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4&A=8&rec=142&run=13

清代,县衙署除行房外别无司法机构。有了案件,捕快办案,县官断案,属官辅佐。注重治盗,强化安
堵。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设巡警局,后改称巡警署。
民国2年(1913年)改巡警署为警察事务所。民国18年(1929年)始成立县法庭。同时,设检察官1名,
但无检察机构。旧时的司法、警察机构是统治阶级镇压和压迫劳动人民的工具。官吏、警察为非作歹,
官府断案徇私舞弊,民众有冤难鸣。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并打碎旧的司法、警察机构,建立县公安局和司法科。1950年改司法科为县法院。
1957年正式建立县人民检察院。次后,人民政法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
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撤消军事管制,恢复公安、法院机构。1978年恢复检察院建制。随着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完善,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事,独立
行使职权,惩治罪犯,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