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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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群众优待

对烈军属实行优待,是利津人民的光荣传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生产的发展,群众优待先后有
三种形式:
代耕 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实行代耕。代耕对象主要是:烈军属缺乏劳力者;转业回乡的特等、
一等、 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缺乏劳力者 。此外,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
难无劳力从事生产者,按稍低于烈军属的标准,享受代耕优待;由部队转为地方企业中,保留军籍的干
部家属,仍按军属对待。当时规定,凡居住农村,年龄在17—50岁的整半劳力均有负担代耕的义务。优
待方式有临时拨工制、 包耕制、固定代耕制。1 946年采用大拨工形式,全县1725户烈、军、工属,代
耕土地1129亩。1948年有烈军属368户,代耕3362亩。1950年有烈军属2419户,代耕24993亩。1951年有
烈军属2191户,工属708户,代耕26333亩。1952年实行固定组、固定包干代耕方式。1954年后改为由代
耕户拨工给烈军属, 代耕工资由社内平均摊齐的办法。1955年有烈军属828户,代耕8145亩。1956年农
村合作化后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
优待劳动日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土地完全归集体经营, 代耕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利津县遵照
《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烈军属实行劳动日(工分)优待。初期优待户完全依靠优
待工分分粮分物。1967年改行“三定”,即定优待标准;定优待户的基本工(自干部分);定优待工日。
凡优待对象全家基本工达到标准的不再优待劳动日。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
劳动, 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给予工日补助。在乡军官家属无劳力,生活有困难的照顾“虚工分”
(实物分配按价付款)。优待劳动日负担有三种不同方法:一是按每个社员劳动底分,分摊负担;二是
从全社劳动日的总收入中统一扣除;三是从公益金内开支。1957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055户,
优待劳动日83934个, 户均优待日78个。1963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1406户,优待劳动日
125410个,户均90个,1981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2145户,优待劳动日49050个户均25个。
优待现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经济发展较快。县人民政府根据新形势的
需要,于1982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优待、供给、补助工作的暂行办法》,对烈军属的优待,
统一实行现金定额优待制。优待款由生产队自评,年终兑现。1984年后为解决村与村之间优待不平衡的
矛盾,采用了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即按土地面积和人口的一定比例,提取优待金,由乡镇统一平
衡后发给烈军属。 1984年共优待1638户,支优待款282232元,户均172元。1985年全县各乡镇均实行统
一提留优待款的办法,共优待1976户,支付优待款341140元,户均200—250元。

第二节 国家补助

建国后,对优抚对象中没有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以及因为患病和遭受意外
事故,生活发生特殊困难者,按国家规定给予多种形式的补助。
1951年,执行发放补助粮的方法,全年发放补助粮1.16万公斤。1954年执行内务部“关于重点发放烈军
属实物补助款, 扶持生产,创造入社条件”的指示,分配实物补助款1.5亿元(旧人民币)。发放地区
有夹河乡、徐王乡、三范乡、张窝乡、王庄乡、路安乡、张刘乡、碾李乡、五庄乡等。
1955年中央内务部发放入社基金专款,帮助烈军属带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利津县城关区发放8649元,
盐窝区8860元,明集区6650元,店子区5970元,董集区3880元,宁海区5160元。
1951年—1985年利津县历年发放各种国家补助情况表

1965年按照中央规定,对孤老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在乡等级残废军人;年老体弱
丧失劳动能力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款
项分配到公社掌握使用,由县发给凭证,按季领区,每人每月2—4元。1979年10月中央民政、财政两部
联合通知, 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补助对象放宽,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6—10元,根据通知
精神, 全县进行了复查和调整,突出对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照顾,烈属补助户占总户数的80%;复员
军人补助占总户数的15%;退伍军人占0.5%。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平均8元。从1963年至1985年全县共支
定期定量补助款998070元。1984年再次进行调整,烈属每人每月15元,复员军人10—15元,由县统一填
发定期补助证书。1985年对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改办了国家定期抚恤,全县共改
办烈属130户,人均月抚恤款26.46元,病故军人家属37人,人均月抚恤20.14元,不变的7人。对已享受
定补的烈士改嫁之妻61人,原定补款数不变。
国家拨发的优抚补助款,除定期定量补助外,还有临时辅助费,这个款项多集中用于灾区及穷村优抚对
象,用以解决吃饭、穿衣和修补住房、医疗等特种困难。临时补助对象比较宽,包括烈军属、残废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等。临时补助费一般在初春青黄不接、入冬季节和年关时间发放。从1953年到1984年,全
县共支临时补助费1605387元。1985年临时补助费无专项开支。

第三节 国家抚恤

1950年执行中央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
暂行条例 》,对有关人员实行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根据中央颁布的各类抚恤标准规定,抚恤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或
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
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民工。对这类抚恤,在1981年以前分牺牲、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
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项。抚恤标准:建国前1946年发给棺殓费和抚恤粮。
建国后, 1950年—1951年,按内务部规定抚恤粮225公斤,棺木粮300公斤。1952年1月执行新标准,按
牺牲、 病故分等级发抚恤粮。1953年1月改为发抚恤金。对上述范围内的抚恤对象,除政府(部队)妥
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县民政局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
明书, 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0年1月4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颁布以后,自1980年1
月4日起执行新标准。 同时规定凡1979年2月1日至1980年1月3日牺牲、病故的分别按照1979年1月8日财
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抚
恤标准发给。1979年2月1日前牺牲、病故的仍然按照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给。
对失踪军人的追恤。1951年—1962年有案可稽的失踪军人共46人,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烈士证和抚恤金。
残废抚恤 按照中央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理》,从1950年底开始,对革命残废
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1956年规定,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也实行终身抚恤。残废
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并在一定年限进行评残,根据残废状况调整残废等级,
换发新证。1964年、1966年和1981年曾3次换证。
残废抚恤,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因参战致蚕者残者的抚恤标准略高于因公致
残者。抚恤方式,1950年—1952年以粮食计算。1953年改为货币计算。抚恤标准分别在1952年、1953年、
1955年、 1965年、1977年、1982年进行过6次调整。根据规定,在乡的一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粮油和
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和一等残废
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
方面的优待照顾。1984年9月给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及其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1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14人。其中在乡235人。在职70人,残废工作人员2人,残废民兵、民工7
人。1984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致残人员301人;其中特等4人;一等10人;二等甲36人,二等乙68
人;三等甲112人;三等乙71人。

第四节 烈士褒扬

为革命烈士立碑 民国31年(1942年)12月,清河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在利津垦区八大组为八路军山东
纵队三支队司令员马耀南及诸抗日烈士撰文立碑。在1943年日军打扫荡中石碑被日军击碎,现仅存碑文
(见《附录》)。
1945年利津县政府建烈士祠为李竹如、纪善性等33名抗日烈士建立“为国捐躯”烈士碑,现存烈士陵园
灵堂内(参见《城乡建设篇》)。
1972年, 县委和县革委在利津烈士陵园内营建利津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碑高18.75米(参见《城乡建设
篇》)。
1983年,利津县人民政府拨款5000元,在北张烈士公墓内,给抗日战争中为国捐躯的72烈士,建立革命
烈士纪念碑。
1984年7月, 利津县人民政府在烈士陵园李竹如烈士墓前建立纪念碑。该碑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题
字,利津县人民政府撰文,北京名书法家杨萱庭书丹(参见《城乡建设篇》)。
为革命烈士编写英名录 1981年,遵照民政部(1980年)60号通知,开始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5
年先后编写出526名烈士的《英名录》。
为了褒扬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利津县烈士陵园开设专室,陈设李竹如、姚占岭烈士斗争史料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