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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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人退休、退职

建国后,办理工人退休、退职工作主要参照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
规定》和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 104号〕文件中的《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1978~1985年底,共办理工人退休854名,退职28名。

第二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一离休
1980年10月, 开始实行干部离休制度。1985年底,广饶为符合条件的669名老干部
办理离休手续。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 生活待遇从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一
律享受原工资, 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1937年7月7
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工资;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
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年度生活补贴。离休后回农村安家的,
按规定和本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给1500元房屋修缮费,就地安置的发给300元安家补助费。

二退休
建国后, 干部退休工作主要是根据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
规定》和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广饶自1958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1977年前, 企业单位的干部退
休后由原所在单位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后由民政部门管理。1978年
后, 所有干部退休后,均由原单位管理。1958~1977年共办理干部退休503人。1978~
1985年,共办理干部退休1184人。

三退职
对未达到退休年龄、工龄的病残干部,国家实行退职制度。1957~1961年,共办理
干部退职316名, 只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962年,广饶撤并19个单位,精减人员169
1人, 其中干部206人,被精减人员多数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1985年,对1961年6月1日
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补助。具体条件是: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月发给15元。另外,
根据1978年〔国发(1978) 104号〕文件,提高了干部的退职待遇,对经医院证明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 又不够退休条件的干部做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标准工资的40%发给生活
费,低于27元的发给27元。

部分年份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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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人数年份│总计│离休│退休│退职│类别人数年份│总计│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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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0 │210 │ │5 │205 │1976 │62 │ │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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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965 │399 │ │82 │317 │1977 │26 │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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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9 │ │18 │1 │1978 │312 │10 │30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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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 │ │1 │ │1979 │38 │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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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3 │ │3 │ │1980 │619 │41 │5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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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40 │ │40 │ │1981 │172 │7 │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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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67 │ │67 │ │1982 │54 │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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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31 │ │31 │ │1983 │627 │584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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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3 │ │13 │ │1984 │15 │11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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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55 │ │155 │ │1985 │17 │16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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