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编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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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县署内设有刑房, 掌管刑名狱讼之事, 知县亲自断案。 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县内始设巡警局。民国初年,改为警察所。民国18年(1929年),成立地方
法院, 同时设检察官1名,案件遂由县知事交法院审理。旧的司法、警察机构是维护
剥削阶级利益的,是资产阶级、封建阶级用以维护反动统治、镇压和压迫劳动人民的
工具。官吏、警察串通一气,玩弄法律条文,营私舞弊。有钱有势者场场官司赢,穷
苦百姓则处处冤难伸。
民国28年(1939年),益(都)寿(光)临(淄)广(饶)四边行政办事处成立了社会科,
为县内第一个人民公安机构。民国30年(1941年) ,广北行政公署设立社会科。民国3
1年(1942年) ,广北行政公署成立司法处。民国34年(1945年),广北县公安局改称广
饶县公安局。1950年,成立县人民法院。1952年,建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称人
民检察院。1980年11月,成立县司法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主和法制进一步
加强,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保障了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