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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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内无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机构。民国9年(1920年) 设劝业所。民国15年
(192 6年) 改为实业局,民国18年(1929年)改称建设局,民国22年(1933年)改称县政
府第四科,具体负责全县的土地、道路、桥梁、工程以及农矿、水利等。
建国后,由实业科兼管公房修缮事宜。1958年设房产管理委员会, 主管建设、公
房修缮和收费事宜。1975年4月,成立基本建设局。
1973年,县内始设“三废”(废渣、废水、废气)治理办公室,主管县内工业“三
废” 的治理,隶属计划委员会。1981年6月改称环境保护办公室,并组建了环境质量
监测站。
1984年,环境保护办公室与基建局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