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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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 险

1951年,利津县人民支行开始代理保险工作。种类有牲畜保险、货物运输保
险、固定财产强制保险及船只保险。
牲畜保险:保额按实价的70%,保期一年,费率:牛3%、骡4%、马5%。
货物运输保险:水陆均保。每运一趟,承保一次,保额按70%。费率按运程
里数及运区跨省情况分别收取。河运有0.5%、0.6%、0.8%、1%四个档次。
海运有1.5%、2%、2.5%、3.5%四个档次。
固定财产强制保险:按帐面金额承保,保期一年,费率0.3%。船只保险,保
额按70%,期限一年,费率1.5%--2.2%。1951年—1957年,共收保费161040
元。1957年3月,保险工作改由地方财政统管。
1982年4月,县支行恢复代理保险工作。至年末统计,企业财产投保21户,保
额2361万元,占可保总额的60.7%,收取保费48051元,承保汽车18辆,收保
费5023元。风灾和水灾陪案9起,已决赔款4起,赔款9675元,未决赔款2起。
1983年,企业投保21户,保额4042万元;承保汽车95辆,共收各种保费12万
元。全年赔款案发20起,全部决赔,共赔款7.5万元。
1984年4月,利津县保险支公司成立,并开始营业,当年企财保险46户,保额
4874万元, 收保费129334元; 机动车辆承保720辆,保额958.47万元,保费
207373元。支付赔款74起,赔款87654元,赔付率为26%。1985年,公司开展
“双先”活动(双先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业务开展较好。

第二节 债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49年12月30日,政务院下达《关于发行1950年第一期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
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
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6市斤,面粉半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之平均
批发价的综合计算。分五年偿还,定息为5厘,亦照实物计算。利津县分配
到3000分,至3月底完成3355分,超过任务数的11.78%。
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1958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利息定为年4厘,
每年付息一次,本金分8年还清。自1955年起,每年抽签还本一次。利津县完
成公债任务的情况分别是:1954年67239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42386元
(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55243元;1957年132000元;1958年因利津县并
入沾化县,数字从缺。60年代末,公债还本付息结束。
国库券 1981年起,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利率前四年
是;单位购买按年息4%,个人购买按年息8%,从1985年起各增1%。国库券
本息归还:前四年自发行后第六年起,按发行额分五年五次偿还本息。1985
年改为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