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救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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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灾

一建国前的灾荒赈济
明代,在县署西北侧设有义仓、预备仓、新仓(常平仓),储藏备荒赈济粮食,灾
荒之年对农户借贷和赈济。清雍正九年(1731年),知县李方膺对预备仓和新仓分别予
以改建和重建。清代末年废弃。
光绪十四年(1888年)夏秋季节,大雨成灾,庄稼被淹。次年春,全县饥荒。清政
府两次派员赈济,每饥民发给高梁一二升。
民国10年(1921年)秋,淫雨成灾,河水漫溢,庄稼淹没过半。民国政府缓征田赋
十分之六七,并拨急赈款1000元(银元) 。县内各界成立筹赈会,四处呼吁,共募款20
00余元(银元),于翌年春初放于灾民。基督教牧师黄乐德函请长老总差会从慈善经费
中拨出3000元(银元) 以工代赈;并向华洋义赈会求助高梁1500袋,在县城关帝庙(今
南宋大殿)及石村、花官、牛庄等村发放。
民国22年(1933年)冬,县长王文彬奉命积谷。至翌年春,用款5358.54元(其中用
发还1930年军事垫款4758.54元,各区出款600元),收谷2000石6斗,储存于民众教育
馆。后,全部放出。
建国前,旧官府虽有赈济灾民之举,但所赈粮、款寥寥无几,对于灾区来说是杯
水车薪,有名无实。加之贪官污吏、地方豪绅从中盘剥,灾民所得甚微。

二建国后的生产救灾
建国后,经过兴修水利、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和病虫害防治,各种自然灾害得到有
效的控制。同时,对发生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政府则积极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生
产救灾,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949年, 发生雹灾。县人民银行贷出粮食86.65万公斤,帮助8868户受灾农民渡
过灾荒,发展生产。
1952年上半年,发生旱灾。全县群众积极抗旱救灾,打井及引河水灌溉,扩大浇
地面积235937亩。国家向灾区发放肥料、水车、各种农药器械贷款774194.69万元(旧
人民币),发放救济款51550万元(旧人民币),发放救济粮5.5万公斤。冬,六、七、八、
九区引黄河和小清河水灌溉麦田, 因洼地积水过多,致使1万亩麦田遭受涝灾。县政
府及时组织群众排涝,并拨款25000万元(旧人民币),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1953年5~7月,全县两次遭受风雹大雨袭击,一、二、四、五、六、七、九、十
一等区尤为严重。累计90余万亩庄稼受灾,70余人被砸伤,重灾区80%的房屋受损。
灾后县委组织干部50人、 医生10人深入重灾区帮助救灾、治病。并先后拨出救济款2
51770万元(旧人民币),帮助受灾群众治病、修房、恢复生产。
1955年6月17日, 三区的7个乡、48个村遭受风雹袭击,受灾面积78751亩,灾区
30%的房屋刮去房顶, 10余人受伤。政府拨出71175元救济款,帮助11718户、41364
人解决了住房与生活困难。
1960年,相继发生旱、涝、虫灾,受灾面积50万亩。国家拨款68.2万元,扶持贫
困社队渡过灾荒,发展生产。全县非农业人口的口粮由每人每月15公斤压缩为13.5公
斤,并每月再从中节约出1.5公斤粮食,支援灾区。
1961年上半年,旱灾,受灾绝产面积14.9万亩。7月连续3天暴风雨,总降雨量达
200~300毫米, 13个公社、65343亩土地遭受涝灾,倒塌房屋4900余间,砸死、砸伤
各4人。灾后,政府拨出救济款112.1万元,调入粮食1160.5万公斤、代食品32.5万公
斤,县内调拨粮食969万公斤、代食品39万公斤,帮助灾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将牛庄、 史口、辛店、油郭公社的4350户、17500名受灾群众迁移于城关、大王、李
鹊、稻庄等公社,使其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
1962年秋, 暴雨成灾,小清河、广蒲沟等河流河水外溢,58.1万亩庄稼被涝,9
040间房屋倒塌,砸死5人,砸伤17人。县委组织30余名干部分赴灾区领导群众救灾。
国家拨发救济款96.7万元,发放食品32.5万公斤、煤108.74万公斤、布24.9万尺、棉
絮1.2万公斤、棉衣7万件,解决了18200户、48500人衣、食、住等方面的困难。各社、
队大种萝卜菜,大力采集代食品,积极采取措施,使群众渡过灾荒。
1964年7~9月,连降5次暴雨,总降雨量873.7毫米,全县绝大部分土地受灾。县
委、县政府立即抽调大批干部分赴灾区帮助救灾,组织群众挖地上排水沟6400余条,
挖地下小阴沟23350余条, 排除了田内积水。国家拨款70.6万元,救济受灾群众。粮
食部门安排统销粮1798.5万公斤,解决了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1978年6月29~30日, 连续遭受两次狂风暴雨袭击。城关、大王、稻庄、西营、
颜徐、李鹊等公社受灾严重。11.6万余间房屋被损坏,15.3万余株树木被刮断,45.7
万亩农作物受灾,60余人、26头大牲畜被砸伤。灾后,县委、县革命委员会组织10 0
余名干部组成慰问团赴灾区查看灾情、 慰问受灾群众;抽调730名干部分赴灾区帮助
群众抗灾、 救灾。国家拨出51.4万元、县内挤出救济款4万元,救济受灾社队,帮助
群众修理房屋、恢复生产。县内各行各业集中财力、物力支援灾区的抗灾斗争。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孤贫救济
清代,县内正额孤贫35名,每名每日发给口粮银1分,每年支银126两,所需银两
由地丁项下坐支。 浮额孤贫16名,每名每日给银1分,每年支银5两6钱,所需经费按
季赴省请领。 另有贫民19名,每名每日给谷1升,每月给盐菜钱50文,冬季每名发给
棉衣1件。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又济孤贫20名,所需经费由知县刘炳勋捐施。
民国时期,按月向100余名贫民发放口粮款,每人每月大洋2角,每月共支放大洋
20元2角8分。所需经费向省财政厅请领。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生活,对生活上无依无靠的孤、寡、老、幼、
残以及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救济扶持。救济
款主要由国家拨给,专款专用。
1952~1954年,国家拨款59742.35万元(旧人民币) ,发放棉衣2404件、棉被108
床、粮食3.85万公斤,救济贫困者16877人次。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部分救济对象经集体照顾,生活基本好转。但也有部分病
残人员和家庭人口多、 劳力少的户生活仍有一定的困难,政府每年都给予救济。195
8~1966年,国家发放救济款79万元,平均每年救济4209户、18939人。
1968~1970年, 救济款与救灾款合并使用。1975~1985年,共发放救济款143.4
万元,救济困难户87833人次。

