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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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年间,海上渔业由坨头管理,政府无专管渔业的机构。
解放后,民主政府建设科管理渔业生产。
1954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水产科,科长1人,办事员3人。
1958年11月,沾、利并县,渔业生产归沾化县水产局管理。
1961年分县后,设水产局。1962年,水产业务并归农林水利局,又一名副局
长分管水产工作。1975年3月,县革委建水产局。
1985年,水产具有干部职工18人。其中中专毕业生10人,高中生4人。全局有
技术员5人,工程师1人。
水产局下属 机构有渔技站 、海洋气象站 、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

第二节 铺政机构

解放后,刁口海埔属垦利县管辖。
1949年,在海埔设立“刁口铺政委员会”,管理海上生产和海铺事宜。
1954年4月,经惠民地委、专署批准,建立“刁口海铺工作委员会”,由惠民
专署、垦利县、沾化县、利津县的干部组成,在专署领导下分管生产、网场、
治安、经济等各项工作。
1956年,利、垦并县后,建立利津掀刁口铺工作委员会,属利津县领导。
1958年2月建刁口镇, 9月改为刁口人民公社。 11月沾、 利并县,改称沾化
1961年分县后复称利津县刁口人民公社。1964年刁口铺被海潮冲毁后,撤销
刁口人民公社,渔民迁沾化县湾湾沟生产。归沾化县郭局公社领导。
1969年11月,在二河建铺生产,恢复刁口人民公社。
1984年7月,刁口公社改建为刁口乡人民政府。

第三节 生产组织

渔业生产队 1953年开始建立互助组,1955年互助组合并,成立联合、联
盟、新华、前进4个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转为高级社。1958年公社化
后,编为4个渔业生产大队。1962年,第一大队(联合队)划归垦利县红光人
民公社。1964年,原滨县的渔民组建胜利大队。该队规模小,不适应海上生
产发展的要求, 于1978年撤销, 渔民、 船只分别并入其他大队和养貂场。
1985年,刁口乡所属有3个渔业生产大队,下设若干作业组。其中:
联盟大队,有机船14只,木帆船8只,渔业劳力105人。
新华大队,有机船14只,木帆船4只,渔业劳力104人。
前进大队,有机船9只,木帆船2只,渔业劳力50人。
另有集贤、傅窝、盐窝、北岭、陈庄、汀河等乡镇的渔副业队,在刁口海铺
从事渔业生产,其生产活动由县水产局统一管理。
刁口船厂 1971年11月筹建。有铁工5人,木工5人,
钳工2人,是由各渔业大队抽调的。无车床和动力机械。工具由铁木工自带,
搭盖简易工棚书简,当年承担本公社的木帆船和20马力小机船的修造任务。
到1975年,修配大小船60只次,木帆船改装机船6只,排造20马力小机船9只,
80马力机船3只,812型大机船1只,焊接大橛机管子11根。人员增到40人。
1985年,有工人80名,其中技工45名。厂房80间,场地占面积1.7万平方米。
有车床、刨床5部、汽锤、夹板锤3部,推土机4部,汽车2部,养殖船1只,固
定资产总值65万元。
刁口养貂场 1976年4月建。有工人11名。养貂100只。其后发展到300只。
工人最多达21人。 1982年遭大海潮袭击,损失155只。1984年恢复到200只。
1985年仅有72只,有两名饲养员承包。

第四节 供销机构

1948年4月,建立垦利县渔业供销合作社,社址在陈庄,对外名称“福聚昌”
代理店,由垦利县府拨大豆60石,县公安局拨大豆30石为开业资金。1949年
始公开称垦利县渔业供销合作社,业务上受惠民行署“山东省下洼渔业联合
社”指导。工作人员15人。在刁口设立收购点,购置第一只收购船,载重量
15吨。
1956年,渔业供销社随县划归利津,改称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惠民分公司利
津供销站。站址由陈庄迁刁口海铺。内设行政、供销、会统、收购、加工储
运五个股。干部职工50余人。
1958年沾、利并县后。改称沾化县水产公司刁口供销站。1961年复县后,改
称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惠民分公司利津支公司。有干部职工26人。1964年刁
口海铺冲毁后,公司迁湾湾沟。1965年撤销支公司,机船1只,驳船1只,木
帆船14只,全部渔需物资和固定资产,均移交沾化县水产公司。另建山东省
水产供销公司利津县供销站,站址在县城南门外,属县商业局领导。
1970年10月,供销站改为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利津 县公司,驻地迁利一路路
南新址。1976年1月,县水产公司从商业局中划出,贵县水产局领导。1985年
公司驻地迁陈庄新建,有干部职工52人。
公司下属单位有:刁口供销站,利城水产门市部,陈庄水产门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