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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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征税 清初沿用明制,田赋、丁银分征。清雍正四年(1726年)改行“摊丁入亩”制度,所有征
粮均派入粮银内合征。地丁银以两、钱、分、厘计算。初地丁银外,还派征漕米。漕运时所需经费浩繁,
清末改用银两纳税,称漕折,每石(每石约300市斤),折收京钱13800文。光绪六年(1880年),全县
耕地32831.948亩, 年征银16567.693两(其中含人丁银2071.728两),米1355.9287石。以上仅是清廷
规定的正供,另外还有代征。以谷物交纳则带征雀鼠耗,以银两交纳则有火耗。加征的项目更多,有起
运地丁银遇闰加征,折色脚价银加征,举人车价银、仓库铺垫银、秋粮折色银、马草折色银、宗禄折色
银、祭祀文庙银、山川社祭坛银、文昌帝君祭品银等。
民国初,沿用清制。军阀政府用比例税制,按这种税制,贫困户负担占平均收入的19.6%,中等户
负担占其平均收入的19.9%, 富户负担占其平均收入的15.3%~16.9%, 附加税逐年增多。民国10年
(1921年),利津县宫家堤坝决口,省令恢复河工旧案,“上忙”夏行征收,名曰河工附税,从此每地
丁银1两征洋2.42元。 民国12年(1923年)有奉令征收“下忙”,每丁银1两加征5分。民国14年(1925
年),规定每丁银1两县附征洋1元。又加奉系军阀张宗昌祸鲁,捐税更多,至民国17年(1928年),每
丁银1两折旧征洋4元。 此外还有军事附加, 军鞋附加,军械附加,建筑附加等十几种附加。民国22年
(1933年),每丁银1两附征洋5.1元,加上征收4元,合9.1元。全县计征地丁银150272.813元,每丁口
平均负担0.815元;征漕米1351.408石,按当时每石漕米6元,每丁口负担折旧洋0.44元,两项负担总计
洋1.256元,比民国元年每口负担增加了5.9倍。后宋村(今前刘乡)共150户,750人,种地2380亩,全
年总收入折粮364200市斤。 负担正税、杂支、村公费全年总支出折合粮食92700市斤,占全年总收入的
25.5%。日军侵占利津时期(1938年1944年),在其控制地区内(不到全县一半的地区),一季强征小
麦750万石(合11.25万公斤) , 半年强征赋税120万元(伪币)。据后宋村1940年统计,全村185户,
780人, 种地2380亩,全年总收入折粮280400市斤,负担粮食、村公费、捐款及额外花费等,全年总支
出合粮食260840市斤,占全年总收入的93%。全村几乎人人逃荒讨饭。
民国30年(1941年),垦区抗日根据地内,取消苛捐杂税,废除地保粮头的中间剥削,建立直接征收
制度。公粮、田赋执行按田亩累进合理负担的政策。全县解放后,抗日民主政府继续执行按田亩累进征
收公粮、田赋的政策。1946年,遵照山东省关于“征收公粮办法”,首先进行人口调查,田亩登记和土
地分等定级等项工作。在此基础上,按标准亩(即市亩)平均亩产量折合成中中亩,累进征收公粮。全
县总人口158178人,总耕地市亩568931亩,折合中中亩301681亩。
按上表所列负担率计算, 后宋村的负担情况是:全村206户,人口808人,种地2488.25亩,全年总
产量307620市斤,负担公粮、田赋总计48726市斤,为全年总产量的15%,比民国时期降低10%, 比日伪
时期降低78%。
建国初期,根据1950年《老解放区夏征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制、税率,分夏秋两季以户
为单位征收, 全年统算,按常年总产量的13%征收。地方附加按农业税征收额的15%附加,每人扣除7
分地为免征点, 免征农业税。夏收田产量每亩定为40公斤,如其年产量高于或低于此标准,每高0.5公
斤或低0.5公斤, 按1.25%递增或递减计算。从事农业生产地耕畜(种畜在内),不论大小多少,每头
减政农业税2.5公斤。社会减免,酌情减征或全免。
1954年,根据《农业税细则》规定,按常年应产量每人扣除50公斤免税点后,每50公斤征收原粮10公斤,
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按比例征收。灾情减免的具体规定:受灾不到二成者不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
歉收成数,歉收不到四成,有几成减几成,歉收不到五成减六成,歉收不到六成减八成,歉收六成以上
者全免。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征收为以社为单位计算。
1958年, 根据中央和省府指示,对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取消扣除人口的100市斤免税额,调整全年
应产量,以社为单位算出税率,统一上调或下调,最高税率不得超过常产量的25%。个体农民按所在社
的常产比例和税率计算,并根据不同情况另外加征一成到五成,缺乏劳动力或生产困难户不加征。耕畜
及种幼畜, 每头免征农业税15市斤。农税改革后,全县计税土地总计1012382亩,常产5276万公斤,全
县平均税率15.85%, 依率计征正税834.2万公斤,实征数为615万市斤。1959年-1961年,农业连年减
产,发生严重经济困难。1960年实征农业税163.35万公斤,1961年实征52.4万公斤,仅占1958年实征额
的8.5%。
1962年,根据中央财政部“关于加强农税业务工作的通知”,调整农税,平衡常产与实产的差距,
将常产有原来的亩产54公斤, 调整为40公斤,税率有原来的15.8%调整为10.25%,1966年,除水利、
基建、 植树造林占地外,计税土地577604亩,常产总计2422.38万公斤,依率计征248.36万公斤,各项
减免41.32万公斤,实征(包括地方附加)241.37万公斤,比1961年增加159.64万公斤,增长3倍多。全
县负担率占常产的10.1%(弱)。以后除1971、1974、1976年度因灾情严重,减免幅度较大外,其余年
度农税实征额均在四五十万元之间。
1978年1979年, 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农业税以社员口粮年达182.5公斤,人均收入达40元为
起征点。凡是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对虽在起征点以上,但纳税确有困难的社队,可酌情减征。
1980年规定,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再生产有困难的和1978、1979两年
人均收入在起征点以下,而且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从1980年起免征农税三年。1980年
全县农税计征税额63.4万元,减免55万元,实征农税16.4万元,减免占计征农税的86.7%。
1983年, 农业税改为由户交纳。同时,按照中央财政部1983年8月18日发出的《关于停止执行农业
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停用起征点办法。对极少数口粮和收入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酌情予以减免。1984年,全县农业税依率计征84万元,核定减免指标27万元,
调正后计征任务57万元, 实征78.6万元(包括无固定受益土地),占应征任务的137.9%。另外征地方
附加11万元全县17个乡镇都超额完成任务。
结算 1951年以前, 农业税以粮交纳,以粮结算。1952年,公粮征收全归财政部门,采用以粮交
纳,以货币结算的办法。县财政局与县粮食局在每年夏秋两季征收时,都订立《农业税粮食价款回笼合
同》 ,根据各区重点集镇中等粮质收购价计算,随征、随结、随入库、随拨款。夏征一律于9月结算付
款完毕,秋征一律于12月结算付款完毕。1958年4月2日,执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 原粮以质论价, 折合标准粮计征,以市斤为计算单位。每市斤规定0.10元。
1961年, 经省人委批准,改为每市斤0.116元。1966年,省财政厅、粮食厅通知,实征平均每市斤单价
0.1267元,财政厅改为0.127元。1979年调为0.15元。1985年规定实征单价0.20元。
结算手续:建国初期,村为基础,以户为单位交纳和结算。1985年合作化后,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
交纳,有公社财粮助理与公社粮所结算,解交县财政入库。1980年1985年,农业税结算,绝大部分实行
以户为单位交纳结算,一部分实行户交队结,少数乡镇仍实行生产队交纳生产队结算。

