第二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5&A=1&rec=28&run=13

第一节 封建剥削关系

一土地占有状况
抗日战争前,农村占人口极少数的地主拥有大量土地。抗日战争胜利后,地主阶
级内部有所分化,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虽有变化,但仍存在明显差异。全县地主约占
总人口的2%,人均占有耕地20亩左右;富农占总人口的3%,人均占有耕地9亩左右;
中农占总人口的55%, 人均占有耕地4亩左右;贫农、雇农占总人口的40%,人均占
有耕地1.5亩。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13.3倍,中农的5倍。

二封建剥削方式
县内以出租土地为主的甚少,中小地主主要靠雇工经营,大部分地主兼放高利贷。
地租主要有分租、定租两种。分租即佃户与田主按比例分配农产品的一种形式。
生产需用的人工、牲畜、农具由佃户承担,肥料、种子则多由主、佃双方均摊。产品
分配比率有“五五”(佃主各半) 、“四(佃) 六(主)”、“三(佃)七(主)”等。定租
(亦称包租),即按土地等级,确定固定租额,不论丰歉,均按固定租额向地主缴租,
耕作费用统归佃户负担。
雇工为县内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 雇工形式有长工、 月工、短工等。长工
(俗称“觅汉”),大地主每户雇用10余人乃至数十人,中小地主雇1~2人。雇用期一
般为1年,清明上工,秋收完毕(农历10月1日)下工。长工每天劳动一般在10~12小时
以上。工资(壮工)一般每年二三十元或二三石粮食,高者四五十元或四五石粮食。月
工按月,短工按天,工资临时商定。地主除雇用长工外,多在农忙季节到短工市场雇
用短工,由长工带领干活。
高利贷抗战胜利前,全县有放钱、放粮、放花(棉花)期、盐期等多种形式。放钱,
月息少者3分,多者5分以上,如到期还不上,本息相加后计算利息,称为“驴打滚”。
有的农民因无力还债,只得以田宅抵偿或给地主扛长工抵债。放粮,一般是春借秋还,
借一斗还一斗半乃至二斗以上。放花期、盐期是小清河以北地主对棉农、盐民的一种
高利剥削形式,即在冬、春季节,地主向棉农、盐民贷放粮、钱, 收获后以低价棉、
盐抵偿,折合实际利率,一般高于放钱。

第二节 减租减息
民国31年(1942年) 3月,中共广北县委开始在六、七、八区部署减租减息工作。
当时,因日、伪“扫荡”,此项工作未能开展。同年5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二五
减租(减原定租额的25%) 、一五减息(月息以1.5分为限)、增加雇工工资的指示,重
新部署“双减”工作。至7月,减息的200户,原本1.89万元,减息1386元(北海币,下
同) 。雇工增资重点在七区开展,该区48个村,雇工405人,增资的339人,增粮1.03
万公斤,现金3000余元。民国33年(1944年)12月,中共广北县委以九区为重点,开展
“双减”运动。查出租地户82户、88条,减粮6265公斤,减钱1334元;减息的3340户,
减粮12.45万公斤, 减钱3.2万余元,还有棉花280公斤、盐6000余公斤;增资的雇工
750人,增粮6.5万公斤,增钱3.6万余元。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中
共广饶县委重新部署“双减” 工作。11~12月,“双减”运动进入高潮。全县291名
干部参加“双减”工作的有165人,县委举办训练班,训练骨干100余人,各区训练农
村查减干部1765人。 两个月的运动,共查出租佃关系110条,息借关系2620条,按照
政策, 分别进行削减;有95名雇工增加工资,增粮1.2万余公斤。“双减”运动在小
清河以北老解放区发展快, 而小清河以南新解放区发展缓慢,在440个自然村中,有
132个村搞得不彻底。民国35年(1946年)4月,全县在开展反奸诉苦、反封建、反恶霸
运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县委以一区尹蔡村为基点,先行一步,
指导全县(重点是小清河以南)“双减”工作,至5月底运动基本结束。全县共查出有租
息关系的1.53万余户、2.94万余条,退出粮食5.6万公斤、棉花7604公斤、钱289.4万
余元、银元2493块、铜元4398吊、宅院10所、土地400余亩。

