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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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一清末警察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县内设巡警教练所1处,招收30余人,同年6月毕业。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成立巡警局,设区官1名、警目2名、警士18名,受命于知县,
设岗换班,以保地方秩序。

二民国警察机构
民国初年, 巡警局改为警察所,设警佐1名、巡长1名、巡目2名、巡士28名、勤
务2名,驻城里关帝庙。民国4年(1915年),复设二等警佐1名、巡目1名、巡士18名、
勤务1名,驻辛店(今东营区辛店镇)。
民国18年(1929年) 8月,成立公安局。民国23年(1934年),公安局连同下设的大
王、稻庄、小张、石村派出所共设局长1名、事务1名、书记1名、二等巡官1名、三等
巡官1名、巡长6名、警士79名、伙夫8名。
民国26年(1937年)12月,县政府人员逃离,公安人员解散。
民国28年(1939年)初,日本侵略军设立了伪警务局,下设督察股、保安股。同年
9月,伪警务局改为警察所,各股改为系,增设特务系。民国30年(1941年) ,伪警察
所下设石村、十里堡两处分所。民国31年(1942年),伪警察所设警务系、保安系、特
务系、督察系、剿共班,下设3个分所、3个分驻所和3个派出所。民国32年(1943年),
增设经济系,特务系改为特高系,撤销派出所、分驻所和第三分所。民国34年(19 45
年)8月,伪警察所人员被李青山改编。
民国35年(1946年),流亡于益都、昌乐等地的国民党广饶县党部和县政府在昌乐
县砚家河成立广饶县警察局。民国36年(1947年) 8月,国民党军队进占广饶县城后,
警察局随县政府搬进县城。警察局下设督察室、行政科、总务科,共有官、警20余人。
同年10月13日,警察局溃散。

