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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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 构

机构沿革 清代,初设绿营兵和捕快管理城镇与四乡的社会治安。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成立县
巡警局。三十三年(1907年)改为巡警署,设警务长1名,分区区官若干名。
民国2年(1913年) 改巡警署为警察事物所,设警务长,受县知事指挥监督。民国三年(1914年)改称
警察所, 县知事兼任所长。翌年,成立县警备队。民国17年(1928年0,警备队与警察所合并后改称公
安局。初设局长1名,警官5名,长警58名。民国24年(1935年)改编为警官5名,警长3名,警士50名。
日本军侵占利津城后, 国民党利津县公安局被日伪警察所取代。民国28年(1939年)1月,日伪警察所
下设警务、司法、保安、特务4股。民国31(1942)年增设剿共班,同年改股为系,设警务系、司法系、
保安系、 特务系(由剿共班改名),并增设经济系。民国33年(1944年)8月利津县解放,摧毁日伪机
构。
解放后,利津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4年10月设公安局,配备局长1人,下设侦查、治安、审讯、秘书4股
及1个政卫队。 1945年各区设公安员1人,并在宋集设公安分局1处。1948年下半年撤消各区公安员,宋
集分局改为大盖公安派出所。同时在盐窝、宁海(现属垦利县)、东堤等三个区建立公安分局;在城关、
董集(现属垦利县) 两区设派出所。1949年2月至1952年增设看守所、劳改股、协理室。1955年增设保
卫股。同时撤去各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改设公安员。1956年--1958年县公安局下设执行股、政保股、
户籍股和互助合作保卫股,并在城关、刁口公社设立派出所。1961年县公安局设治安、刑侦、预审、政
保、秘书等股以及协理室和县中队。“文化大革命”中的1967年--1973年5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
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事组、治安组、审批组、政保组。由军代表行使各种职能。
1973年5月撤消军事管制, 恢复公安局建制,下设秘书股、治安股、政保股、预审股、检察股(后归检
察院)。1978年又增设内保股,并配备协理员1名。1979年9月增设消防股。1980年增设刑警队。1981年
新建明集、店子、虎滩、罗镇、集贤等5个公社(乡镇)派出所。1985年3镇14乡均建立了派出所。
基层治安保卫组织 1951年5月遵照《农村治安条例》 ,在全县56个乡设立治保委员会;在17个经济部
门建立治保委员会。1952年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各村设立治保会和治
保小组。“文化大革命”中,治保组织瘫痪。1979年底恢复治保组织。截止1985年底,全县共建立基层
治保会546个, 其中,县直单位58个。各基层治保组织密切配合公安部门保卫油区生产,预防和打击刑
事犯罪活动,保卫社会治安。

