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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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里图与保甲制

清代,初沿明代制度,城中称坊,近城称厢,县以下基层单位是乡和里图。
全县划为4个乡,乡以下按户编里(每110户为里),县统乡,乡统里,里统
村户。雍正四年(1726年),对保甲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0户为牌,10牌为
甲,牌有牌头,甲有甲长。县城各街和乡村均设有地保。光绪九年(1883年)
利津县城5街划52牌,设地保5人,南乡53村设地保9人,北乡50村设地保11人,
东乡69村设地保10人,西乡72村设地保9人。地保负责管理地方治安事宜。宣
统二年(1910年)办理自治,划分区域,4乡改为4区,但无区的建制。
民国20年(1931年)实行区制,全县划为5个区,107乡21镇。区下划乡,乡
镇以下划闾、邻。5户为邻,5邻为闾。区置区公所,设区长1人,乡镇有乡
(镇)公所,设乡(镇)长,闾有闾长,邻有邻长。
民国23年(19343年),国民党蒋介石政府推行保甲法,以户为单位,户设户
长,10户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
处,简称“联保”,设联保主任1人,书记员1—2人。
民国25年(1936年),韩复榘主政山东,推行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取消
区公所名称,改名“乡农学校”。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乡农学校”停办,
“乡村建设”夭折。
民国28年(1939年)日伪政权在农村强化保甲制度,强制各户执行互相监督
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强迫服劳役。1944年8月利津全县解放,废除了保
甲组织和保甲制度。

第二节 区乡人民政权

民国31年(1942年)春,县境东北部抗日根据地农村,通过选举产生村政委
员会,大村设村政委员5人,小村设3人。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扩大,区、村抗
日民主政权逐步建立健全,各区设区公所,有正副区长和分管民政、财粮、
教育、武装、公安等工作的干部。
民国33年(1944年) 8月全境解放, 利津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4年10月按照
“三三制”(党员、进步力量、中间力量各占三分之一)原则建立区、村政
权,全县6个行政区,各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各1人,文书1人,民政助理2人,
文教助理、生产助理、调解员、公安员、通讯员各1人。区以下虽有乡的划
分而无乡的组织,实际上村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
1948年民主建乡,全县建乡政权50个。
1949年10月,通过普选全县建立了村、区、县三级人民政权。
1950年12月,根据中央政务院公布的《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健全了行
政村人民政府。通则规定乡为基层政府,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全县6区下设56乡。
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按
照指示,各乡人民政府设立了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
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加强了乡的行政
工作。自此以后,到1958年,乡政府一直为农村基层政权。
1958年9月,建立人民公社,全县划为12个人民公社,农村基层实行政社合一
的体制。人民公社建管理委员会,设正副设长和委员若干人,公社管委会设
办公室和分管农、工、副、财粮、文教卫生、林、牧、渔、水利、武装保卫、
监察等工作的专职干部。公社以下,基层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一般是一个
自然村为一个大队,较大村庄设数个大队。1959年管理权下放,实行公社、
生产大队、生产队(小队)三级管理,并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大队干部
5—9人,小队干部3—5人。1962年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
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以生产队(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3年9月恢复区的建制,人民公社改称区,区以下建立规模较小的人民公社
(习惯称小公社)。
1968年撤区并社,全县划为18个人民公社。
从1958年到1984年,20多年间,基本以人民公社为农村基层政权。
1984年8月,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全县改建为3镇14乡,509个村民
委员会。
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是利津县农村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1984年8月
18日至22日,全县各乡镇相继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正式建立乡
镇政府。其人员编制是:乡镇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和分管民政、司法、财政、
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项工作的干部,计17—19人,经济组织仍
按原来编制。同时,乡镇还设有人民武装部和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建立后,
取消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改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
委员3—5人,比过去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职数减少,平均年龄下降,文
化程度提高,领导班子充满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