三人民公安机构
民国28年(1939年)秋,益(都)寿(光)临(淄)广(饶)四边行政办事处设立社会科。
民国29年(1940年)春,在各区设立锄奸干事,领导辖区内的锄奸保卫工作。同年4月,
撤销四边行政办事处,成立广饶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社会科。民国30年(1941年) 1
月,广北行政公署成立后设立社会科。旋改为社会部。同年春,广饶县抗日民主政府
改为广饶县政府。 6月,成立广饶县公安局,清东地委社会部长王墨庭兼公安局长,
各区锄奸干事改称公安特派员。民国31年(1942年)2月,撤销广饶县政府,重建益(都)
寿(光) 临(淄)广(饶)四边行政办事处。8月,改称四边县政府。广饶、益北公安局合
并为四边县公安局,下设一股、二股、三股、总务秘书股和政治保卫队,共40余人,
所属各区均设公安特派员。民国32年(1943年)2月,广北县行政公署改为广北县政府。
夏,成立广北县公安局,下设一个警卫班。民国34年(1945年)4月,广北县公安局设侦
察股、审讯股和一支政治保卫队(4个班),全局干部、战士70余人。民国34年(1945年)
8月, 日军投降;四边县公安局随同四边县政府撤销;广北县政府改为广饶县政府,
广北县公安局随同县政府迁驻广饶县城,改为广饶县政府公安局。
建国初,公安局设一股、二股、三股、侦察队、政治保卫队,下辖大王公安分局、
石村水上派出所, 全县各区均配有公安特派员。 1951年,政治保卫队改为公安队。
1955年,公安队改编为民警队。
1956年2月, 广饶县人民委员会公安局改为广饶县公安局,设有政治协理室、秘
书股、政治保卫股、治安股、户籍股、预审股、保卫股、农村互助合作保卫股和大王
派出所、永安派出所、建林派出所、广利农场公安分局。1958年,增设王岗派出所和
赵嘴派出所,1960年分别改为边防哨所。
1959年1月,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设办公室、审判科、审
批起诉科、民政科、侦察科、经济保卫科。同年8月,恢复广饶县公安局。
1961年6月, 公安局设秘书股、政治保卫股、治安股、刑侦股、预审股、户籍股
和城郊、张枣、大王、马头、石村、牛庄、六户、广北农场8处派出所。1962年9月,
王岗、赵嘴边防哨所撤销。1963年7月,设东营公安分局。
1968年2月17日,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饶县公安机关军
事管制小组。
1973年6月, 军事管制小组撤销,恢复广饶县公安局,下设协理员、秘书股、政
治保卫股、内保股、治安股、预审股、检察股、刑侦股。12月,恢复城关、六户、牛
庄、广北农场派出所。1974年9月,设东海(盐场)边防派出所。1976年5月,恢复大王、
石村派出所,增设赵嘴派出所,改广北农场派出所为公安分局。1979年10月,撤销赵
嘴派出所, 改广北农场分局为派出所。1982年6月,增设小张、李鹊、西营、稻庄、
大码头、 南塔、花官、斗柯、辛集、油郭10处派出所,杜宋、颜徐、大营3公社仍设
特派员。
1985年,公安局下设政工科、秘书科、政治保卫科、治安科、内保科、刑侦科、
预审科、局志办公室、消防股、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15个乡镇派出所及广北农场派
出所、东海(盐场)边防派出所。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鸦片战争后,县内始有吸毒者。民国14年(1925年),张宗昌任山东省军务督办,
为增加收入,鼓励农民种植罂粟,向农民贷放罂粟种子,致使种植罂粟之风一度蔓延。
至民国17年(1928年),小清河以南大部分村庄种植罂粟,有的村罂粟种植户占总户数的
40%以上。张宗昌被国民革命军击垮后,罂粟种植被政府禁止。民国26年(1937年)“七
七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利用鸦片毒害中国人民,又大肆发展罂粟种植。民国28年
(1939年),济南官膏店发放罂粟种子,县内小清河以南的村庄又开始种植。十六旅李
青山部占区内种植尤盛。民国29年(1940年),县城内开设“福寿永膏店”,西关设有
分号,专肆收购、销售烟土。
民国34年(1945年),广饶解放后,各级政府大力宣传吸毒的危害,教育群众自觉
禁毒;对染有吸毒恶习者进行登记,令其交出毒品、毒具,限期戒除;对屡教不改、
唯利是图的倒卖烟土者,予以严厉打击。
1963年,贩毒活动又有所抬头,公安机关及时破案,挖出贩毒者9人。1964年后,
种、制、吸、贩毒者在县内绝迹。

二镇压反革命
抗日战争胜利后,公安机关在反奸除霸、斗争复查、土地改革等群众运动中,依
法镇压了一批汉奸、恶霸和反动地主。但一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逃往敌占区,仍
不断到广饶境内进行暗杀、绑架等破坏活动。民国36年(1947年),随国民党军队卷土
重来,杀人害命、倒算报复。广饶县城解放后,这些反革命分子有的被镇压,有的潜
逃外地。
1950年10月10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21
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全县随即开展了以清查土匪、特务、
恶霸、 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为重点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1月21日,
在大王召开公审大会,公审处决了一批反革命分子。此后,又在城关、石村、莲花等
地召开公审大会,对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予以镇压。
镇反运动中,收押土匪458名、恶霸333名、特务39名、反动党团骨干35名、反动
会道门头子137名,根据罪恶轻重,分别作了处理。

三肃反
1955年11月至1959年4月, 在机关、学校、财贸、工矿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等系
统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共分5批进行,有10961人参加。
遵照“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
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群众运动和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发动群众,使运动
不断深入。4年中,收到群众检举揭发材料8742件,通过内查外调,清查出特务分子、
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43名,根据其罪恶和认罪态度,分别给予了不同的处理。有982
人长期背有历史问题的思想包袱,在肃反的运动中讲清了情况查明了问题,得到了党
组织和群众的谅解和信任,解除了思想顾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部门对旧案进行复查,对肃反运动中形成的错案予
以纠正,给部分被错误处理的人员予以平反。

