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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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支前

抗日战争时期,广饶人民筹军粮、毁公路、割电线、挖坑壕、抬担架、背伤员、
送弹药、押俘虏,积极配合部队和地方抗日武装,打击了日本侵略者和伪军。
民国28年(1939年)10月,四边县政府组织群众挖抗日沟1000余公里,使广南平原
变成了沟道纵横的地下交通网。
民国29年(1940年)9月24日,为了配合“百团大战”,全县组织5万余人的破袭大
军。一夜间,破坏日、伪抢修的公路70余公里,割电线1500余公斤。使敌人的交通运
输和通讯联络完全陷于瘫痪状态。
民国30年(1941年),广北人民挖抗日沟50余公里,形成了广北地下长城。
民国34年(1945年),在“讨张(景月)战役”中,广饶参战民兵、民工15000余人。
他们冒着枪林弹雨在前线挖坑道、修碉堡、背伤员、送物资。人民群众在部队经过的
地方设立招待站,并组织了慰问团到前线慰问部队,鼓舞士气。
解放战争中,广饶人民不惜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支援前线。民国36年 (1947
年)和民国37年(1948年)的两年中,广饶出动民兵、民工5.7万余人。他们推着木轮小
车,抬着担架,转战于山东、江苏、河南数省,为部队运送弹药、给养,救护受伤战
士。部队打到哪里,支前工作就跟到哪里。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民国36年(1947年)1月的鲁南战役中,广饶3个民兵轮战团(8000余人)参战。并派
出民工7000余人、 小车3500辆,为前线运送物资。2月,全县组织了10个民兵轮战营
(5000余人) 、支前民工26000余人参加了莱芜战役。并发动群众在10天时间内,捐款
700万元,织裹腿2万副,送往前线。7月,全县派小车9100余辆,运出麦粮175万公斤。
为避敌机轰炸,运粮队昼伏夜行,及时将粮食运到前线。
民国37年(1948年) 4月,广饶派出民兵1000余人、担架团民工2000余人、小车80
0辆、肩挑民工1600余人参加了解放潍县战役。在此战役中,立功者600人,其中一等
功15人、二等功60人、三等功525人。3~5月,为支援周(村) 张(店)战役和昌(乐)潍
(县) 战役,运出粮食227.26万公斤、柴草69.46万公斤。济南战役中,全县出动参战
民兵1000余人、 担架团民工2000余人、挑运团民工1500余人、小车150辆,胜利完成
了支前任务。担架团和挑运团立功者1081人 (其中二等功以上者35人) ,并分别荣获
“模范担架团”和“模范挑运团”锦旗。济南战役后,广饶担架团一部(250人) ,随
华东野战军第十、 第十二纵队转战于山东、江苏、河南、安徽等省,历时6个月,行
程7500余公里。 淮海战役中,广饶1个月内运出粮食175万公斤。并出动250副常备担
架的民工1250人随军南下, 服务7个月后凯旋归来。12月,全县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拥
军支前运动,县各救会、县政府、工商局等单位成立了献金、献鞋袜委员会,区、联
防也成立了委员会,各村成立了小组。半月时间,献金887.55万元,献鞋袜9592双。
1950年,美国帝国主义发动了侵略朝鲜战争,广饶人民掀起轰轰烈烈的抗美援朝
运动。 1951年4月,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各区成立抗美援朝支会,各村成立抗美援
朝小组。 各阶层人士、各群众团体纷纷举行会议,声讨美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至4
月底, 全县举行大、小控诉会896次,参加人数16.9万余人,占总人口的51%。保卫
世界和平签名运动开始后, 全县签名者25.8万余人。5月1日,16.97万人参加“抗美
援朝, 保家卫国”示威游行。6月,开展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活动。全
县捐赠慰问袋4万个、慰问金1亿元(旧人民币)、慰问信10万余封。10月开展捐献飞机
大炮活动。全县79610户、256773人参加捐献,共捐款31.1亿元(旧人民币) ,超过原
计划捐献“广饶号”战斗机1架的1倍。
对越自卫反击战中, 全县群众向前线战士寄赠慰问信13000余封、鞋垫7044双、
毛巾5000余条、钢笔2500支、笔记本6100余册。另有收音机、香皂、牙刷、风油精等
慰问品,价值1万余元。