第二节 工商各税

清末和民国时期,按定例征收典税、契约、贴费、征收费和各课程税(称、斗、牙行的纪费)。典
当税年收入银20两, 契税按银每两征3分,后来卖契按价征60%,贴费、征收费和各课程税,五年编审
一次,年年额征。课程税年征2439元,五年编审费7226元。计有烟牌照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
营业税、油类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商店营业税以及司法收费等。
日军侵占利津时期,杂税繁多,有记载的达30多种。主要的有印花税、牙税、契纸附税、地摊税、
冬防税、车船费、牲畜税、屠宰税、网场税、草坪税、海户税、码头税、门牌税、娼妓税、统税、当税、
营业税、所得税、荒地税、民佃灶课、烟酒牌照税等。
利津解放后,废除苛捐杂税,只开征印花税、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五个税种。
1947年工业税率低于商业税率。对成本很小的手工业以及农业为主的小本生意者,免征营业税。1949年
9月按省府规定, 屠宰税以实物折金计算,每头猪征肉5市斤,羊2市斤。禁杀牛、马、驴、骡。1950年
1952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要则》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
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此税1952年停征)、棉纱统销税(只1951年开征1年)。
1953年1958年,简化税制,调整工商税。把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简并,实行从产到销
一次征收的办法,保留了牲畜交易税。1958年1972年实行工商统一税收。
盐税: 自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永阜盐场被淹后,利津县一直无盐税记载。1978年,北宋、
大赵、 前刘、明集、王庄五个公社建滩晒盐,1980年春正是投产,到1985年底,共上交财税利税102.1
万元。

第三节 国营企业利改税

建国后到1983年, 国营企业以利润形式上交财政。1983年6月,按照中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
改税试行办法》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对23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核定麻纺厂、百货公司、
五金公司、副食品公司为中型企业,按固定税率55%上交所得税。其中,除麻纺厂外,百货公司、五金
公司、副食品公司再上交17%的调节税,调节税超过1983年利润基数部分,按减轻70%的税率上交。核
定窑厂、农机厂、渡口、电业局、服务公司、糕点厂、农机公司、水产公司、电影公司以及供销企业中
的5个单位为小型企业。 因酒厂、食品公司长期亏损,未实行利改税。新建的利城油棉厂实现利润归还
贷款。暂定物资局(政企合一单位)、燃料公司按固定税率55%上交所得税,11.5%上交利润。石油站、
药材公司、外贸公司、烟草公司、新华书店及粮食企业为六统一企业,第一步利改税1983年底完成,自
1984年起执行。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9月测算, 1985年执行。全县有27个企业单位实行利改税。这次利改税进一
步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合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和自主权,有利于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
“大锅饭”的状况。同时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将第一步利
改税中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了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
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