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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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慈善团体

一养济院
清代,在县城东南隅建有养济院1处,房屋30间。废弃时间不详。

二普济堂
在县城东南隅,有房屋21间,地618亩。雍正十年(1732年)由雷子埠村任肯获捐。
后,屋废地存,每年收租钱45千文用作贫民口粮。民国时期,划归学款,由教育经费
委员会经租,每年租洋200元左右。

三红十字会分会
民国17年(1928年)设立。设有医院、医学(校)、救护队等。民国19年(1930年),
因经费不足停办医学(校),只设医院及养病所。民国20年(1931年)后,因经费困难,
医院等仅存空名。

第二节 福利事业

一农村五保
1956年后,对农村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及
老、弱、残疾人员,由农业合作社实行五保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或孤儿
者保教)。农业合作化时期,全县有五保户920户,1150人。
1958年, 各管理区兴办了敬老院,五保户大多进入敬老院由集体集中供养。196
1年底, 因粮食、财力不足,多数敬老院停办,五保老人遂回村供养。1963年,全县
供养五保户2951户,3250人。对五保户的供给方式分四种:一是定额供给实物 (粮、
菜、柴、零用钱等) ;二是补助劳动工日,参加生产队的实物与现金分配;三是定款
供给;四是不定具体供给标准,酌情分配粮、柴、现金等。无论采取哪种供给方式,
都必须使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1979年,县民政局对全县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19个公社中,共有五保户1088户,
1243人, 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0.96%和0.25%。 1982年, 有五保户1035户,1
201人。其中114人享受筹粮筹款供给,158人生活不能自理者由集体安排专人照顾。
1983年,对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全县共有五保户1183户,1425人。其
中老人1313人, 残废人98人, 孤儿14人, 分别占五保总人数的92.14%、6.88%、
0.98%。每人每年供给粮食240~300公斤、食油2.5~3公斤、烧柴1000公斤,一年供
给一身单衣,二年供给一身棉衣,三年供给一套被褥,每月供给3~5元的零用钱,医
药费实报实销。
1985年, 有五保户966户,1235人。其中由集体供养者1003人,由亲属代养者53
人,入敬老院者179人。

二敬老院
1958年,各公社、管理区都兴办了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当时,全县有敬
老院494处,供养老人7365人。
1961年,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经济条件受限,全县除余大王1处公社办敬老院外,
其他全部解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集体经济不断发展,不少乡村又开始兴办敬老院。至1
985年,全县已有乡(镇)办敬老院6处、村办敬老院2处,共供养老人179人。

三社会福利院
1962年, 县民政局在石村公社建社会福利院1处,占地面积93亩,房屋75间。收
养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110人,其中孤儿94人,配有教师5名,并有牲畜、
劳动工具等。农闲时,组织孤儿学习文化;农忙时,组织大龄孤儿和其他院民参加力
所能及的劳动。
1963年,社会福利院发展到干部6名、教师7名、院民189名,其中孤儿174名。有
土地200亩、牲畜5头、羊53只、猪8头、鸡30只,年产小麦6051公斤、秋粮10667公斤、
棉花550公斤、蔬菜2.5万公斤。
1965年,社会福利院撤销。对福利院中的院民进行了妥善安置。将生活能自理的
孤寡老人送回原籍供养,给大龄孤儿安排了工作,部分幼小孤儿委托其亲属或亲戚抚
养,将无亲属、亲戚的幼小孤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送往高青县社会福利院供
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