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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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
新中国成立前,婚姻状况因贫富而差别较大。家境富足子弟,男十几岁即结婚,
少数富家纳妾,贫寒之家男子结婚年龄较大,有的三十多岁才结婚,有的甚至终身无
力娶妻。旧时近亲结婚也较普遍。
1950年国家颁布了《婚姻法》, 对男女结婚年龄有了法律规定。此外,明确规定
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现象得以杜绝。
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338504人,其中男168267人,女
170237人;未婚的86797人,占15岁以上人口数的25.64%,其中男49090人,占14.50
%, 女37707人,占11.14%,男性多于女性;有配偶的221962人,占65.57%,其中
男109111人, 占32.23%,女112851人,占33.34%,女性多于男性;丧偶的为28128人,占
8.30%, 其中男8710人,占2.57%,女19418人,占5.73%,女性多于男性;离婚的
1616人,占0.47%,其中男1349人,占0.39%,女267人,占0.08%,男性多于女性。

第二节家庭
旧中国受封建私有制的束缚,人们常以“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作为家庭兴
旺的标志, 因而家庭规模较大。 明嘉靖年间, 平均每户11.16人;清道光二十五年
(1845年),平均每户7.67人。民国时期家庭规模逐渐缩小,1933年,平均每户5.35人。
建国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庭逐渐解体。1955年,平均
每户4.39人。70年代,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家庭规模又有所扩大,平均每户在4.35
~4.73人之间。从1979年起,随着计划生育的全面落实和人们家庭观念的改变,由年
轻夫妻及其子女单独组成家庭的增多, 家庭规模又逐渐缩小,平均每户4.3人左右。
1985年,平均每户4.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