第三节 土地改革
广饶县土地改革运动,自民国35年(1946年) 7月开始,至1951年12月结束。整个
过程,大体分为土改、复查、结束土改颁发土地证三个阶段。
土改阶段民国35年(1946年)7~8月为土改准备时期,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土
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 ,进行调查研究。9月,中共广饶县委向全县发
出了《关于执行土地改革的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了不同的工作方针。小清河
以北4个区(老区) 减租减息比较深入,通过开展反封建、反恶霸斗争,向地主清算负
欠,已取得大部土地。这次运动,主要是复查、清理斗争果实,开展献田运动, 合理
分配土地,组织生产。小清河以南6个区(新区),减租减息不彻底,各种组织不健全,
工作方针是:充分发动群众,全力实行土地改革。至10月,土地改革运动全面展开。
县、区、联防(乡)都成立了土改委员会,组织土改工作队,宣传发动,培养积极分子
3万余人。 各村成立贫农团和农民协会,划分阶级成分。在划清阶级界限的基础上,
开始取得土地的斗争。其做法是:没收大汉奸土地,归国家所有;清查地主瞒报的黑
地, 收归农民分配;向恶霸地主豪绅及高利贷主开展清算斗争,算剥削、算敲诈、算
侵吞,算出负欠,以土地作价偿还;动员与鼓励中小地主和抗属、工属中的地主以及
开明地主献田。至12月上旬,献田清算工作基本完成。然后各村成立土地分配委员会,
进行人口、土地登记,评定分配等级,张榜公布。到民国36年(1947年) 1月,土改告
一段落。 全县共收回土地37.5万亩,使3.6万余户无地少地的农民有了土地,基本上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运动期间,由于国民党武装匪特的干扰破坏,加上部
分村庄宣传发动不充分,有的只搞献田,忽视斗争,有些地主多留地, 留好地,藏浮
财,其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仍明显高于农民。在执行土改政策中,有的侵犯了中农利
益。

土改后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表
┌──────┬───┬─────┬───┬────┬─────┬──────┐
│成分 │户数 │占总户数% │人口 │耕地(亩)│占总耕地% │人均耕地(亩)│
├──────┼───┼─────┼───┼────┼─────┼──────┤
│贫雇农 │36310 │40.72 │143637│462567 │38.99 │3.22 │
├──────┼───┼─────┼───┼────┼─────┼──────┤
│中农 │49083 │55.03 │174835│628995 │53.00 │3.60 │
├──────┼───┼─────┼───┼────┼─────┼──────┤
│富农 │2253 │2.53 │12486 │40892 │3.45 │3.28 │
├──────┼───┼─────┼───┼────┼─────┼──────┤
│地主 │1313 │1.47 │7011 │15533 │1.31 │2.22 │
├──────┼───┼─────┼───┼────┼─────┼──────┤
│小土地出租者│166 │0.19 │883 │2533 │0.21 │2.87 │
├──────┼───┼─────┼───┼────┼─────┼──────┤
│公田 │ │ │ │35640 │3.00 │ │
├──────┼───┼─────┼───┼────┼─────┼──────┤
│其他 │56 │0.06 │287 │297 │0.03 │1.03 │
└──────┴───┴─────┴───┴────┴─────┴──────┘

复查阶段 民国36年(1947年) 3月,土改复查运动开始。县委确定,老区以复查
为主,结合开展生产运动;新区从消灭匪特入手,进行农民翻身大检查。运动初期,
主要是没收地主浮财(贵重家具、衣服等)、地财(地下埋藏的金银财宝等),分给农民,
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6~7月,复查运动进入高潮。首先对大地主、大封建势力开
展斗争,将他们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全部由分配委员会接管, 然后分给他们低于贫农
的一份土地;对一般中、小地主,采取清算的办法,将他们的土地、牲口、农具、房
屋、粮食清偿负欠,交农会分配,同时,也留给他们一份;对富农让他们献田;对恶霸
地主、汉奸、反革命分子则召开斗争会,其中民愤很大的,由几个村或几个联防联合
召开公审大会,宣布罪状,予以惩处。全县共没收与征收(献田)地主、富农土地6600
余亩, 房屋13915间,牲畜239头,主要农具1594件,大、小车492辆,水车69部,粮
食76.3万公斤,分给了农民。通过复查,摧毁了封建势力的统治,进一步满足了农民
的土地要求,保证了参军、支前等项任务的完成。但在复查运动中,也曾出现“左”
的倾向,有的地方对地主不加区别的“扫地出门一锅端”;有的地方把一部分富裕中
农错划为富农,进行了斗争。1948年2月,全县土改复查结束。
结束土改颁发土地证阶段 1950年11月,全县开始结束土改工作。按照政策标准,
处理土改中的遗留问题,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11月下
旬至12月底,县委抽调干部组成结束土改工作队,在一区的司家、西关、城里、晋王、
宋王等5个不同类型的乡进行试点,每区确定两个试点乡。翌年3月底在全县普遍展开。
6月,县委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5个结束土改基点乡作了
农村阶级调查,对错划的成分进行了改动。
1951年12月,结束土改工作全面完成。改变错划成分4174户;对在土改复查中受
到损害的146户中农补偿了损失;向全县8.2万余户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第四节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

