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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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署设刑房,知县亲理案件。民国元年(1912年) ,仍设刑房,另设帮审1
名,助理词讼。民国2年(1913年) ,改吏、户、礼、兵、刑等十三房为四科。第四科
为司法科,改帮审为承审。民国18年(1929年),建立县法院,设审判官1人、检察官1
人、书记员1人,录事及承发吏、司法警若干人。民国22年(1933年) ,县法院裁撤,
于县政府内设承审1人,处理民事、刑事诉讼事件,送达、传唤由政务警察任之。
民国28年(1939年),日军侵占广饶,伪县府设有承审处。
民国31年(1942年) 1月,广北行政公署成立司法处,行署主任兼司法处长,下设
审判官1名。民国32年(1943年),广北行政公署改为广北县政府,司法处改为司法科,
设科长、科员、通讯员等。民国34年(1945年) 8月,广饶县城解放,司法科随同县政
府迁至广城,人员增至10人左右。民国35年(1946年),司法科合并于公安局。民国36
年(1947年)下半年,恢复司法科。
1950年2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广饶县人民法院。后,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各庭配有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1953年,设立牛庄人民法
庭。1956年,设立六户人民法庭。1956年和1958年,东张人民法庭和龙居人民法庭分
别由利津县和博兴县划归广饶。 1959年1月,公检法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法院改为审
判科。 同年8月,恢复广饶县人民法院。1960年,东张人民法庭和龙居人民法庭分别
移交垦利县和博兴县。 1966年,撤销牛庄人民法庭。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
制, 统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饶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军管小组撤
销,恢复广饶县人民法院。同年,恢复牛庄人民法庭,设立稻庄人民法庭。1978年,撤
销六户人民法庭,设立赵嘴人民法庭。1979年,设立西营人民法庭。未设法庭的公社
各配备司法助理员1人,负责民事调解工作,业务上受县人民法院领导(1981年后归司
法局领导) 。1981年, 设立经济审判庭和大王、花官人民法庭, 撤销西营人民法庭。
1983年3月设立执行庭。 同年12月,设立大码头人民法庭。1984年,执行庭改为民事
审判一庭,民事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二庭。至1985年底,全院共设2室、5个审判庭、
6个人民法庭(包括代管的牛庄人民法庭)、干警57名。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案件的重点是被查获的汉奸。民国32年(1943年)春,广
北县政府司法科配合清河行署公安局、司法处在广北车里村召开大会,公判了一大批
汉奸罪犯, 处决了两名,判刑一批(回村执行),释放一批,体现了抗日民主政府的宽
严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审理、判处捕获的反革命分子、特务及还乡
团分子。民国36年(1947年) 6月16日,在延集村公审处决了土匪、汉奸、保安十六旅
一团团长李青山。同日,在花官村召开公审大会,将李青山部特务营营长陈瑞水公判
处决。1949年7月21日,在三水口村公审处决了李青山部一营营长燕寿才。
1950年11月至1954年底,对清查出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
道门头子进行了审理, 依法判处死刑者243人、死刑缓杀者6人、有期徒刑者593人、
管制者93人。自此,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入现行刑事犯罪方面。
1974年12月16日,在县体育场召开了万余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对17名罪犯 (反革
命犯9名,刑事犯8名) 进行了公开宣判,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动道首尹
长安判处死刑。
1983年9月16日,在县体育场召开公判大会,县城附近5个公社及县直机关、工厂、
学校、企事业单位万余人参加,对21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判决。
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下达后,在县委的领导下,
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斗争。至1985年底,
审结杀人、 抢劫、强奸、盗窃等案件215起,惩治了罪犯,保护了人民,促进了社会
治安形势的好转。
1959~1985年, 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38起。其中,反革命案362起,杀人、伤
害案123起, 强奸妇女案217起,抢劫、盗窃案766起,贪污、诈骗案78起,放火、投
毒案21起,投机倒把案33起,妨害婚姻家庭案175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105起,破
坏公共建设案15起,重大责任事故、渎职案23起,其他案420起。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国33年(1944年)至1949年,政府依照《渤海区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建国后,受理民事案件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的方
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调解组织,经调解不结者,再经法院调处,调解无效者
以法律程序判决。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民事案件大多为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1950~
195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666起,其中婚姻案3079起,占总数的84%。1956年社
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法制日趋健全,民事审判工作得以正常地进行。1959~
1966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477起。其中, 婚姻案2385起,抚养、赡养案29起,房
屋案37起, 债务案14起,财产继承案14起,其他案998起。1968年后,撤销人民法院
和人民法庭,一般民事案件交由人民公社处理,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受到影响。1973年
后,恢复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1978年后,各项法制日益健全,民事审判工作步入正
轨。1973~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734起。其中,婚姻案1063起,占总案数的61.3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671起,占总案数的38.7%。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前,法院未设专门的经济审判机构,经济纠纷性质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
承办。随着城乡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加,经济纠纷案件随之增
多,经济审判工作日趋繁重。1981年,广饶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以开展经济
审判工作,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法律依据。
1981~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1起,审结115起。

第五节 案件复查

县人民法院除每年都对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外,还根据中央的统一部
署对建国后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复查。
1956年3月,第三届全国司法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的方针,总结了镇反审判工作经验,提出了复查镇反案件的任务。下半年,县法院对
1955年7月至1956年6月间审结的812起刑事案件复查了725起, 原判适当的360起,轻
罪重判的242起, 可判可不判的49起,冤错案11起,事实不清的63起,按照法律政策
妥善进行了处理。
1962年,对1958年以来所判处的72名机关干部和28名非脱产干部的犯罪案件进行
了复查甄别。原判正确者88人,畸重者2人,冤案者4人,错案者5人,事实不清者1人。
1963年,根据上级指示,县法院组成专门班子对1958~1961年判决的刑事案件逐
起进行了复查。 在742名刑事案犯中,原判正确者697人,畸重者33人,畸轻者4人,
可判可不判者6人,事实不清者1人,错案者1人。
1979年, 对1966~1978年底判处的585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
判的338起,改变原判的247起。其中原判反革命案106起,改变101起 (改判无罪的68
起,免予刑事处分的15起,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18起);原判其他刑事案件479起,改变
146起(改判无罪的16起,免予刑事处分的18起,减轻处罚的112起)。
通过纠正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恢复了国家法律的尊严,遭受“四人帮”
极左路线的迫害而蒙受冤狱的人得以平反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