二扶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对农村由于缺乏劳力、资金、技术或遭到意外事故
而造成生产、生活一时困难的农户,有计划地扶助其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
使其摆脱贫困。
广饶自1980年开始扶贫工作。是年扶贫199个大队、529户、2405人。其中病灾户
215户, 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314户。共扶持其种猪、黄牛各318头,兔1898只,鸡55
6只,鹅105只,手推车38辆,帮助11户贫困户搞起了副业,共用款19586.50元。当年
有175户脱贫,179户半脱贫。
1981年, 拨款12万元,扶持花官、斗柯、油郭、辛集4个公社的19个大队、1833
户发展农、副业生产,当年增值36万元。
1983年,开始“双扶”(扶持贫困户、扶持优抚对象)工作。向10个公社的1339户
贫困户发放尿素50吨,共计用款18万元。
1985年,向200户贫困户、145户优抚对象发放双扶款36万元 (其中贴息贷款25万
元),扶助发展农、副业生产,当年有296户脱贫。

三对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国家在国民经济调整中精减了一批老弱病残职工。
自1965年开始,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退职时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现时又
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而且无依无靠、生活困难者,给予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并报
销其医药费的三分之二。
1965年, 对符合条件的186名退职人员进行了救济。1982年10月,对1957年底前
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被精减的退职人员进行了调查、登记,全县
共查出退职职工1957人。1983年,为260名符合条件者办理了救济手续,年救济额4.2
万元。 1984年,救济160人,支付救济款3.8万元。1985年,救济137人,支付救济款
3.9万元。

1953~1969年自然灾害救济与社会救济统计表

单位:万元
┌──────┬──────┬────┬──────┬──────┬────┐
│项目金额年份│自然灾害救济│社会救济│项目金额年份│自然灾害救济│社会救济│
├──────┼──────┼────┼──────┼──────┼────┤
│1953 │251770.0 │15205.0 │1970 │ │32.2 │
├──────┼──────┼────┼──────┼──────┼────┤
│1954 │ │15027.0 │1971 │35.0 │11.0 │
├──────┼──────┼────┼──────┼──────┼────┤
│1955 │7.1 │ │1972 │6.2 │27.0 │
├──────┼──────┼────┼──────┼──────┼────┤
│1956 │ │5.5 │1973 │13.5 │5.8 │
├──────┼──────┼────┼──────┼──────┼────┤
│1957 │ │3.5 │1974 │39.0 │7.8 │
├──────┼──────┼────┼──────┼──────┼────┤
│1958 │2.4 │4.7 │1975 │76.5 │12.8 │
├──────┼──────┼────┼──────┼──────┼────┤
│1959 │0.6 │19.2 │1976 │26.1 │11.7 │
├──────┼──────┼────┼──────┼──────┼────┤
│1960 │68.2 │5.1 │1977 │24.6 │19.6 │
├──────┼──────┼────┼──────┼──────┼────┤
│1961 │112.1 │9.5 │1978 │51.4 │13.9 │
├──────┼──────┼────┼──────┼──────┼────┤
│1962 │96.7 │3.3 │1979 │42.7 │19.4 │
├──────┼──────┼────┼──────┼──────┼────┤
│1963 │42.2 │6.3 │1980 │14.5 │14.4 │
├──────┼──────┼────┼──────┼──────┼────┤
│1964 │70.6 │7.5 │1981 │22.5 │17.7 │
├──────┼──────┼────┼──────┼──────┼────┤
│1965 │236.1 │8.9 │1982 │7.5 │8.1 │
├──────┼──────┼────┼──────┼──────┼────┤
│1966 │66.3 │14.8 │1983 │6.0 │14.2 │
├──────┼──────┼────┼──────┼──────┼────┤
│1967 │57.3 │2.4 │1984 │29.3 │6.9 │
├──────┼──────┼────┼──────┼──────┼────┤
│1968 │ │14.0 │1985 │11.0 │4.7 │
├──────┼──────┼────┼──────┼──────┼────┤
│1969 │ │27.9 │ │ │ │
└──────┴──────┴────┴──────┴──────┴────┘

注:1.1953年、1954年为旧人民币款数。
2.1968~1970年的社会救济款数为社会救济与自然灾害救济合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