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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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部职工工资

工资制度 战争年代,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1949年,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
制度。 1950年2月,政务院颁发“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从4月1日实行。供
给制按年、月、日规定标准供给菜金、粮食、服装、津贴费、过年费、医药费。薪金制以“工资分”为
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由麦、米、布、油、盐、煤等物资数额组成,工资标准以35分为基数,行政
人员最高200分,技术人员最高280分,按职工占有“工资分”的多少折价发给人民币。
1952年,政务院[52]政财字第33号通知,实行工资改革,将供给制改为供给制加津贴制度。供给制部分,
发10等24级, 包括伙食、被服、每人每月大灶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计算方法按“新工资分”
每分所含粮食、布、油、盐、煤的数量发给外加津贴费。同年,薪金制工资标准改为29级,最低85分,
最高2200分。1954年,供给制加津贴制改为工资包干制,分为29级,均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工资
部分90—2400分;包干部分89—1880分。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国务院[55] 国密字第171号文件精神,改为工资制待遇。废除以“工资分”
为计算单位的方法,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工资额,统一全国机关工作人员待遇。1959年—1981年先后进
行过7次个别调整。 1956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升级和重新评级的职工占在升级范围职工数的73.1%。
1959年进行个别调整, 人数控制指标仅为1—2%。1963年下半年调整工资,升级面是:17级至14级的为
25%; 18级以下的为40%。 1971年对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 1977年工资调整面为40%。
1978年工资调整, 升级人数控制在2%。1979年工资调整面为40%。1981年调整文教卫生、体育人员的工
资。1982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普提一级工资。
1985年7月进行工资改革, 突破了传统工资制度,建立了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
组成的,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结构的工资制度。通过这次改革,干部职工的工资有较大幅度提高。此次列
入工资调整范围的总计4067人(包括集体单位人员),人均月增资19.3元,比改革前提高31.3%。

工资水平 利津县原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1979年10月改为四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执行五类地区
工资标准。
1949年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1元,到1952年年平均工资为300.81元,比1949年增长17.5%;1957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工资为458.58元,比1952年增长52.4%;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
年平均工资为476.31元,比1957年增长3.9%;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年平均工资为510.27元,比1962
年增长7.1%; 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工资喂500.36元,比965年下降1.9%;1975年(第
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工资为524.65元,比1970年增长4.9%;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
均工资为700.10元, 比1975年增长33.4%;到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工资为971.28元,
比1980年增长38.7%。

第二节 干部职工福利

建国后,干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下列各种福利待遇: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解决工作人员的临
时困难。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费医疗:工作人员医药费用,由本单
位报销。各种补助津贴1979年按照国务院国发[79] 245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取消。1980年10月起,按照[80] 鲁人字第71号文
件规定, 发洗理费补贴:男2元,女2.5元。1984年11月起改为男4元,女5元。1985年5月20日省财政厅
通知每人每月发给肉食价补贴4元。1984年11月根据省委、省府规定每人每月发图书补助费4元。假期待
遇: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规定,新年放假1天;春节3天;“五一”节1天;国庆节2天,全年法定节假
7天。 节假期工资照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休息可享受病假待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前、产后共
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0天;流产的给以30天以内的产假。其间所需费用均实行公费医疗,工
资照发。干部享受探亲假,探亲对象只限配偶及父母。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30天;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或者多年一次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
一次,假期20天。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致残,给以优惠待遇或一定数额的抚恤金。亡故(牺牲病故)后,其遗属按照
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或丧葬费。对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属,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以临时或定期的困
难补助。定期补助标准,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1元,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对死者的配偶及无其他
子女的父母,可根据死者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不同而适当提高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分别提高为
36元和45元。
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凡饮食起居不能自理者,每月发给护理费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