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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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前,渔业生产由个体渔户私人经营,由坨头(渔霸)管制并收取渔稅。
渔船网具有渔户个人所有和使用。海事生产无人管理。形成自发的插伙联营
形式。
解放后,民主政府在刁口设立铺政委员会,管理渔业生产和海铺事宜。海上
秩序安定,生产发展,渔民插伙互助形式日益增多。
1952年,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指示,因势利导,试办季节性互助组。1953年办
常年互助组20个。互助组实行民主管理。其生产安排,资金使用,财务收支,
劳动计酬,分红奖励等,均由组员会议商定,形式多样。有的船公有公修,
分配时按纯利劳资分红,资金分红20%,劳工分红80%,有的船、网、杆作
价归平均入股,公用公修,工具不分红,只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分分红;
还有的船、 网、 杆私有私修,按大小和质量好次作成“份子”,按劳力和
“ 份子”分红等。
1955年,试办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4个,入社渔民占渔民总数的84%。1956年
转为联合、联盟、新华、前进4个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入社渔民642人,占
渔民总数的97%。另有互助组3个,渔民20人。全面实现了渔业生产和作画。
合作社集中安排劳力、资金和工具,购置机船和大型新式网具,共有船136
只,网具3640件。废除了生产资料入股分红的形式,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
有。生产管理上实行“三统一和一奖励”的办法,即由合作社统一分配劳力,
统一分配船、网具,统一规定生产任务和奖励标准,开展劳动竞赛,激发生
产积极性。当年产量达4730吨。其后,三统一和一奖励发展为“三定一奖”
制度。
1958年,成立刁口渔业人民公社。联合、联盟、新华、前进4个合作社改称大
队,实行公社、大队、小队(组)三级管理,以大队为核算单位。三定一奖
制度受到冲击,搞“一平二调”,收入高的队和收入低得队平均分配,影响
了生产积极性。1959年鱼产量降到1836吨。
1961年后,实行公社、大队二级管理,大队为核算单位。恢复三定一奖励的
制度,包产到船,以产定值,以值定工,按工分多少分配。
1966年后,批判三定一奖制度,强调政治表现,一律实行“大寨式”工分,
群众称之谓“政治分”、“大概分”,影响了生产积极性。
1971年后,实行“三定一奖”制,责任到船、组,即定产量产值、定纯益、
定工分、超产纯益奖。其后,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发展。1981年,实行四统
一和五定一奖惩的制度,即以大队为核算单位,下设作业组,由大队统一制
定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劳力、统一使用生产资料、统一收入分配、作业组定
船网工具、定劳力、定任务(产量产值)、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奖励,减
产惩罚。
1985年后,财产作价下放,采用船或组大包干的责任制形式。生产、费用、
收益分配等均由承包人处理。

第二节 渔政管理

1954年县水产科建立后,确定专人负责渔政管理工作。1955年,开始执行水
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行禁渔区的规定。1957年设40马力机动指导船,配
合进行渔政管理工作。每年禁渔期,渔政人员与公安、边防等部门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组到海上巡回检查。每年出海捕鱼前,安排渔场、网场,解决鱼场
纠纷。1971年解决了利津与沾化县海防渔业社的网场纠纷。1974年解决了利
津与寿光县道口公社的网场纠纷。
1979年,对各单位所用的网具,普遍进行登记编号,打印标记,钳以铅印。
以后年年分批抽查。新增王菊,随增随打印标记。基本防止了网具错乱事故。
1980年7月,以每只船为单位,核发了“渔业许可证”,共发机动船证56份,
非机动船证43份。无证船一律不准从事渔业生产。1983年7月,换发新“渔业
许可证”,机动船证72份,非机动船证43份。建立渔船卡片管理制度。渔船
外调、出卖、转让,须经渔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节 船港监督

