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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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中国,利津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清代除正赋外,加征鼠雀耗、火耗、折色、人丁和杂办等
赋税。民国时期,在田赋之外,巧立名目增征种种附捐和杂税。民国10年 (1921年) 又加征河工附税。
至民国27年(1938年) 人丁负担比民国初期增加5.9倍,官府横征暴敛,多次激起人民反抗。日伪统治
时期,农民负担日重一日,除赋粮外,还有村公费、各类捐款和杂税30多种。解放后,尤其新中国建立
以来,财税工作主动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积聚、提供了
基本适应需要的资金,增益于国家,造福与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