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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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加工

县内水产品加工,历来是自己的产品自己加工。加工方法为原始的手工操作,
设备简单,无制冷和冷藏设备。至今仍是“一把刀,一把盐,一锅煮,一场
晒”的状况。
鱼类加工:梭鱼、黄花鱼、快鱼等,一刀割破鱼腹后,装入一把盐,置腌池
(缸或舱)内,腌成咸鱼。每位重量二市两以上的,称为“过刀鱼”。小杂
鱼则加盐、晒干,成为干杂鱼,或加盐煮熟晒干,成为熟杂鱼。
虾类加工:毛虾、青虾、对虾等,加盐煮熟,置筐内滤去水分,晒干后筛选
扬净。毛虾制成虾皮,青虾制成虾科。质次的毛虾、糠虾,或天气不好来不
及煮熟晒干时,放入缸中加盐,制成虾酱。
县内所产虾皮享有盛名,加工工艺沿袭古老的传统,用工多,劳动强度大,
工效低,旺季长因无风,虾皮和杂质无法分开。刁口船厂试制成电动风选机,
工效提高一倍。

第二节 渔需供应

解放前,渔业生产所需的网、木料、竹杆、桐油、线、麻等,由生产者自筹。
贫穷渔户资金困难,春汛生产前向“坨头”取高利贷,年息25%。或预销水
产品作抵押。
解放后,逐步由政府统一组织渔需物资供应。1949年,原垦利县渔业供销合
作社供应品种有毛竹、木杆、盐、煤油、桐油、白灰、猪血、网线、棉布、
粮食、医药等生产和生活用品。
1956年,利津县建立水产供销站后,除生活用粮、油由粮站供应外,供应品
种增加了木材、鱼钩、棕绳、木橛、煤炭、豆油、花生油等物资。
1957年以后,机动船只增加,船用机械、零件、柴油、机油、钢丝绳、钢材
等成为主要供应物资,并增加了胶丝和塑料纸的网绠,网浮等用品。
1969年后,每至渔汛,县水产供销公司即赴海上收购,随带供应部分生产和
生活资料,便利渔民,节省时间。

第三节 水产购销

解放前,水产品自产自销。陈庄、利津城两处有较大的渔市,约有个体渔贩
60余家。鱼贩与渔业生产者有长期的购销联系,有的备有小船运输。水产品
运销本县和邻县。虾皮等远销河南、山西等省。
解放后,1944—1952年,水产品自由购销,不受国家计划控制。垦利县陈庄
渔业供销合作社(原属利津县)除自营外,还为外地购买者代购,收代购费
2%左右。1952年全县有鱼贩52户,从业人员55人,在全县各集市零售。
1953年4月起,全省水产品实行有计划的统一购销。1956年后,水产品经营权
归利津县水产供销公司,不允许其他部门和机构经营。外调产品多为虾皮、
虾科,还有部分虾酱。历年外调各种水产品约100—200吨,其余在境内销售。
收购方式有坐港收购转向海上收购,1958年有收购木帆船16只,大驳船2只,
省水产公司拨给60马力机船1只(鲁水4号),载重25吨。
1961年起,全省实行水产品派购政策。利津派购人物为总产量的70%,对虾
为全额派购。1961年至1963年底,实行派购和奖售的办法,渔民每交售250公
斤鱼货,将胶鞋或卷烟25盒,每50公斤合乎出口标准的对虾,奖平价粮20公
斤、布票6尺、白酒0.5公斤。1964年后只保留对虾收购奖售,每50公斤合乎
出口标准的对虾,奖售小麦10—20公斤。60年代外调任务少。70年代外调任
务增加。1977年外调虾皮计划90吨,完成65吨。出口计划5吨,实际完成对虾
22吨,青鱼籽4吨。
1979年5月起,实行派购议购相结合的政策,派购人物为60%,对虾仍实行全
额收购。1983年起,县水产公司实行鱼油(柴油)挂钩办法,根据交售数量
供应平价柴油,多较多供应,不交不供应。
1984年10月起,水产品购销,全部改为议购议销形式,取消了水产品的购销
牌价,一律随行就市,下达给渔业社的柴油指标,仍用于鱼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