渔船检验 1954年,开始对海上渔船进行检验和作业技术监督。县水产
局对沿海105只渔船进行了登记发证,未进行船体检验。1964年,县农林局组
成五人检查组,对刁口渔业社的96只船和各农副业队的30只船进行了检验登
记发证。仅有的8只机动船报请烟台船检处检验发证。
1975年县水产局重建后,由专人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渔船年度检验,不符合
标准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1985年检验渔船44只,发证43只,报停1只。
渔港监督 刁口海埔,港口偏小,设备简陋。1980年前,按上级渔检部门
的规定,签发航行簿,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和公安管理事宜。
1980年后,业务上属羊口港渔港监督管辖。
1958年前,机动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烟台船检处办理。1958年后,
由本县代为培训。四等(含四等)以上船员,由渔港监督处考试发证。五等
船员由本县考试发证。县内平均每3年办两次培训班,基本上达到有证驾驶。
1985年培训四等船员62人,由羊口渔港监督处考试及格60人。五等船员经县
考试及格37人。

第四节 安全管理

1953年,在刁口海埔建立报风站,用信号器传递大风警报。
1954年,以县水产科为主,建立刁口海埔、渔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三级安
全网,负责安全生产工作。1955年渔船开始配备收音机收听天气预报。渔业
合作社购进救生衣25件。1957年,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各渔业社建
立安全设生产守则。1958年后,建立了县、社、大队、小对司机安全网,每
只渔船都配备了安全管理员。 渔船开始使用电台、 对讲机进行预报联系。
1980年后,每个出海人员有救生衣1件,各船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圈、灭火机、
沙箱、消防水桶、太平斧和收音机或通讯设备。
1983年后,执行国家水产总局制定的《海上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和《国
际避碰规则》。航道设施有:
刁口1号闪光灯航标,概位在38°11′N、118°33′E,钢质浮标,为船只进
挑河的第一标志。
刁口2号闪光灯航标,概位在38°07′N、118°33′E,钢质浮标,为船只进
挑河的第二标志。
刁口3号闪光灯航标,概位在38°05′N、118°33′E,木质灯桩,高7米。
刁口4号闪光灯航标,概位在38°02′N、118°33′E,钢管灯桩,高6米。

第五节 资源保护

1954年10月,国家水产总局下达《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后。县水产
科对渔民开展水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1955年开始实行禁渔期的规定。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一)张网、转轴网主捕毛虾,网目小,对仔
幼鱼伤害严重, 应逐步由板子网代替, 自“夏至”到“处暑”为禁渔期。
(二)须子网主捕青虾和光鱼,网目小,只在一米左右的浅水作业,“处暑”
后停止生产。(三)闸河网、流布袋伤害仔幼苗严重,一律禁止使用。扩大
网目,袖子网网目4厘米,刮子网4.3厘米,小打网4.4厘米,兜子网、旋网均
为4.3厘米。(四)以捕捞梭鱼、快鱼、黄花鱼为对象的大风网网目7厘米,
流网11厘米, 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五)主捕对虾与青虾的大小扒网,自
“芒种”到“处暑”为禁渔区。禁止使用专捕幼对虾的抢网子。(六)规定
可捕鱼的最小标准,自头至尾尖全长,梭鱼23厘米,黄花鱼17厘米,快鱼25
厘米, 黄姑鱼25厘米,鲈鱼30厘米,黄河刀鱼25厘米,它米鱼30厘米,对虾
15厘米。国营水产公司收购时,不合格的鱼不收。各渔业生产合作社执行县
人委规定,放弃密兜子网81片,堵沟网4片。
1958年6月,县水产科、刁口镇委决定,建立16人组成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委
员会,有利津县水产科、沾化县水产局、利津新华合作社、无棣建国合作社、
大渔岛合作社负责人任正副主任、各合作社分别建立3—5人的资源保护小组,
互助监督检查,共同遵守执行。规定自“夏至”到“白露”共75天为禁渔期。
“文化大革命”时,无政府主义泛滥,酷渔滥捕,水产资源遭到破坏。1971
年全省水产会议后,资源保护工作走上正轨。历年禁渔期,县水产局会同工
商及公安边防部出海检查,直至违章作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