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4&A=8&rec=114&run=13

第一节 预算内收支

收入 清代,县的财政收入主要考地丁银和漕米。光绪九年(1883年),征丁赋、民佃灶地、各课
程税总计白银17389.7两,漕米1355.92石,外加耗米203.3石(含上解),其中地丁银占总收入的94%。
民国元年至民国22年(1911年1933年) , 年额征地丁银16513.49两, 漕米1351.41石。民国17年
(1928年),每地丁银1两加征洋4元。民国21年(1932年),利津县始编岁入岁出预算(省税坐支抵押
部分不例入预算)。县财政收入以地方杂捐和田赋附加为主,附捐按实征丁银1两准每两带征附捐洋5.1
元,租税75000吊准每吊带征附捐洋0.6元。收入科目有附捐、杂税、公款、公产。年度金额:民国21年
89029元, 民国22年为89339元,民国23年为89360元。民国27年至33年(1938年1944年),日伪政权、
国民党政权及土匪武装各自派捐、砸款、抢掠攫取,财政极度混乱。
利津县解放后,民主政府革出旧的弊端,实行合理负担,扶持工农业生产,财政收入增加。新中国
成立后,贯彻党中央关于“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全县经济不断发展,
财政收入不断增加。1953年建立健全了预决算编报制度,到198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为4746万元 (中间
扣除了1958年1960年的沾化、利津两县合并时的数字),其中企业收入70.1万元,占总收入的1.5%,工
商各税收入3457.72万元, 占总收入的73%,农业税收入1158.2万元,占总收入的24%,其他收入48.2
万元,占总收入1%,专款收入5.5万元,占总收入的0.5%。
1953年1985年历年财政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
支出 清末和民国时期,利津县的财政支出。主要是军费开支和官吏的俸禄支付,教育和水利等项
事业,列在地方附捐杂税中开支。详见表(1)、(2)、(3)。
表(1)情光绪九年利津县县衙俸禄明细表
全县解放后, 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支出, 本着减轻民负,紧缩开支,支援革命战争的精神进行。
1945年遵照渤海行署《关于机关生产自给标准的指示》,党政机关开展生产自给增节约运动。全县所有
革命工作人员,初粮食、被服、柴草、鞋袜及特别费用由公家供给外,其他如油、盐、菜、肉、办公费、
杂支费、津贴费、保健费、医药费、手巾、苇笠、肥皂、牙刷、牙粉、烟等全部自给。1946年,全县支
付交通、通讯、建筑费113693万元(北海币,下同),修筑黄河大坝127里,加固险工21处。拨付供销、
运输、卫生等基金43124万元,组织合作社54处。
新中国建立初期, 县机关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按标准列支。大灶:每人每日菜金计:油3钱,
盐5钱, 肉4钱, 粗菜1市斤,原煤1.4斤或木柴2市斤,小米1.5市斤(细粮占15%);中灶:按大灶的
250%计算。 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2 / 3套。棉帽1顶,棉被1 / 4床,夹
鞋3双,袜子2双,草帽1顶,大衣1 / 3件,蚊帐1 /5床。保育费(指父母是供给制之小孩,自养或集中
托儿所抚养者)、津贴费照发。其他支出,1952年岁出决算为:农业支出5437978元(旧人民币,下同),
文化支出21500000元, 教育支出1557334元, 新闻支出4678033元, 卫生支出107733060元,社会支出
1814010789元, 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618793943元,行政机关管理费支出1357182682元,政治业务
支出87308454元,公安及司法检查支出5168100元,财务支出34951000元。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至1985年,全县总支出为14345.5万元。

第二节 预算外收支

解放后到建国初,预算外资金称“乡村经费”。1950年1971年,称“地府自筹资金”。1972年,在
县预决算报表中始称“预算外资金。
收入 1944—1947年,乡村经费附加在田赋内征收,征收比例按正税的2/3(当时正税每亩3市斤)。
1948年奉省指示,乡村经费按公粮实征数的20%附加。
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财政统一。1950年政务院规定,县人民政府可随公粮征收15%的地方附加税。
1955年开征工商自筹。 当年统一定为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两项正税的1%征收。1956年开设渔业地方
自筹。1962年省财政厅规定,农业税附加掌握在农业税的10%以内。1964年为了解决教育经费,又增收
5%。 1972年预算外资金增加了县办企业利润留成部分。停征附加教育经费。1983年12月,根据财政预
算外资金的管理, 确定为三项 ,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
算外资金。1985年,县地方附加征收率按农业税的14%征收。
支出 解放后到建国初,乡村经费的支出,按照渤海区《村经费开支标准》(1949年7月14日)执
行。支出项目有办公费、宣教费、教育费及其他。1954年1957年,支出项目又增加了市政建设、交通、
邮电、农田水利、水产以及卫生、优抚、广播和行政管理费等。1972年,新增了支援人民公社支出、科
学支出、其他建设经费以及1979年县办企业和体制改革,扩大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增加了预算
外资金收入,扩大了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