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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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 强迫、 买卖、 父母包办的婚姻盛行。建国后,国家于1950年5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婚姻制度。广饶于
1950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1951年11月,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组织工
作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破除童养媳、纳妾、缠足等旧习俗,并查处了一
批不合法的婚姻案件。1950~1951年,登记结婚者626对,寡妇改嫁者102人。1952年,
登记结婚者1135对,因婚姻不合理离婚者1300余对。1957年,批准登记结婚的2759对,
未批准结婚的168对,(其中包办婚姻47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的98对,其他原因的23
对) ,批准复婚的12对,准予离婚的265对,经调解不再离婚的248对,调解无效法院
判决离婚的369对。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各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
对男女年龄分别低于22周岁和20周岁者、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者、患有麻风
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一律不予登记。1984年,全县申
请登记结婚的3400对, 其中批准结婚的3258对;申请离婚的67对,其中批准离婚的1
8对, 经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49对。1985年,批准登记结婚的4641对,批准离婚的
10对,清理非法婚姻36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