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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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甲制

清代,县以下行政实行保甲制。全县分为4乡,共辖25保,637庄。10家立1甲长,
以供县吏之役使。

第二节 区乡制

民国19年(1930年) 设立区、乡、镇。全县设9个区(后改为8个区),辖300个乡,
29个镇, 668个村。村下25户为闾,5户为邻。区设区长1人;乡设乡公所,镇设镇公
所,乡、镇各设正副乡、镇长;闾设闾长;邻设邻长。民国23年(1934年),奉令裁区,
实行两级制(县直接领导乡、镇)。民国24年(1935年),奉民政厅令,凡乡、镇所属各
村庄设村长或庄长1人,辅助乡镇长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节 抗日民主基层政权

民国28年(1939年) 10月,抗日民主政权益寿临广四边县行政办事处建立4个区。
各区设区公所,由区长1人,动委会长1人,职工会长1人,妇救会正、副会长各1人,
青救会长1人组成。
民国30年(1941年),随着抗日根据地不断扩大和巩固,区、村抗日民主政权逐步
建立健全。当时各区设区公所,有正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粮秣、教育、武装、公安等
工作干部。各村通过选举,建立村政委员会,由村长和村政委员组成。区、村抗日民
主政权,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斗争,直至抗日战争胜利。

第四节 区乡人民政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进行民主建乡。民国37年(1948年)12月30日,全县民主建乡工
作完成。经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共建立98个乡。设乡政府,由乡长1人、农会主任1人、
文书1人和不脱产的工、农、青、妇委员若干人组成。
建国初,县辖11个区。各区设区公所,有区长1人,民政、财粮、文教助理各1人,
公安员、文书、会计、通信员各1人。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957年撤区并乡,乡设乡人民委员会,镇设镇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由乡长
1人,副乡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镇人民委员会由镇长1人,副镇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乡、镇人民委员会(即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
作。

第五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全县成立19处人民公社,定名为东风人民公社(一至十九社) ,旋改
为以原区名命名。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体制。各公社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配有文书及分管工业、农业、民政、财粮、文教、公
安、武装助理员等专职干部。
1962年2月,撤销城关公社,恢复城郊区。1964年3月,稻庄、李鹊、张枣、马头、
石村、 花官、牛庄、辛店、史口9处公社改为区,原公社下设的管理区改为公社。全
县设10个区,3处县辖公社(大王、油郭、六户) ,47个区辖公社。各区设区公所,干
部配备有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粮助理、文教助理、公安员、文书、会计等职。
3处公社的原有机构、人员未动。
1970年11月,撤区并社。至1974年,全县共19处人民公社,均建立了革命委员会。
1981年1月,撤销各公社革命委员会,建立公社管理委员会,镇建立镇人民政府。

第六节 乡(镇)人民政府

1984年7月,撤销公社,改为乡(镇) ,建立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的人员编制
是:乡(镇)长,副乡(镇)长和分管民政、司法、财粮、文教、计划生育、文书、会计、
统计等工作干部,总计22~31人。经济组织仍按原公社编制。乡(镇)还设有人民武装
部和公安派出所。乡(镇) 政府建立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再保留,改设551个村民
委员会(538个自然村)。村民委员会下设3个小委员会,即:经济委员会、治安调解委
员会、 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干部的职数视村庄规模大小设3、5、7人。村民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治安调
解委员会和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比过去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干
部的职数减少,平均年龄下降,文化程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