一互助组
互助组(亦称插伙组)有临时互助组、季节互助组、常年互助组等形式。
民国32年(1943年),抗日根据地广北县农民为了抵御灾荒,生产自救,开始组织
临时互助组,插伙生产。当时办得较好的有六区贾杨李村,七区三柳树村、万屋村等。
民国33年(1944年)至民国34年(1945年)春,广北县通过减租减息、开展大生产运动,
互助组发展到1096个,参加劳力1.03万余人,并出现了一部分集体开荒、公打公收的
“大插伙”组。大部分互助组比入组前收入明显提高。贾杨李村在李洪洲的带动下,
全村组织起30个农业插伙组,民国34年(1945年) 粮食总产由上年的8.5万公斤增加到
30万公斤。翌年,全村增添牲口24头,新修房屋81间,有62户贫农的生活上升到中农
水平。
抗战胜利后,互助组开始向小清河以南发展。民国35年(1946年),全县互助组已
发展到5317个,入组劳动力5.87万余人,占全县劳力的38%,其中七区参加互助组的
劳力已达总劳力的92%。其形式已向季节、常年互助组发展。民国36年(1947年)至民
国37年(1948年),个别地区一度违背自愿互利原则,搞“大插伙”组,侵犯了中农利
益。民国37年(1948年)秋,中共广饶县委根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通过
整顿,及时纠正。1950年,全县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达总农户的45%。1952年,全县
互助组增加到9559个,占总农户的76.7%,其中常年互助组1973个、1.68万余户,季
节互助组3281个、2.29万余户,临时互助组4305个、2.23万余户。1954年,常年互助
组发展到7978个、5.23万余户,占总农户的61.5%。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民国34年(1945年)秋,七区三柳树村率先建立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六
区高店、贾杨李,七区万屋,八区岳家等村也先后成立了农业社。这批早期农业社,
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中大部分社比建社前生产明显提高。由于缺
乏经验,有的社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平均主义倾向,影响了群众生产积极性。民国37年
(1948年)秋,县委本着“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进行了整顿巩固互助合作组
织的工作,批判了有些单位的急躁冒进情绪,并将六、七、八区的大部分农业合作社,
先后划分为小型互助组。
1952年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派驻工作组,以七区为基点,帮助指导互助合作运
动。七区三柳树村由三个互助组重新组合,成立三柳树李田英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被
定为省(分局)、地、县委指导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点社。同时,小清河以北以七区为
主体的部分村庄也陆续建立农业社。是年,各区普遍试办农业社。到年底,全县农业
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7处, 入社农户952户。1953年冬至1954年春,贯彻党在过渡时期
的总路线, 农业合作化被列为中心任务。年终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481处,入社
户数10717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2.6%。1955年1月,全县农业社发展到1137处,入社
户数占总农户的35.7%,其中有些社是一哄而起的。县委根据这种情况,提出了“整
顿巩固互助合作组织,停止发展社和扩大社员的指示”,并派出357名干部,对350处
农业社进行整顿。8月,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以转社(初
级社转高级社) 、并社(小社并大社)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化高潮重新在全县形成。至年
底, 全县初级社由1235处合并为732处,建立联社103处,入社户数共71629户,占总
农户的83.8%,基本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入股,统一
经营,收益按土地、劳力比例(地二劳八或地三劳七不等)分配;牲畜合槽喂养或私养
公用,畜力记工参加分红,农具私有,公用公修(或贴色)。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七区三柳树村与刘庄村联合成立了全县第一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
柳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全县
掀起了兴办高级社的高潮。县委分南北两片设点 (南部宋王乡高级社,北部三柳高级
社和五星高级社),指导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1956年2月,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合并为233处,入社户数达总户数的89.2%。到年底,高级社增加到297处,入社户数
(包括3月份从利津、垦利两县划入的6个区)为124575户,占总农户的93.5%。全县农
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至此基本完成。
1957年, 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调整为302处,下设2865个生产队,入社农户
占总农户的98%,社的规模已基本定型。1955年夏季以后,由于合作化的步子过急过
快,有的初级社立足未稳即转入高级社,有些高级社规模偏大(最大的2000多户),带
来一些遗留问题。1957年冬,县委决定以生产、整社为中心,抽调80余名干部参加整
社,解决并社转社中的遗留问题,改善经营管理。1955~1957年,全县大兴农田水利
建设,打井1490多眼,增加有效灌溉面积27万多亩。1956年,全县(不包括新划入的6
个区)粮食产量比1952年增产60%,为建国以来最高水平。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社会主义性质,取消了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土地归集
体所有;牲畜、农具作价入社,作为公有化基金和生产费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多劳
多得的分配制度。 社建立管理委员会, 下设生产队,并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
(包工、包产、包成本, 超产奖励,减产受罚)、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一系列经营管
理制度。宋王乡农业社(后改为中苏友好农业社)的劳动定额经验、碑寺乡建国农业社
和李鹊区新华一社收益分配经验,曾先后在省委文件和省级报刊上介绍推广。
附:三柳树村互助合作情况简介
三柳树村位于县境东北部,土质盐碱。解放前,全村50余户,土地1000余亩,大
部为“不毛”之田,农民主要靠晒盐和采集草种子维持生活。民国27年(1938年)遭海
潮袭击,150亩可耕地又严重碱化,全村51户农民即有49户外出逃荒,其间5人饿死,
两户被迫卖儿卖女。民国30年(1941年)1月,广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三柳树村得到
解放。翌年,该村农民为了生产自救,组织以晒盐为主的临时互助组,春组秋散。民
国32年(1943年) ,群众从插伙晒盐中体验到组织起来的好处,成立了以农业为主的7
个常年互助组,集体开荒, 兼营副业。入组的44户,占全村户数的80%。当年农副业
获得丰收,群众由过去吃草种子改变为以粮食为主食。民国34年(1945年)秋,成立农
业生产合作社,入社的31户。对原互助组开起的荒地确定归集体所有;私有土地分别
等级,按二五(地份)、七五(劳份)比例分红。当年,全村48名男劳力,有22名参军,
13名民兵支前,靠发动妇女参加生产,解决了缺少劳力的困难。民国35年(1946年),
除种好原有土地外, 还开荒200亩。全年粮食总产4.9万公斤,副业收入折粮1 1.2万
公斤,达到粮食自给有余。民国36年(1947年) 春,划分为民利、民生、民聚3个组,
生产、 分配仍保持合作社形式。1950年9月,三柳树村农业合作社社长李田英作为模
范互助组代表,参加了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会
后,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总结推广了三柳树农业互助合作的经验。
1952年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工作组进驻三柳树村,帮助、指导农业互助合作运
动(1957年撤离)。该村改为三柳树李田英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被确定为省、地、县基
点社。 全社45户, 192口人, 土地1523亩。1952年农业生产获得大丰收,人均分粮
445.5公斤。 公共财产有骡马18匹,大车6辆,羊500余只,还集体购买了二铧犁、三
角耘锄、喷雾器等新式农具。同年7月,农业部授予该社爱国丰产奖状和500万元 (旧
人民币)的奖金。
1953年春,三柳树与刘庄村合并成立了三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李田英任党支
部书记兼社长, 社员扩大为74户。年终粮食总产25.7万公斤,人均分粮497.5公斤,
为1949年的203%。 1955年,三柳、辛桥两乡合并为先进高级生产合作社,三柳树村
成为该社的一个生产队。