第二节 治安保卫

清代,初置绿营兵掌管县城治安,设捕快掌管四路盗窃案及命案的抓捕。雍正四年(1726年)实行保甲
法,改由巡警担负治安管理。民国时期,县警备队管理社会治安。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伪警察所
强化保甲制度,实行连坐法,滥杀无辜,反共反人民,社会动乱不安。解放后,人民警察保护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卫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
政权保卫 处理敌伪人员:1944年10月,人民公安机关针对敌伪顽残余势力尚存的情况,收集敌伪档案,
掌握敌情。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一般伪顽分子,只要其回心转意,共同抗日,既往不
咎;对最恶严重分之予以严厉打击,消除隐患,安定社会秩序。1945年春,配合“拥军参军”、“减租
减息”、“锄奸反霸”等运动开展工作,将煽动闹事的原伪区长吕宗先依法逮捕,处以死刑,震慑敌人,
保障中心工作顺利进行。1946年春,县政府颁发布告,宣传党的政策,号召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到
政府登记自首。 上述人员到政府悔改登记的583名,其中有91人进训练班接受教育。县政府将村中为他
们代管的房屋土地还给他们,组织他们参加生产。
清剿匪特:国民党进攻解放区前夕的1946年,特务土匪土匪及发动会道门一度猖獗。仅1946年5--7月,
就有14名干部、民兵、群众积极分子被特务和还乡团分子杀害,被劫去50多支大枪和大宗物资。为保卫
人民政权和解放区胜利果实,中共利津县委决定成立了剿匪指挥部,并在县大队和公安局政卫队中选拔
20余人组成武装工作队, 配合各区开展反特剿匪斗争。是年7月,公安局政卫队在五区谢家灶截获特务
分子孙会英一伙5人,营救出被劫持去的区村干部6人,缴获长短枪32支,毛驴2头。三区袭击匪特两次,
毙伤敌2人, 缴获手榴弹2枚。一区破获特务地下线分子刘龙章、马岱玉等5人。次间,还全部歼灭匪特
团伙耿希盛30余人。 1947年1月30日,县武装工作队配合东堤区平息了屠户张反动会道门“铁板会”暴
动,击毙了首恶分子崔振华、崔希富。
镇压反革命:1950年10月遵照中央关于“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在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简称“镇反”),至1953年10月“镇反”判定结束。运动中,逮捕了一大批“五类反革命分子”(即
土匪、恶霸、发动道首、发动党团骨干分子、特务分子),按照对“五类反革命分子”执行杀、关、管
的政策,大张旗鼓地杀了80多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关、管了一批。1952年11月,召开群众大会,
由县人民法院宣判, 将国民党中统特务,滨蒲利三县情报组组长鞠鹤园处以死刑。1955年4月,县人民
法院召开公审大会,将最大恶极的伪区长、反革命杀人犯崔振江处以死刑。
取缔反动会道门: 县公安局根据山东省1951年5月两次分布的严厉取缔发动会道门布告的要求,广泛发
动群众,检举揭发反动会道门的罪行。举办“道首自述会”、“道首罪行展览会”、“道徒控诉道首罪
行及退道会”。对构成犯罪的道首予以逮捕;对小道首进行登记;对一般道徒,教育其自动退道。全县
共逮捕罪恶严重的道首91名(其中发动圣贤道道首69名) ,处决了7名罪大恶极的道首,释放13名,余
皆进行关、管。有3471名道徒自动退道。
肃清反革命分子: 1956年2月,中共利津县委遵照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在机
关、工厂、学校及手工业合作社等单位内部开展肃反运动。公安、司法部门组成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敌
斗争指导工作。运动中严格贯彻执行“提高警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方针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反动群众,周密调查研
究,分4批进行,到1958年8月全面结束,清查出反革命分子数名,分别给以相应的处理。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1956年冬至1957年,对未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称“四
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工作。结合生产整社(农业合作社),对2354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老实
守法表现好的吸收入社为社员;表现一般的为候补社员;坚持发动立场表现坏的实行群众监督劳动。经
过评审, 地主分子中批准为正式社员的占68%,候补社员占18.8%,管制生产的占13.2%。富农分子中批
准为正式社员的占64.5%, 候补社员占18.5%, 管制生产的占16.5%。 反坏分子中批准为正式社员的占
64.5%,候补社员占7.8%,管制生产的占27.7%。1957年以后,由社内保卫人员和各生产队的“包夹”组
织对“四类分子” 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监督, 半年进行一次评审。1979年春,县公安部门贯彻中共中央
1979年5号文件,给1940名“四类分子”摘了帽。同时给6364名地主、富农出身的子女定了社员成份。
社会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清代,雍正四年(1726年)实行保甲法,由刑房掌管。“按保甲编户。石户为牌,有牌头。
十牌为甲,有甲长。户给门牌,注明姓名、年岁、丁口、田粮、行业等项,以备稽查”。民国时期,设
警察所管理户口, 稽查城镇治安。 日军侵占,利津时期,强化保甲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所谓
“治安强化运动”,清查户口,发“良民证”、身份证、通行证,维护其法西斯统治。
1944年10月,人民公安局和地方派出所,负责户口稽查,对迁移、居住,进行登记。建国后,建立新的
户口管理制度。1951年根据中央公安部公布的《农村治安条例》和《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城
镇户口簿册,规定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临时户口的申报制度。1953年第一次全国
人口普查中, 全县45个乡465个村,普遍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1956年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由民政
部门移交公安部门。1958年,各人民公社(乡镇)和大队(村)开始建立户口卡片,对居民的迁入、迁
出、出生、死亡实行管理。在机关、学校、企业内部也建立集体户口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中,户
口管理工作一度松弛。1978年恢复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户口管理工作步入正规。
特种行业管理:利津县的特种行业有旅店业、印铸业、旧货业。建国以来,对这些行业执行审查登记制
度, 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他们制定防范措施,有关控制 吃、住、行、销场所,预防犯罪分子作案。
1985年登记的特种行业总计79户,从业人员479人。其中:旅店业57户,印铸业5户,旧货业17户。枪支
弹药及危险物品管理:建国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收归国有。“文化大革
命”期间,社会上的零星枪支弹药一度较多。“文化大革命”后期,公安部门协同人武部收缴了枪支。
198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对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清理登记。1982年对全县
政法系统的业务用枪和社会上的各种土猎枪全部进行登记发证。 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历来十分严格。
1957年--1983年执行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84年--198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机关对雷管、炸药、导火索及导爆索和鞭炮的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保管,加强管理。规定凡需购买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证和运输证。
历年冬季组织专人对鞭炮生产点进行安全检查,并签发制造、销售证,预防事故发生。
交通管理:建国初以管理自行车为重点,县公安部门对社会上的自行车实行登记、发证。60年代机动车
辆增多。 县公安局设1名干警负责交通管理。同时配合交通部门和县安全办公室,开展安全大检查,清
除交通障碍,处理交通事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集体和个人的自行车、汽车、拖拉机、
摩托车、 三轮车等车辆大增, 交通事故随之增多。1978年--1985年平均每年处理交通事故20起左右。
1985年,全县登记打印的自行车7万辆。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1983年8月下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有计
划有步骤地开展“严打” 斗争。到1985年底,先后进行战役性活动两次,战斗性活动8次,侦破各类刑
事案件92起,逮捕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判刑167人,缴获赃款8.36万元,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47发,
火药一宗,钢丝鞭、匕首等凶器20件,淫秽书刊7本、录音带4盒。有19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还收到人
民群众揭发违法犯罪线索300多条。社会秩序有明显好转。