四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散布在县境内的会道门有圣贤道、一贯道、无极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
会、白反依道、吕祖道、九宫道、老君道、白阳道、五味金丹道、后天道、狐仙道、
大灵山道、五仙坛、茹素团、蟠桃会、安清道义会、万善道德救国会等。大多数会道
门被反动道首所把持,他们利用扶乩、念咒等封建迷信活动,造谣惑众,奸污妇女,
破坏生产,扰乱治安。
1949年6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取缔会道门的布告》后,县公安局广泛发动群众,
检举揭发反动会道门的罪恶,号召道徒声明退道。1950年后,对办道骨干进行登记,
对罪大恶极的道首予以严惩。并举办了实物展览,宣传会道门的欺骗性、反动性,一
般道徒纷纷退道,反动会道门基本被摧垮。
由于会道门是封建迷信组织,具有欺骗性、反动性、顽固性和群众性,不断死灰
复燃。 因此,公安机关不断对反动会道门进行清理打击。金丹道徒高明三,于民国3
5年(1946年)曾鼓动民兵叛变,捕杀区村干部5人。1950年,化名陈鑫堂,联络博兴、
高青、桓台等地的金丹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铁板会等10余种会道门的反动分子
组成“中国革命义勇军”,于1951年8月3日夜举行暴动,打死房家庄、大柳树屯、付
马等村的乡村干部5人,抢去大枪16支。1952年8月28日被依法处决。反动道首尹长安,
于民国34年(1945年)加入吕祖道,1950年被判刑。“文化大革命”中,乘混乱之机,
又将吕祖道和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合并为“天道河图万教龙虎会”,以看病为名发展
道徒、诈骗钱财、奸污妇女。1974年,被依法处决。
自1950年取缔反动会道门以来,处理反动道首168名(其中枪决11名、关押117名、
管制40名) ,经登记悔过从宽处理的道首225名,免予处理的办道骨干490名,教育道
众34423人次。

五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后,县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的治安形势和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采
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社会主义革命
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2年,发生各类刑事案件28起,破获16起。1955年,开展了同刑事犯罪分子的
斗争, 全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3起,破案率为88.4%。1958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
了破案会战。至4月,连同1956年和1957年的积案共发生刑事案件226起,破获213起,
破案率达94.2%。1959~1962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37起,破案率76.7%,其中
破获重大刑事案件98起,破案率82.4%。
“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践踏,公安机关一度被砸烂,刑事案件上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机关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
文明建设服务, 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78~1979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
45起,其中凶杀案6起、抢劫案1起、强奸案12起、盗窃案125起、纵火案1起。1981年
8月,在全县开展了破案战役,10天内破获刑事案件72起,挖出偷盗团伙2个,查获刑
事犯罪分子27人。
1983年8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的斗争。至1985年底,共打了2个战役,组织了7次集中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
件447起,摧毁犯罪团伙19个,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46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斗争的开展, 鼓舞了群众,震慑了犯罪分子。3年中,群众向公安机关投递检举揭发
犯罪分子的信件165份,群众扭送犯罪分子16人;先后有8名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第三节 户口管理

县内的户口记载始见于明代。当时,实行里甲制,10户为甲,10甲为里。凡男子
年满16岁须报官上册,纳相当之丁税。清雍正四年(1726年),将丁税摊入田赋。雍正
十三年(1735年),编户95里。民国初期,户籍由警察所管理,实行保甲制度,10户为
甲,10甲为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民国18年(1929年),实行闾邻制,25户为闾,
5户为邻。
日伪统治时期,由伪警察所管理户口,乡镇实行保甲制。
民国34年(1945年)广饶解放后,由广饶县政府公安局负责户口稽查,对迁移、居
住者进行登记。 1949年, 开始对城镇户口进行登记管理。 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后,城关、大王、石村等相继建立户口登记簿册。1956年,
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管理。同年12月,对全县常住户口进行了登记,规
定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临时户口、婚嫁、收养等申报制度。1959年,各公社
设专职户籍员。各公社、大队建立户口卡签。“文化大革命”中,户口管理工作受到
冲击。1978年后,国家法制日趋健全,户口管理工作走向正轨。