四人民公社
1958年9月8日,原城关镇、颜徐乡合并成立广饶县第一处人民公社--东风人民公
社。 18日,又将全县302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为19处人民公社,实现了公社
化。社名分别为广饶县东风人民公社一至十九社。公社规模,一乡一社的13处,两乡
一社的6处。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公社以
下设管理区、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资料属公社所有。劳力由公社统一调配,实行
公社一级核算。公社对生产队的财产搞一平(平均分配)二调(无偿调用)。组织上实行
军事化,按营(管理区)、连(生产大队)、排(生产队)编制,搞“大兵团作战”,平调
劳力搞“大协作”,大刮“浮夸风”、“瞎指挥风”。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
产”,放亩产“万斤卫星”等不切实际的口号。在生活上,取消一家一户炉灶,普遍
兴办食堂,吃饭不要钱。对参加劳动的社员,取消评工记分办法, 实行所谓“按月发
工资”。在干部中,搞“反右倾”、“拔白旗”,把抵制“五风”(共产风、浮夸风、
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风) 错误的干部打成“右倾分子”。从而挫伤了干部、农民
的生产积极性,使集体经济和社员个人蒙受很大损失。
1959年, 开始揭露“五风” 错误, 组织退赔兑现。全县向农村先后退赔粮食7
5.5万公斤, 现金1779万元,牲口4994头。调整了公社体制,除大王公社保持一级核
算外,其余公社改变为以原高级社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撤销人民公社联社建
制。1961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济体制。经调
整,全县划分基本核算单位1981个,其中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43个,以生产队为核算
单位的1884个,筒子队 (既是大队又是生产队) 53个,大王公社仍为一级核算 (直至
1971年改为三级核算) 。停办农村食堂,口粮分配实行人劳比例(一般为人七劳三)加
照顾的办法。在部分单位,一度试行下放少量“改碱田”、“口粮田”、包产到户等
办法,缓解了社员的生活困难。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实行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进行收益分配。土地、牲畜、农具
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所有,各生产队从总耕地中划出3~7%的土地作为社员自留田。
劳动管理,实行“四小” (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 管理和
“掐两头包中间”(耕种、收割由队统一安排,中间管理包给社员)等生产责任制。同
时,进一步调整了生产大队、生产队规模。全县生产大队由527个调整为626个,生产
队由2161个调整为4409个(以后又进行过多次变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所谓“三自一包” (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
包产到户) 、 工分挂帅、 物质刺激,取消社员自留地,废除生产责任制,推行所谓
“标兵工分,自报公议,用政治统帅管理”的“大寨记工法”,助长平均主义,受到
了干部、社员的抵制。1978年秋,解决转嫁给生产队的负担问题。全县先后退赔给生
产队款78万元,退回平调劳力1700名。1984年7月,全县在原有15处公社(镇) 的基础
上,建起15个乡(镇) 、551个村民委员会,废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
制。