第二节 群众优待

广饶是山东的早期抗日根据地之一,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家属及残废军人较多。
对其实行优待是广饶人民的光荣传统。

一政治优待
实行政治优待,就是在政治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地位。建国前,每逢新年、春
节等节日时,县、区、乡领导对烈、军属进行走访慰问,并组织群众敲锣打鼓给烈、
军属挂光荣匾、送光荣灯、贴对联、扫院子。每次召开群众大会或进行军民联欢,均
在前排为烈、军属设“光荣席”。建国后,除继续实行战争年代的优待外,还在发放
救济粮款、子女入学、乘车、购货、治病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定期召开烈、军属
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代表会议。

二物质优待
物质优待就是对优抚对象在生产、生活上发生的困难给予优待照顾,使其生活水
平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抗日战争以来,对优抚对象的物质优待先后有代耕、优待劳
动日、优待现金三种形式。
代耕 战争年代至建国初期,对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工属和残废军
人的土地实行代耕(包括种、收、打) 。代耕的方式有固定到人(将代耕对象土地的整
个生产过程固定到某人)、固定到组(把劳动力组成代耕组固定到几户代耕对象,帮助
解决其生产上的主要困难)、大拨工(对生产不十分困难的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实
行土地帮工) 等。 1951年,全县有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18310户,享受代耕户数
897 7户,代耕土地83099亩。1952年,取消了大拨工制,实行固定到组、固定到户、
包干代耕的办法。 全县享受代耕户数7758户 ,代耕土地74263.3亩,占烈、军、工
属总地亩数的41.4%。1954年,981户烈、军属中,享受代耕的588户,占总户数的60
%; 代耕土地2706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的45%。1955年,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由供给制和包干制改为薪金制后,其家属只享受政治优待,不再
享受代耕等物质优待。
优待劳动日 农业合作化后,农

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
│年份│优抚对象 │享受优待情况 │
│ ├───┬───┼──────────┬──────┬──────┬──────┤
│ │总户数│总人口│合计 │烈属 │军属 │残废、复员、│
│ │ │ │ │ │ │ │
│ │ │ │ │ │ │退伍军人 │
│ │ │ ├──┬───┬───┼──┬───┼──┬───┼──┬───┤
│ │ │ │户 │人 │劳动日│户 │劳动日│户 │劳动日│户 │劳动日│
│ │ │ │ │ │(个) │ │(个) │ │(个) │ │(个) │
├──┼───┼───┼──┼───┼───┼──┼───┼──┼───┼──┼───┤
│1957│4316 │13109 │1621│6463 │125548│ │ │ │ │ │ │
├──┼───┼───┼──┼───┼───┼──┼───┼──┼───┼──┼───┤
│1959│14615 │47829 │3539│14118 │370320│2139│242165│620 │42230 │780 │85925 │
├──┼───┼───┼──┼───┼───┼──┼───┼──┼───┼──┼───┤
│1962│12665 │55900 │3154│10845 │367384│1467│193172│1076│103984│611 │70228 │
├──┼───┼───┼──┼───┼───┼──┼───┼──┼───┼──┼───┤
│1963│10009 │35310 │3845│14730 │474347│1657│250110│1490│151121│698 │73016 │
├──┼───┼───┼──┼───┼───┼──┼───┼──┼───┼──┼───┤
│1964│13444 │51718 │4045│14209 │555607│ │ │ │ │ │ │
├──┼───┼───┼──┼───┼───┼──┼───┼──┼───┼──┼───┤
│1977│20115 │79499 │5979│23280 │874790│1500│285710│2245│286650│2234│302430│
├──┼───┼───┼──┼───┼───┼──┼───┼──┼───┼──┼───┤
│1978│15293 │73114 │3366│14086 │633749│1067│235752│1451│231033│848 │166964│
└──┴───┴───┴──┴───┴───┴──┴───┴──┴───┴──┴───┘

