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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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 当、借 贷

典当 清末至民国初期,利津县典当利率颇高,穷困农民到当铺抵押衣物、
首饰,均按半价折款作当价,另外再付给当铺20%的保管费(月息),赎当时,还
本付息。当期一般为一年,也有半年或三个月的,如当天当赎,亦须按当期
付息,过期不赎者,当物归当铺所有,叫做“出号”,不得再赎。也有到期
后付息申请再延期的,延期最多一个月。当票如丢失,觅保可赎,但须向当
铺交付原当额1%的失票费。
借贷 解放前,地主富农和一些铺商,放钱、放粮,出“钱贴子”对农民进
行高利盘剥。
放钱:借贷人取钱时,先扣“抹头钱”,月利息三分,即放100元,扣除3元,
实放97元, 一个月还本100元。 有的放债100元,一个月按103元计算,俗称
“利滚利,驴打滚”。
放粮:物价较稳时,放粮放钱者均有,当物价暴涨时,房钱户均改放粮,春
借一斗,秋还二三斗不等。利津县放斗子的占多数,当地称“放豆帐”。城
内有些商号专门雇人到乡下发放和催收豆帐。“民丰”、“泰成功”、“中
和堂”等商号放粮最多。每逢春节靠进时,债主逼门,负债户为了还债有的
到当铺抵押衣物;有的不敢在家过年。
当社:为抵制高利债盘剥,城里和乡间群众组织临时“当社”,大家凑钱,
轮流使用,互助互济。一般是十几户合伙组成,用抽签或评议的办法,确定
用钱户先后次序,不计利息。这种组织,一直延续到解放初期。

第二节 工商信贷

北海银行渤海分行利津办事处从1946年起,开展工商信贷业务。对个体工商
户采取逐笔核贷的“定期贷款”和核定一定限额的“透支贷款”两种方式。
当年11月底统计,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的商号100多家,贷款额达2亿元(北
海币),同时对城内运输户贷款523.44万元。建国初期,国营企业的贷款由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管理,县行主要负担对私营交通事业、供销合作商业、
集体手工业的信贷业务。1953年至1957年,对国营企业的信贷资金,由总行
集中贷放逐步改为当地银行直接贷放。县行除对一处国营酿酒厂贷款扶持外,
重点发在国营商业上。国营商业贷款5年增长3.32倍。银行投放的供销信贷资
金最多,占全部工商贷款的48.6%。1958年--1960年,受“大跃进”、“共产
风”等左的影响,贷款失控。1958年工商贷款年末余额857万元,1959年上升
为1152万元,而两年的工业产值分别为608.2万元与628.6万元,均低于1957
年前的水平, 助长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 1961年--1966年,贯彻国民经济
“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执行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
统一平衡的原则,对定额放贷和超定额放贷实行差别利率,连续五年未出现
贷款余额。同时,对全县工、商企业以及粮食、供销、药材、书店、邮局等
系统的流动资金进行了清理,并按规定收回同额贷款,使“大跃进”中遗留
的财务资金悬案得以解决。1963年统计,全县净回笼货币55万元。1964年,
因涝灾严重,发放了副食品贷款和灾区口粮贷款。1972年,遵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国营企业不积极处理
多余积压物资的单位,不予增加新贷款;对不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从严掌握;
对集体工业中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最低需要的单位,不予增加新贷款。1976年,
根据中发(1976)19号文件及财政部107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国营、集体企业、
机关团体共38个单位的款项。实行冻结,总金额335476元。至1977年陆续按
规定解冻支付。1978年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规定,
新建与扩建企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给予贷款。对企业
信贷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择优扶持中,着重发挥利率的
杠杆作用,超定额贷款实行差别利率,超总额贷款加息;逾期贷款、超储积
压贷款及财政性占用,实行罚息。放贷中坚持“以销定贷”的原则,使企业
的产品结构和库存结构逐步改善。1980年起,对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1985
年,银行根据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按月上交所得税的做法,督促企业按月提
留,按季增补,否则即扣减同额贷款。1985年底统计,全县共放贷131.4万元
(其中国拨资金24.1万元,信托资金107.3万元),累计年末余额5万元。

第三节 农业信贷

利津县农业信贷始自1945年,初以贷实物为主,春季贷种子、农具、肥料,
秋季收回,均以实物折款计算,全年农贷折款11276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
1952年,农贷划分为季节性和周转性两类。季节性贷款,用来帮助农民解决
种子、肥料、牲畜等资金不足的困难,周转性贷款,用来帮助农村解决副业
以及灾区人民生产自救的活动资金。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贷款对象由个体
转入集体,由短期的小额贷款变为较长期的大额贷款。贷款用途除解决农田
水利、农具机械、种子、肥料的资金困难外,并扶持部分贫农、贫渔合作社
解决基金不足问题。1956年—1961年,贷款投放多,收回少,特别是1958年
“大跃进”、“浮夸风”、“共产风”加上以后连续三年经济困难,支援农
业生产自救,放款更多,收回更少,到1961年底,贷款余额上升到528万元.1962
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农贷工作主要采取
短期周转,按期归还与物资供应和生产相结合的方法,以恢复与发展生产,
稳定市场,安定社员生活,当年贷款153万元,其中用于生产费用80万元,用
于购买耕畜、中型农具款66万元,扶助社办企业款6万元,社员个人贷款1万
元。1966年—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共放农贷615万元,由于受
“左” 的干扰, 银行信贷单位难以收回贷款, 1971年根据中央、 国务院
(1965年3月26日) 《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 精神。对
1961年以前的陈欠农贷,由银行豁免452.081万元,由信用社豁免47.9951万
元,到1975年,农贷余额仍高达632万元。1978年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提出的“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指示精神,调整农村信贷政策,放
宽信贷范围,由长期以生产队为主要贷款对象,改变为以户为主。1982年,
农村贷款在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同时,对联营承包及专业户
予以支持, 并注意生产、 流通、分配、消费全过程的扶助。全县放出农贷
286万元(其中278万元由信用社放贷),当年收回311万元,当年收贷平衡,
并回笼往年陈欠贷款25万元。1985年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精神,
调整农贷投放,在扶持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扶持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全
年投放268万元。

第四节 基建拨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利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立前,基建拨款业务由人民
银行管理。1980年建行开始营业。全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按照以下四项
基本原则拨款: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按工程进度。到1985年底,共拨款2767.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