第四节 消防

1979年前,广饶未设专门消防机构,消防工作与安全预防工作的“四防”(防火、
防盗、防风雨霉烂、防破坏工伤事故) 由公安局一齐抓。1955年,国家物资以及农业
合作社的物资大量集中储存,致使火灾不断发生。仅1~6月,即发生重大火灾10起,
经济损失近万元。1956年10月27日,公安局制订《关于在农业社内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及预防火灾的意见》。11月24日,发出《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指示》。至年底,有85
处农业合作社建立义务消防队115个,义务消防队员2550名。
1979年12月, 公安局设立消防股,配股长、办事员各1人,专司消防事宜。消防
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发出“火险隐患通知
书”,敦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1985年底, 全县有专职消防警卫人员182名,义务消防队96个、队员1254名。备
有消防栓77个、 消防泵38台、高压泵15台、喷枪92只、水龙带6170米、消防水池101
个、消防桶846只、消防梯12副、干粉灭火器1321个、泡沫灭火器138个。

1980~1985年火灾损失统计表
┌──┬────┬──────┬──┬────┬──────┐
│年份│火灾起数│经济损失(元)│年份│火灾起数│经济损失(元)│
├──┼────┼──────┼──┼────┼──────┤
│1980│15 │22746 │1983│6 │89498 │
├──┼────┼──────┼──┼────┼──────┤
│1981│10 │44141 │1984│2 │468363 │
├──┼────┼──────┼──┼────┼──────┤
│1982│2 │14420 │1985│8 │19755 │
└──┴────┴──────┴──┴────┴──────┘

第五节 监狱管理

清代,监狱设于县署西南角,独成一院,南北长62米,东西宽60米。狱内设典史
1名, 为管理监狱之长官。典史与禁卒都把人犯作为发财的对象,经常克扣囚粮、勒
索人犯及人犯家属的钱财。 稍有不从, 便滥用酷刑。刑罚有打板子、杖刑、上大炕
(让人犯躺在地铺上,头放在大枕木上锁住脖颈,腿锁在木墩上)、跪铁索、压杠子等。
生活由粮行按人数供给米面。
民国初期,以勾结土匪的罪名将艾家村艾国才抓捕入狱。后,罚其重修监狱。新
狱设有卫兵室、看守室、办公室、厨房、工厂、炊厂、戒烟所、望楼、监室、羁押
所等共50间,面积1120平方米。其中男监10间、女监6间、羁押所10间,面积650平方
米。设管狱员1人(兼看守所长)、书记1人、看守员若干人。人员工资由省拨县财政,
囚粮造报预算列地方开支。
日军侵占时期,日军司令部、宪兵队、侦谍班以及伪县府各设有监狱。以捆绑、
吊打、洋狗啃、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等为刑罚手段,残酷折磨抗日志士和无辜群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无固定监狱,随着机关的流动随时借用民房
羁押人犯。 1949年,在县城东门里原公安局对门借用民房8间作为监狱。1950年,将
文庙大殿隔为小间关押人犯。1956年,在文庙大殿后修建监狱, 为走廊式,26间、85
0平方米。其中监室18个号、24间。1982年,监狱迁于尹蔡村南侧,计监室10间、值班
室1间、 卫生室1间、接待室1间。看守所建于监狱院北,有审讯室4间、指挥室1间、
伙房4间、 宿舍4间。 设看守所长1人、干警5人,负责对人犯的看守管理。由解放军
(后改为武装警察)轮流值班站岗警戒。
看守所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对人犯进行文明管理。废止了肉刑,男女分别关押,
建立了狱规和学习、卫生、放风、接待、财产登记管理等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每室报纸1份、广播喇叭1个,按时读报、听广播。每月集体上课2~3次,对人犯进行
法律、政策、前途等教育。根据思想表现,及时进行个别教育。医疗室备有一般常用
药物,医生专为人犯看病,重病人犯送医院治疗。人犯每日放风1次,每周晒被褥1次。
人犯的财物入狱时登记存放,出狱时清理退还。在押人犯口粮由国家供应,粮、油享
受当地居民生活标准,每逢节日改善生活。1981年,人犯生活费每月12元。1 984年,
增至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