(续表)
┌──┬───────┬───────────────────────────────┐
│年份│优抚对象 │享受优待情况 │
│ ├───┬───┼──────────┬──────┬──────┬──────┤
│ │总户数│总人口│合计 │烈属 │军属 │残废、复员、│
│ │ │ │ │ │ │ │
│ │ │ │ │ │ │退伍军人 │
│ │ │ ├──┬───┬───┼──┬───┼──┬───┼──┬───┤
│ │ │ │户 │人 │劳动日│户 │劳动日│户 │劳动日│户 │劳动日│
│ │ │ │ │ │(个) │ │(个) │ │(个) │ │(个) │
├──┼───┼───┼──┼───┼───┼──┼───┼──┼───┼──┼───┤
│1979│15777 │36079 │3953│14549 │624786│1026│216685│1849│223210│1078│184891│
├──┼───┼───┼──┼───┼───┼──┼───┼──┼───┼──┼───┤
│1980│15833 │64058 │4062│15570 │599636│982 │177992│1846│231803│1234│189841│
├──┼───┼───┼──┼───┼───┼──┼───┼──┼───┼──┼───┤
│1981│18156 │36427 │5402│17286 │905036│958 │227295│2749│264418│1695│213323│
├──┼───┼───┼──┼───┼───┼──┼───┼──┼───┼──┼───┤
│1982│19700 │37134 │5804│17412 │480803│1054│113612│3069│274628│1681│92563 │
└──┴───┴───┴──┴───┴───┴──┴───┴──┴───┴──┴───┘

村生产形式由个体生产发展为集体生产,原来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代耕土地制度
已不适应。1956年,将代耕土地改为优待劳动日。对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的烈属、军属、
残废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劳动日优待实行“三定”:定优待标准,定
自干工日,定优待工日。凡优待对象基本劳动日(自干工日)达不到优待标准的,其不
足部分以优待劳动日补齐;达到标准的,不再优待劳动日。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有困
难的军队干部家属,则给以虚工分优待(参加实物分配,按价格付款)。优待对象的优
待工日与自干工日同样参加分配。
优待现金 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实行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优抚对象的劳
动日优待已无法兑现,故于1983年改为优待现金。同时,为了解决因村与村之间经济
状况各异而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和便于统一兑现,将原来以村为单位优待改为以乡
(镇)为单位统筹资金、平衡负担的优待办法,即按土地面积和人口的一定比例提取优
待金,由乡(镇)统一平衡后发给优待对象。1983年,优待4729户,支优待款881176元,
户均186.33元。1984年,共优待4522户,其中烈属680户、军属2104户、残废军人739
户、复员军人881户、退伍军人118户,共优待现金883766元,户均195.44元。1985年,
因国家发给烈属定期抚恤,并提高了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故对烈属和残废军人不再
优待现金。但残废军人的抚恤金抵作家庭收入后,仍达不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对
残废军人本人给予优待。是年,共优待5101户,支付优待款1070371元,户均优待209.
84元。

第三节 国家补助

一定期定量补助
自1957年始,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军属、复员
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1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1户
2人的每月补助3~5元。1957年,全县共补助140户、260人,发放补助款6720元。
1960年, 补助标准改为在农村的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3口人以上的每户最
多不超过8元;复员军人(不包括家属)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5元。1961年,全县享受定
期定量补助的1056户、 3316人,年补助金额61704元。1962年,补助3507人,发放补
助费173596元。
1979年,贯彻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
补助对象放宽,补助标准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8元,小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
市每人每月15~20元。是年,全县有烈属、复员军人、退伍军人11658户(人) ,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1488户(人),发放补助款89812元。
1983年11月,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进行了调整,一律在
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指示,将原享
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病故、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全县共改办6
62户、707人。对建国前入伍的492名老复员军人全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月发补助款
3486元。

