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4&A=8&rec=128&run=13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建国初期,凡公房谁住谁维修。1952年成立“利津县房产委员会”后,对公房统一管理,执行“以房养
房”的方针,定期收房租,随时检查维修。房租费按月计收,以间为单位,1956年—1982年平均每间月
收费6.83元。 从1983年开始,按居住面积计算,每月每个平方米0.04元,一般住户每月缴纳房费1.5—
3.0元。 1972年,房产委员会改名“房产管理委员会”,1984年并入“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此,对县
城建设统一规划,规定新房修建都必须服从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定位放线经城建委核定批准后
方可施工。所有建筑物不得越过规划道路红线,已建成的楼房周围,禁止随意增建小棚子和其他临时设
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施工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和建筑范围。凡属
违章建筑,承建单位不予施工,有关单位,不予拨款、拨料、供水、供电。城建委有权责令拆除。

第二节 地产管理

1953年开始,县民政局具体分管地产管理工作。1967年3月,全县开始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办法”。
1983年, 土地管理业务移交县农业局土地管理站。1984年6月,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土地管
理办法,对城区建设用地作了具体规定:
所有单位或个人,凡征用土地,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向城建委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征地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一次不
得超过10亩,用量大超过限额者,由上级部门审批。获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证之日起,闲置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土地,或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城建委有权收
回,另行安排。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得随意挖土,各类建筑用土,必须到利津镇和城建委商定的土场内
挖掘。 1967年—1985年,城区建设共征地639.5亩。每亩地价,60年代为32—37元,70年代为260—300
元,80年代为700—1500元。同时按土地补偿费的2%提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