第五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于1979年2月在斗柯公社李斗大队进行“大包干”
(家庭承包土地,收获后,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交足税收、集体提留,余为己有)生产
责任制试点,该队当年总收入比上年增加33.2%,人均分配增加50%。1980年,全县
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其中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336个生产队
(斗柯公社全部实行) 。1981年底,全县3019个核算单位中,实行“四小”管理的213
个,责任到劳、联产计酬的1158个,专业承包(主要是棉田)的190个,包产到户(土地
承包到户,联产计酬) 和“大包干”的1458个。1982年,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的增加到2681个核算单位,占核算单位总数的88.3%。1983年,全县农村普遍实行了
“大包干”生产责任制。1984年,县委、县政府组织30余名干部,分赴各乡镇宣传中
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向全县农民发放了土地使用证,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期由原定3~5年延长到15年以上,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村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1982年全县农
业总产值比1978年翻了一番多, 粮、棉亩产比1978年分别增加174.5公斤和46公斤。
从1958~1971年坚持一级核算的大王公社,1982年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以后,
粮食生产在面积减少3.5万亩的情况下, 总产比1978年增长39.2%,棉花总产和社员
人均分配分别比1978年增长47.8倍和6.3倍。
在逐步完善“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等多
种形式的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开始向专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
1985年, 全县各类专业户中,从事种植业的103户,人口455人;林业28户、155人;
牧业71户、303人。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纯收入83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