二临时补助
建国后,国家每年都拨出专款,对部分优抚对象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方面
的临时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
1950~1952年,发放粮款各7次,共发放补助粮907500公斤、补助款24900元,为
12055户、40894人解决了生活方面的临时困难。1955年,发给3986户烈、军属生活补
助款25298元;发给1014名复员军人生活、修房补助款15934元。1960年和1961年,分
别发放补助款61000元和35000元,解决了重灾区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1965年,补助
烈属、 军属、残废军人1564户、4464人,款47151元。1974年,发放临时补助款2600
0元。1978~1979年,发放补助款50万元,帮助1477户贫困户(其中优抚对象705户)建
房13760间。 1985年,因国家抚恤金提高,临时补助相对减少,一般侧重于解决优抚
对象在住房、治病方面的临时困难。

第四节 国家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
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批准为烈士的)牺牲或病故后,由其家属所在市、
县民政部门凭牺牲、病故证明书或革命烈士通知书,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
其抚恤标准,建国前各个时期、各地区有所不同。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于1950年12月制定了优抚条例, 统一了抚恤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分别于1
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进行了调整。现行的抚恤标准为: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人员生前有工资收入的,分别按其牺牲或病故时的40
个月工资之和、20个月工资之和、10个月工资之和计发,但病故人员的抚恤金最多不
超过3000元;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分别按牺牲或病故时军
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之和、20个月工资之和、10个月工资之和计发。被中
央军委或各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
上的参战军人、民兵和民工,增发抚恤金的四分之一;被中央军委或各大军区授予英
雄模范称号的因公牺牲人员、病故人员,增发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根据各个时期的抚恤标准, 及时办理抚恤。1957年,向战争年代牺牲的196名烈
士的家属发放追恤金34655元。1958年,查出战争年代和抗美援朝中失踪军人701名、
工作人员2名、 民工6名,对其中621名有直系亲属者发给抚恤金和“烈士家属光荣纪
念证” 。1959~1967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98名,发放抚恤金20139元。1976~19
85年,抚恤牺牲、病故人员111名,共发放抚恤金51000元。

二残废抚恤
在革命战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
革命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由政府按残废等级给予定期抚恤。
残废等级的划分各时期有所不同。抗日战争时期,分为一、二、三、四等;解放
战争时期, 分为一、 二、三等。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0年12月公布了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将残废等级划分为4等6级,即特等、一等、二等
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
抚恤的方式, 建国前按粮食、猪肉折款。1950~1952年,按粮食折款。1953年后,
改为人民币。抚恤的标准,建国前各地不一。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在《革命残
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制定了统一的标准。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分别于
1952年、1953年、1955年、1965年、1978年、1984年进行了调整。此外,国家还规定
革命残废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半价乘坐车船等优待。
根据国家规定,先后多次对革命残废人员进行了评残换证工作。1951年10月,给
全县264名在乡、在职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重新评定了残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执行)
单位:元
┌────┬───────┬───────┐
│残废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在职残废抚恤金│
│ ├──┬────┼──┬────┤
│ │因战│因公 │因战│因公 │
├────┼──┼────┼──┼────┤
│特等 │570 │518 │132 │120 │
├────┼──┼────┼──┼────┤
│一等 │498 │464 │118 │108 │
├────┼──┼────┼──┼────┤
│二等甲级│390 │350 │96 │86 │
├────┼──┼────┼──┼────┤
│二等乙级│296 │268 │84 │76 │
├────┼──┼────┼──┼────┤
│三等甲级│180 │180 │70 │64 │
├────┼──┼────┼──┼────┤
│三等乙级│140 │140 │60 │56 │
└────┴──┴────┴──┴────┘