第三节 刑事案件侦破

民国时期,公安机关不查处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民不告官不究”。
建国后,公安部门对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执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的方针。一般案件都经过研究情况、
辨别性质、决定计划、进行侦察、检查对象、判断材料、搞清正反事实、掌握确实证据、弄清各方面关
系等步骤,依法逮捕。对特种刑事案件,还运用科学仪器,进行化验、分析,提高破案率。案件侦破工
作终结后,提交县检察机关批捕。1949年—1955年,侦查工作以政治案件侦查为重点,破案率平均为80
%, 重大案件的破案率为100%。1956年—196 5年,破案率平均为90%,重大案件破案率为100%,刑事侦
查以保卫经济建设为中心。“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构瘫痪,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政治案件明显上
升,普通刑事案件增多,破案率下降。1978年后,侦查工作逐步走上正规,技术力量加强,刑事侦查以
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对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集团以及其它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
积极侦破。1983年破案率83%。1985年破案率为92.8%。

第四节 消 防

建国初期, 消防工作又公安局治安股设一名干警专管。1957年建立农村消防组339个,计3045人参加。
在县直企业事业单位中配备兼职消防人员32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的方
针, 预防工作加强。1979年9月,县公安局始设消防股,编制4人,设股长1人。1980年—1985年,消防
股配备指挥车和消防车。 全县建立起义务消防队14个,有消防员120人。配备9—10马力机动泵5台,各
类灭火机652个, 水塔3座, 水池17个,消防栓25个。全县重点放火单位14家,全部建立了防火档案。
1978年—1985年没有发生大的火灾。

第五节 监狱、看守所

清末,利津县衙设监狱3间,其中女监室1间。监狱有典狱官1名,禁卒8名,专管囚犯。典狱官和禁卒经
常虐待囚犯, 克扣囚粮,有的还勒索囚犯及其家属的钱财。民国7年(1918年),监狱改称看守所,设
看守所所长1人,看守员4人。狱内生活和卫生条件都很差。囚犯经常有病、冻、饿死者。囚犯的家人探
监,常受刁难。1938年—1944年上半年,日伪侵占时期,监狱成了法西斯杀人魔窟,无辜群众、抗日志
士,不幸入狱者,遭受各种毒刑折磨,许多人被残杀。
1944年下半年至1978年人民公安机关设看守所,由公安局审讯股管理,政卫队看守。审讯股设看守所所
长和看守员,管理人犯的生活]学习和教育。1978年新建丙级看守所一处,监室12间,看守所办公室1间,
人犯伙房2间。配备所长1人,内勤1人,看守员3人。看守所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对人犯进行文明管理。
公、检、法、司四长定期轮流给在押人犯上政治课,进行法制教育和改恶从善教育。每天早晨让其收听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并经常允许人犯看报纸。对在押人犯按国家规定每人每眼每月供给口粮30
斤,食油半斤,卫生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