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公安、司法 资料库:利津地情资料库 章节:利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4/section/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4/section/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4/section/8/article/1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4/section/8/article/1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代,县衙署除行房外别无司法机构。有了案件,捕快办案,县官断案,属官辅佐。注重治盗,强化安 堵。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设巡警局,后改称巡警署。 民国2年(1913年)改巡警署为警察事务所。民国18年(1929年)始成立县法庭。同时,设检察官1名, 但无检察机构。旧时的司法、警察机构是统治阶级镇压和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官吏、警察为非作歹, 官府断案徇私舞弊,民众有冤难鸣。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并打碎旧的司法、警察机构,建立县公安局和司法科。1950年改司法科为县法院。 1957年正式建立县人民检察院。次后,人民政法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 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撤消军事管制,恢复公安、法院机构。1978年恢复检察院建制。随着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完善,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事,独立 行使职权,惩治罪犯,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