注:表中所列数字系全年应领款数

1985年革命残废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
│项目人数等级│伤残军人 │民兵、民工│人民警察 │合计│
│ ├──┬──┼──┬──┼──┬──┤ │
│ │在乡│在职│在乡│在职│在乡│在职│ │
├──────┼──┼──┼──┼──┼──┼──┼──┤
│特等 │1 │ │ │ │ │ │1 │
├──────┼──┼──┼──┼──┼──┼──┼──┤
│一等 │30 │7 │ │ │ │ │37 │
├──────┼──┼──┼──┼──┼──┼──┼──┤
│二等甲级 │63 │9 │1 │ │ │ │73 │
├──────┼──┼──┼──┼──┼──┼──┼──┤
│二等乙级 │198 │56 │ │ │1 │ │255 │
├──────┼──┼──┼──┼──┼──┼──┼──┤
│三等甲级 │278 │78 │2 │ │ │ │358 │
├──────┼──┼──┼──┼──┼──┼──┼──┤
│三等乙级 │217 │51 │2 │ │ │1 │271 │
├──────┼──┼──┼──┼──┼──┼──┼──┤
│合计 │787 │201 │5 │ │1 │1 │995 │
└──────┴──┴──┴──┴──┴──┴──┴──┘

废等级, 换发了新证。1959年,给所有革命残废人员评定了残废等级。全县共有革命
残废人员1219人, 其中特等5人、一等37人、二等494人、三等683人。1964年,对在
乡的三等革命残废人员进行了审查换证, 换发新证的680人。1972年,对在职、在乡
的1100名革命残废人员进行了评残换证。1979年始,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致残的军
人全部安排工作。1984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
通知》,给全县1001名革命残废人员调整了抚恤标准,并为其中在乡的29名特、一等
残废军人及其79位亲属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手续。

第五节 烈士褒扬

一广饶革命烈士陵园
广饶革命烈士陵园,1954年建立,1980年重修,座落于广饶县城东南隅,占地面
积1.26万平方米。陵园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院正中间为革命烈士纪念堂,系厅堂建
筑。堂内正面悬挂着载有2884位革命烈士英名的烈士谱。其上方挂有“万古流芳”、
“忠勇壮烈”、“为国捐躯”3块匾额。侧面两壁上悬挂着李殿龙、刘良才、岳拙园、
张洛书等著名烈士的事迹简介和人民群众敬献的布质挽联。纪念堂左侧为骨灰室, 右
侧为陈列室,分别陈列着部分烈士的骨灰和遗物。后院为革命烈士墓区。四周松柏树
环绕,中间一甬道贯通南北,两边整齐排列着396位革命烈士的陵墓。墓前立有石碑,
47块碑碣刻有烈士的姓名、 籍贯、生前所在部队及职务,其余249块系无名烈士的墓
碑。
每年清明节,县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商店等单位的广大
干部、群众,分批前往烈士陵园敬献花圈,祭扫烈士陵墓,缅怀革命先烈。

二广饶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1年, 广饶县组织8人的编写小组,编写了《广饶县革命烈士英名录》。上录
内容有烈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参加革命时间、政治面貌、牺牲时所在单
位、职务、功绩、牺牲时间、牺牲地点及安葬地点等。对著名烈士填写了英烈事迹。
载入《广饶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的烈士共2866名,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的5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16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15
61名,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293名,建国后参加革命的861名,参加革命时间不详
的130名;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3名,抗日战争中牺牲的872名,解放战争
中牺牲的1415名,抗美援朝牺牲的368名,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中牺牲的208名;师级
以上职务的8名,县团级职务的15名,营级以下和无职务的2843名;共产党员737名,
共青团员38名; 男烈士2857名,女烈士9名;战斗英雄6名,战斗模范2名,一等功获
得者19名,二等功获得者36名,三等功获得者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