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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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清廷实行集权制,县财政统收统支。
民国初, 沿用清代旧制。民国8年(191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建立地方财政。民
国27年至33年(1938年-1944年),日军侵占时期,伪政权“枪口之下出粮捐”,肆意搜刮民财。
解放后至新中国建立(1944年1949年),人民财政实行解交和支差制度,由渤海行署统一管理,自
筹自给,没收归公,收入解交渤海行署,支出由行署报销。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财政
体制,统收统支,县级为报帐单位。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同时各单位建立单位预算。1954年执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包干”的体制。1961年1970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
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1978年执行“增收分成,收
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从1978年起,一定三年不变。1980年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工商税
收入全部上交,不归县级财政。1982年1985年,执行“总额分成”体制。总额分成按“五五”比例。

第二节 税务体制

民国初期,税收管理沿用清末旧制,由县户房征税,上解、留用由中央决定。“北洋”政府颁布的
税制, 因军阀割据未能推行。民国8年(1919年),实行三中税制,即附捐随征税带征;当税、契税定
例专征(当税年定例专征五元,契税按地价定例卖六典三,由买方负责);肉厘税、称、斗杂税五年一
编审,招标承包。日军侵占时期(1938年1944年),伪政权任意派税,强行摊敛,税制混乱。
解放后,税制法令、税收管理权限,遵行解放区的有关规定。新中国建立初期,凡税种开征、停征、
税目、税率增减调整,均权集中央。1958年,部分税收权限下放到省市。1961年,中央对税收体制作了
调整,收回部分管理权。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扩大了省、市、自治区的管理权限。1984年,省人民
政府对县级审批减免条件、税种和期限作了具体规定。现行税制为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