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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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部来源

解放后,1944年—1949年全县主要干部由上级分配,一般干部多系吸收录用农村知识分子和提拔录用乡
村干部。1946年4月,建立利津县复员安置委员会后也从复员军人中转干一部分。
录用社会人员 建国初期和经济恢复时期,干部缺乏,为了巩固政权,加强经济建设,先后分批从社会
上录用干部,用以从事经济、行政、教育等工作。1965年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农村吸收录用服役干
部36名; 1966年从民办教师中转干8名;1968年从复员军人中转干37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
工作混乱,“以工代干”人员大量增加。1972年以后,招收对象主要是农村整党队、民办教师、大队干
部、待业青年、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从1965年—1985年,共招收录用社会人员1237人。(详见附表1)
上级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从1967年—1985年共分配大专生270人,中专生873人。(详见附表2)
接收军队干部 自1964年开始接收军队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部队干部未安排转业,仅有部分复
员后改办转业。 从1964年—1985年共接收团职干部15人,营职干部94人;连排职干部181人;技术干部
14人,共367人。

第二节 干部任免、调配、奖惩

任免 1953年—1967年县人事科主要负责承办县人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手续。1981年1月后,
根据“宪法”、“组织法”和“任免条例”规定,代县府向人大常委会呈报县府各委办局和各乡、镇长
正副职的任免手续。承办县人民政府党组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工作。1984年,人事制度实行改革,下
放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各级组织只管下一级干部。县人事部门只代县府向人大常委会呈报县府各委、办、
局正职的任免手续;承办县府各委、办、局副职和县府党组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
调配 干部调配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六条:一是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充实生
产第一线;二是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三是严格按照三级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和企业单
位非生产人员比例调配干部;四是从严掌握一般干部从农村乡镇调往县城和从基层单位调往机关;五是
调动一般干部时,注意照顾夫妻关系;六是国家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跨县调出调入;县内各系统间干部调动;
干部调出调入国家机关;农村各乡、镇之间干部调动,均由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县直机关本系统,一
般干部调动,由各主管局办理调动手续。

奖惩 利津县的行政监察管理工作, 历年由县人事部门办理。1962年6月,遵照上级指示将人事科更名
为人事监察科。 1967年3月人事监察科撤消后,所有“政纪”方面的工作,仍由县人事局配备专职干部
负责。县人民政府经常表扬奖励忠于职责,成绩突出,对国家、人民有贡献的干部职工。同时,对国家
机关中犯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错误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惩戒处理。
1985年利津县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发[1985]69号文件(《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又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通令嘉奖两种。凡批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的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升级、通令嘉奖、
“劳动模范”称号的颁发奖励证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者,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
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处分。以上奖惩均规定了审批
权限,县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干部奖惩。全县的奖励经费和奖励升级指标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
用。

第三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建国后, 党和政府对国家干部、职工实行离休、退休制度。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45号命令发布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
定》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104号文件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的三个《规
定》 对退休条件逐步放宽,退休待遇逐步提高,干部退休后,其待遇依年限规定,按本人原工资的60%
—75%发给, 有特殊贡献的,可增加5%—15%。195 8年规定,企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后由单位管理,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其待遇由民政部门管理。1978年规定,所有干部退休后其待遇均由原单位支
付。
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干部离休后享受下
列生活待遇: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律享受原工资,其中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根据入伍时间
不同分别增发1—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并本着保证老干部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
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
对病残干部,国家实行退职制度。1978年国发[78] 104号文件,对退职人员的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据统
计,从1957年—1985年全县共离休425人,退休945人;退职151人。

第四节 科技干部管理

科技干部管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始得重视。县科委和人事局配合,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
调整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干部 1978年以前,有一部分技术干部用非所学。为了解决四化建设中人才不
足的问题,通过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逐步进行了调整,到1980年,调整工作基本结束,使大部分干
部得到合理安排,发挥专长。
录用闲散科技人员 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 主要是1960年—1962年被精简下放的; 大中专院校因
“社来社去”没有分配工作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自动离职反籍的。人事部门于1980年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27人,经地区批准后,分配到畜牧、卫生、农业、水利等
系统任职。
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由县科委和人事局负责,科委分管自然科学方面的职
称评定,这方面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及有关教学人员等五大系统;人事部门
负责社会科学方面的职称评定。这方面包括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新闻记者、编辑干部、外语翻译干部、
经济专业干部、图书档案资料干部、文艺人员、体育教练人员、中、小学教员、政法人员、科学研究人
员、行政干部等十三大系列。1979年成立卫生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对卫生系统的技术人员进行职
称评定。同时对全县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进行了普查工作。1981年,成立了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
1982年成立了农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以及财会、统计等评定委员会。各系统职称评定委员会,
在科委、人事局的具体指导下,依照规定进行了职称评定。
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 1983年国发[83]74号文件规定,对在乡镇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在原工资基础
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并规定在八年内调离乡镇农业工作岗位的人员,其浮动工资随之取消。
在八年后调离的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其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县的实际情
况,县人事局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定。计农牧业局核定58人,林业局核定20人,水
利局核定11人,乡镇核定7人,共有96人实行岗位津贴。
为提高知识分子的地位,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解除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按照1984年
6月21日山东省委下达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若干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其家属
办理“农转非”(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自1985年以来,利津县经东营市人事局批准的“农转非”
人员为414户,随迁人员为1629人。

第五节 干部精简下放

1958年2月, 中共中央下达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下放参加劳动锻炼的对象是:没有经过
劳动锻炼和实际斗争考验的青年知识分子和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长期脱离劳动的工农干部,没有
参加过体力劳动的大专学校毕业生。下放干部进行体力劳动锻炼的主要方向是下乡。人事部门结合干部
队伍现状,把这项工作同紧缩机构,减少人员,加强基层力量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做了统一安排。
1962年本着“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减少机关,加强农业第一线”的原则撤并单位26个,精简人员1260
名。其中精简干部187人,退职645人,离职444人,退休33人,转集体的138人。在精简的人员中,属于
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514人。 为搞好干部安置工作,县成立了下乡回乡职工安置委员会和办公室,并
抽调7名干部, 组成两个下乡回乡职工安置巡回检查访问组,检查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在安置方面,对
老弱病残人员,凡符合退休条件本人又愿意退休的办理退休手续。对正在休养而且短时期内不能恢复工
作的干部列为编外离职休养。对年老体弱不适宜退休、退职处理,又符合编外长期休养的,列编外长期
休养。对符合退职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予以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