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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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业资源
利津地处北温带,属落叶阔叶区中黄辽平原亚区的一部分,适宜温带落叶乔、灌木和多种经济树木生长。
常见乔木类树种有杨树、刘恕、榆树、国槐、刺槐、桑树、泡桐、臭椿;灌木类有紫穗槐、杞柳、怪柳、
条桑;果树类有苹果、梨、桃、枣、杏、葡萄、石榴等。
清代前期大清河流经县境时,北部为广阔的盐滩,树木极少。南部农业区果树成行,桃梨满畔,有桑枣
之饶。清咸丰五年黄河夺大清河道后,决溢频繁,果林多被淹毁灭。县境地表,经黄河水轮番冲刷、淤
积,一片平原,无原始林木,也无大片森林。南部和中部农村,农民在房屋前后栽植榆、柳、槐、枣等
树,村村皆围在树丛之中。田野之间,坟茔地上种有柏树,数棵一簇,随处可见。北部海滨、黄河新淤
地上,有大面积天然杞柳林、怪柳林、乔木绝少。民国11年,境内有槐树2.22万株,柳树5.23万株,榆
树3.39万株,青杨1390株,白杨1233株,刺槐4620铢。散生四乡,无成片林木。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植树造林,开展荒洼育林,县境北部荒洼地带的杞柳林、怪柳林得到有效保护,
其林木覆盖率达20%。县境南部和中部,由于土地碱化,树木栽的多,活的少。60年代,在“重粮轻林”
的思想影响下,毁林开荒,种植粮食,北洼的天然杞柳、怪柳林迅速减少,林木覆盖率严重下降。
进入80年代以来, 贯彻林业政策,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 林业得到发展。 1985年,全县有宜林地面积
38.88万亩,林地保有面积4.16万亩,四旁植树面积3万余亩,黄河大堤全部绿化,滨海尚存天然灌木林
8.17万亩,全县林木覆盖率5.4%。林木积蓄总量10.29万立方米,
大部为经营性积蓄,可利用积蓄甚少。

第二节 植树造林

解放前,群众植树为自发形式,地为私有,树为己有。多数是在宅基地、湾边、地界或紧靠村庄不宜种
庄稼的“鸡脚地”,栽植榆、柳、槐、枣等树。少数经营果园、桑园,或在坟茔上栽植柏树。
解放后, 在人民政府的倡导下, 开始有组织、有领导的在公有土地上大面积植树。1946年,全县指数
9.13万株。 1950年, 实行“村造村有、谁种归谁”的政策,群众植树积极性高。1955年有组织的造林
544亩。1957年,在县境中部沙土地带营造用材防护林1287亩。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后,各村办食堂,
再加大炼钢铁,砍伐树木做烧柴,不少村把树全伐光,群众称之为“光腚村”。
1964年县府颁发了林木所有权证,重新实行“谁种谁有”的政策,至1965年冬,造林3000亩,四旁植树
134万株。植树较多的湖滩公社杨村,植树500亩,逐渐成材,立木积蓄量达1056立方米。
1966—1970年,造林质量差,管护不力,形成“年年种树不见树,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局面。1971年,
贯彻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农田林网、防护林和四旁植树为主要形式,当年造林8349亩,林粮
间作9890亩, 四旁植树272万株。此后年年植树造林。至1975年,全县有林地面积3.36万亩,林粮间作
1.94万亩,四旁植树332.23万株。
1979—1981年,农村开始实行生产责任制,部分人违背林业政策,乱伐林木,林业资源一度遭到严重破
坏。1981年12月,县府召开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给有林木的单位颁发林权证。继而推
行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承包制。 至1985年,全县的林业专业承包户发展到211个,承包面积1.16万亩。全
县共造林1.19万亩,四旁植树77.5万株。王庄乡卜庙村索如俊一家,承包沙荒地300亩,一年植树210亩。
国家拨专款用以资助村队造林、育苗,兴办合营林场、苗圃,营造大型防护林工程和林场基建。据统计,
1962—1985年,国家对全县林业投资共421万元,其中1984年13万元,1985年3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