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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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 构

清代,县设刑房,知县亲理案件。民国初,县知事兼管司法,下设承审员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承审员由
县知事委任。 案件的判决由县知事决断。 民国18年(1929年) 7月, 始成立利津县法院。 民国22年
(1933年)裁法院,建立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1人,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录事等各1名。司法处
下设监狱和看守所,由主任审判官兼任看守所长。民国27年(1938年)日本侵略军建立利津县日伪政权,
设立伪警察局,未设专门审判机关,名义上由县长兼管。
民国31年(1942年)垦区行政委员会设有司法科。全县解放后,利津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4年10月建立
司法科, 设有科长、科员、录事。主管审理民事、刑事案件。1945年春利用民房置监狱3间,配备一个
武装看守班。1948年为集中力量支援解放战争,一度撤消司法科,民事案件移交民政科审理;刑事案件
移交公安局审理。 1949年7月恢复司法科, 设有刑事审判员、民事审判员、书记员、执达员等共8人。
1950年司法科改组为县法院,名为“利津县政府法院”。院长职务,由县政府任命。1951年冬更名“利
津县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仍由县人民政府任命。1953年6月设立第一个派出法庭——董集法庭。1956
年4月,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58年5月,利津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产生法院院长。同年11月至1961年10月,沾化利津并县,称沾化县人民法院。1961年10月复
建利津县人民法院。 1967年公、检、法实行统一军事管制。1973年5月恢复县法院建制。同时恢复陈庄
法庭。 1976年恢复罗镇法庭(陈庄、罗镇法庭均在沾利并县时设立),并建立盐窝法庭。1978年9月,
利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法院院长。自次,历届法院院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秘书室改称办公室。1985年新增设店子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代,刑事案件审判由知县亲理。以《大清例》中的刑律(1740年颁布)为依据。《刑律》是律例并行
的文件, 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约束, 随事创律,经皇帝核断即发生效力。宣统二年(1910年)遵行
《大清现行刑律》。民国时期,初用《清律》,以后又加了一些法令、条例。军阀混战,各行其事,滥
杀无辜。韩复榘主政山东时期,县级刑事审判,无法可依,随事判决。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利津县人民政府以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
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1944年10月成立利津县司法科后,刑事审判主要审理贩毒、吸毒、聚赌、抢劫财
物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审理判处捕获的反革命分子。
建国初期,自1950年—1956年共审理普通刑事案件1063起,其中反革命案件251起占23.6%。1950年10月
至1955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贯彻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
“的政策,建立了专门法庭,公开审理了一批不惩处不足以平民愤的地主恶霸、土匪、反动党团骨干、
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特务分子,共处理1491起。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肃反运动中,对潜伏在人民内
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作了判处。1958年后,刑事审判重点是现行刑事案件。该年度中由于受“左”的
错误影响,办案粗糙,出现一些冤假错案。自1962年底至1964年初,有计划有重点地复查改判了冤假错
案。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受破坏,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在判处的64起
反革命案件中,有冤假错案56起,占87.5%。在判处的252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有冤假错案72起,占2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中力量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到1978年底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全
面复查,到1979年底,对查处的冤假错案全部作了纠正。
1980年—1982年审结刑事案件95起。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法定审限、陪审、回避、合议、
上诉等诉讼制度。 1983年至1985年底,连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共审结刑事案件161
起,对流氓团伙流窜作案、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劳改逃跑等重大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代, 知县亲理民事诉讼, 以物权、债权、契约纠纷及继承等方面的案件居多。处理这类案件,依照
《清律》判处。有钱的人用金钱打通关节,官司就可打赢。民国时期,初用《清律》,以后照《民法大
全》中的有关条款处理民事诉讼。仍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1944年—1949年,人民政府对民事诉讼依照《渤海区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调解处理民间纠
纷。1950年—1956年,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工作方针和“有利生
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其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27起。其中,婚姻案1797起,房产案
12起,土地案42起,债务案34起,财产继承案32起,其他案件10起。1957年—196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
1781起。其中,婚姻案1641起,占92.1%;其他财产关系案140起,占7.9%。“文化大革命”中,1968年
撤消人民法庭机构,一般民事案件交由人民公社管理,削弱了民事审判工作,造成工作混乱。1978年后,
贯彻全国第二、三、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审判工作逐渐步入
正规。 1978年—1983年共审理民事案件439起。 其中,婚姻案272起,调处的365起,占83%。1984年—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和
乡镇企业,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增多。其间共受理民事案件206起。其中,审结96起,
调解处理的56起,占79.6%。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2年5月,建立利津县法院经济审判庭,配备干部3人,法警1人。经济审判依据982内月日起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和同年0月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程序,
受理在生产、流通、交换、运输等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29起,全部
审理结案,其中判决起,裁定1起,调解24起,息诉1起,撤诉2起,诉讼标的计38万元。

第五节 专门法庭

1950年12月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遵照政务院《关于着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建立利津县专门法庭。在运
动高潮中,有时设庭2—3个,最剁个,分别到重要集镇召开群众大会,开庭审判各种反革命分子。镇反
运动结束后,临时性的专门法庭撤销。
1953年0月, 县法院配合普选工作, 组建3处巡回法庭,亦称“普选法庭”,处理普选中有关法律诉讼
(选民)资格和普选中违法乱纪行为,保障普选顺利进行。1954年春普选工作结束后撤销。

第六节 人民陪审员

建国初,县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陪审。婚姻案有妇联的人员陪审;
违法案有组织、纪检部门的人员陪审;有关烈军属的案件则有民政部门的人员陪审等等。
1954年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各区乡在选举人民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同时, 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 按照县人民法院分配的名额, 共选出人民审判员152名。
1957年月,县法院对人民审判员进行业务训练。1962年,经过调整,全县有人民审判员26名。“文化大
革命”中陪审制度撤销。
1978年恢复人民审判员制度。 全县共选出人民审判员70名,并颁发了陪审员证书。1984年8月全县共选
出人民审判员67名(其中男62名,女5名)。陪审员依法执行陪审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