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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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1949—1957年 ,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理,设物价管理员负责。
1958—1961年 11月物价工作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理。
1961年 12月建立利津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物价管理所,配有专职物价管理员。
1972年3月建立县工商局后,物价工作再次由计委兼理。
1981年3月,建立物价局,预计委合署办公。
1983年物价局单设并建立物价检查所, 配有6名专职物价检查干部。1984年机构改革时裁物价局,设物
价科,归属县计委至今。
建国后,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物价管理遵循“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方针,执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县物价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主要是在县政府领导下,行使上级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政
区内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确保中央的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管理的价格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具
体管理除上级价格以外的商品价格和废商品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对物价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处理各种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以稳定市场,繁荣经济。
1978年以后,物价管理进行改革,逐步改变只强调集中统一定价,忽视价值规律重要作用的做法。1982
年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
商和集市价格等几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办法。不论是农副产品还是工业产品,凡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
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为一类商品,由国家定价;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
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个;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价格随行就市,有涨有落;
二类工业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10—20%;对非商品收费的管理,以“合理稳定”为方针,
分门别类分别由中央、省、市(地)、县四级进行管理。县物价局管理的主要项目有房租收费、自来水
收费、清洁费等。凡与人民群众关系重大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调整、整顿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
1985年限和地方企业的物价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取消统、派购制度,改性合同定购制。生猪、
蔬菜价格开放后,价格管理分三种形式,一是国家定价,价格不允许上下浮动;二是国家指导价格,允
许上下浮动一定幅度;三是市场调节价格,企业自定或随行就市定价。

第二节 物价制定

解放前,境内市场物资交易,历来实行自由价格。市场被商人操纵,物价混乱。清宣统二年到民国33年,
虽有商会组织实行同行议价,但只徒有虚名。1937年日军侵占利津城之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早上
能买一包香烟的币值,晚上只能买一盒火柴,法币形同废纸。
解放后,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全县人民,在恢复发展生产的同时,采取措施,调剂供应,平抑物价,迅速
改变了日伪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和市场混乱局面。
建国后,国家采取“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等重大措施,在稳定
时价的前提下,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了调整。
1953—1954年,对粮、油、棉、纱、布等主要生活消费资料,制定合理价格,实行统购统销。1957年为
缩小工农产品比价,把部分农产品调高收购价格,部分工业品调低价格,把一些对基本生活影响不大的
工业品提高价格。1959—1961年,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货源不足,集市贸易价格迅速上涨。为减轻
市场供应压力,增加货币回笼,国家对粮食、棉布、针织品、棉絮、食盐、肉、油、蔬菜、食糖、火柴、
文具、书报杂志、主要西药和日用工业品等十几种商品,采取稳定价格措施,同时,对糖果、糕点、烟
酒、炒菜、手表、自行车等十多种商品,高价出售,适当扩大了议价范围。集市价格逐渐回落,绝大部
分商品先后恢复了平价供应。
从1964年起,先后调整了鲜活商品季节差价,三类物资的批零差价和进销差价,饮食服务行业和修理行
业的价格与收费标准,零星产品和小商品价格。还调整了集市贸易浮动价格。是各种商品几个进一步趋
向合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实行物价冻结。
1979年根据生产发展和工资之间的差别。按上级规定调高了粮、油、生猪等十多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
价格,调高了部分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规定每月每个职工补贴差价5元,以保证职工涉过不受影响。
1981年,太哦该研究价格,降低化纤布价格。1983年对房子类商品价格作了有降有升的调整,对手表、
黑白电视机、收音机等高档商品进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1984年起有改进粮食、油料价格结算办法,相
应调高了价格,差价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1985年生猪价格开放后,为不影响职工生活,规定每人每月给肉价补贴4元。
几年度主要商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