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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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1日, 建立利津县复员安置委员会,1951年改称利津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由民政局
办理。1956年建立了专职的转建办公室。1980年由民政、劳动、人事、组织部、人武部等单位组建了退
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管安置工作。安置对象主要是复员、退伍
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革命残废军人。

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利津县对复员军人安置,按照国务院1954年和1955年发布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
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等文件办理。安置时掌握了“原籍安置”和“行业归口”的原则。每接受一批,
均按复员军人的文化、技术水平,安排适当工作。历年安置情况如下:
1950年7月以前累计复员回乡总人数为1626人。其中战士862人,班长518人,排长197人,连长46人,营
长3人。
1950年7月1日至1954年10月, 复员总数为913人,其中特等残废1人,一等残废3人,二等残废甲37人,
二等残废乙33人,三等残废甲77人,三等残废乙60人;其中有立功的675人,劳模59人。
1954年10月1日至1955年10月底,复员回乡总数为395人。
1956年共接受209名复员军人,其中在部队就业的23名。
1957年共接受复员军人509名, 其中排以上19名,安置500人入社,4人就业。1958年基本上完成了复员
军人的安置任务。是年,只接受复员军人44名,均安排农业生产。
1950年—1958年全县共安置复员军人3696人。

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2月, 国家颁布了《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8年颁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
规定》。利津县从1958年开始接受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按照“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
即从农村参军的回到农村;从城市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岗位和学校参军的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1968年以后,城镇的退伍军人,一般分配到国营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农村的退伍军人,1968年
至1972年按省下达的指标,部分分配到指定招工单位。1974年以后,农村的退伍军人仍回乡参加生产,
给予适当的物质扶助。
1958年—1985年共接受安置退伍军人5864人。

第三节 革命残废军人安置

解放后,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按当时的时间、地点、环境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947年由华中撤退来
鲁部分荣军及其家属,按照省指示,不回原籍,转移到渤海区安置,没有带家属的荣军,一律到荣校集
体休养、学习、生产;带有家属的荣军在农村分散安插,进行手工业生产。对分散安插的荣军及家属的
生活待遇,一律按标准折合为粗粮发给。
建国后,从1950年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进行安置。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后,当地人民
政府及群众协助其参加生产,建立家庭;在职参军的残废军人由参军前的原单位接受安置;二等、三等
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家居城镇凡能工作的由安置办公室接受安置工作。家居农村的由人民公社(乡)安
排, 并在分工分业上适当照顾。1950年—1981年,全县累计共安置在职革命残废军人74人,其中特等3
人, 一等2人,二等甲8人,二等乙14人,三等甲31人,三等乙16人;安置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共240人,
其中特等1人,一等9人,二等甲31人,二等乙57人,三等甲86人,三等乙56人。对行动困难的13名特等、
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每人发给三轮车1辆。还安置残废民兵、民工在乡5人,在职2人,残废工作人员2人。

第四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建国初期初期,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初期入伍的排以上干部,移
交地方安置由国家供养。1954年按照《关于军队供养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通知》精神安置离休退休军队
干部。 1958年执行《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至1985年累计接受安置14人,其中离休5人,
退休9人,均系团以上军队干部。其中2名安排农村原籍自己建房,其余均按规定适当安排了公房。1980
年在环城路西首, 新建军队干部退休院1所,计4个小院,主房13间,伙房4间。1985年在陵园以东建了
团级干部住房6个单元,总面积为420.84平方米;车库、职工宿舍140.0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