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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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购销

解放前,粮食和食油为私人经营,粮油购销市场被地主富户、粮油商贩所操纵。逢较好年景,他们
囤积居奇,遇荒年歉月,就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每年秋粮上市,他们压价多购,春季青黄不接,再高
价出售,农民受害甚重
1944年利津县解放后,粮食贸易在国家粮食价格的指导下,通过粮食市场自由交易。1948年春,为
稳定粮食市场,打击粮商的投机活动,国家开仓卖粮,在县城集市一次投放粮食5 万公斤。但粮价不稳
的状况未能完全制止。
1950年-1953年,为稳定粮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利津粮食部门遵照国家制定的“大购大
销、购销结合”的粮食收购和供应政策,采取“多购、多销、多存”的办法,以购助销,购销兼顾。全
县粮食购销逐步实行以公营为主,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营粮食,广设收购点,采取定点收购和流动收购相
结合的办法,便利群众售粮,确保新粮上市不跌价。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政务院向全国公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政策。利津县在
广泛发动群众,提高思想认识的基层上,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统购;对缺粮户及城镇人口实行有计划的供
应。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黑市成交的投机粮商予以取缔,重者依法严办。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
不余不购”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分配任务与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农民卖余粮,当年
全县收购粮食1239.5万公斤。 1954年,全县收购粮食527.1万公斤。粮食统销,按照政策规定,摸清缺
粮底子,对因受灾害减产和种植经济作物较多的缺粮户,进行民主评议,按季发证供应。自1953年实行
统购统销后,对城镇居民、国家职工和饮食、熟食、酿造等工商行业的用粮均实行定量供应。
在执行统购统销政策时,由于缺乏经验,余缺底子不清,购销安排不当,再加上级分配的粮食统购
任务过大,所以发生过卖“过头粮”的现象。
1955年,在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
政策。 “定产” ,是根据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出常年单位面积产量,正常年景定产三年不变。
“定购”,是从定总产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粮等,对剩余粮食实行统购。如遇灾害歉收,实行以丰
补歉。国家在丰收地区增购粮食,其数量不超过超产部分的40%。“定销”,是对缺粮户每年评定一次,
按照数量、时间及时供应。同时,对城镇居民、职工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
在执行“三定”任务的过程中,对全县社队,根据丰歉情况,逐年进行估产和任务调整。
在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地区工作有失误,农民在粮食问题上存有严重的紧张
心理,加之极少数坏人进行煽动破坏,致使1957年春发生了十六户、盐窝、傅家窝等地“群众抢粮事件”。
1958年刮“共产风” 、 “浮夸风”,追求粮食产量高指标,错误地认为粮食已经过关,取消粮食
“三定”,实行粮食大购大销,农村普遍推行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放开肚皮吃饱饭”,结果造成
了粮食大量浪费和粮食管理上的混乱。1959年-1961年,因遭受自然灾害,全县城镇居民、机关职工、
农村社员,口粮普遍下降,实行“低标准,瓜菜代”,结果出现了大量水肿干瘦病人和非正常死亡的状
况。1961年恢复粮食“三定”。1962年以后粮食状况逐年好转。
1965年实行粮食包购, 一定三年不变,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全县的包购任务为450万公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包购任务调减为375万公斤,同时,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
包购后的粮食超交部分,由原来加价30%提高到加价50%。合理调整粮食统购任务,提高了农民增产粮
食的积极性。从1981年起,国家确定提高大豆收购加价,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大豆退出包购任务,全县
包购任务调减为348.5万公斤。
粮食征购实行“三定”后,留粮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口粮全年每人180公斤以上者为余粮:150公斤
以上者为自给, 150公斤以下者为缺粮。 自产口粮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由国家供应。 种子粮每亩粮田留
12.5-15公斤。 饲料粮,骡马每头每年175-200公斤,牛驴每头每年留125-150。 猪饲料,集体养猪
每头每年50-75公斤,个人养猪,无饲料地的每头每年30-50公斤。储备粮,增产者多储,减产者少储
或不储。国家还规定粮食增产单位,对国家贡献大的队,口粮标准略高;贡献小的,在承认差别的前提
下,可逐步提高口粮标准。因受灾粮食减产的单位,保证基本生活。
在“三定”的基础上,国家实行粮食奖售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50%;超购每百元奖售化肥60公
斤。0.5公斤吉豆或0.5公斤红小豆兑换小麦0.75公斤。
1974年,遵照国务院(74)国发27号文件精神,利津县在黄河滩区社队实行“一水一麦,一季留足
全年口粮”的政策。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连年增产。从1985年4月1日起,全县取消粮食统购,改
为合同定购。实行合同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谷子。凡合同定购数量以内的品种,按“倒三
七” 比例计算收购(三成按原统购价, 七成按原超购价)。东营市政府分配利津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675万公斤。 (贸易粮)。县政府将合同定购任务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政府将任务落实到村,各村同
农户签订了定购合同。1985年,全县实际完成粮食合同定购692万公斤(贸易粮),超额完成17万公斤。

第二节 油料油脂购销

利津县主要油料作物有花生、芝麻、蓖麻籽等。解放后到建国初期,食用油料购销自由经营。农村
生产的花生、芝麻等油料作物,除农民自留部分外,剩余部分到市场出售。民用食油和工商业用油,均
购自油坊和商贩之手。
1950年县油脂办事处成立后,经营花生、豆油、棉籽油、芝麻等,委托油坊加工,供应市场。1954
年实行油料油脂统购统销,花生、芝麻和油脂的收购、供应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范围。
1965年粮食实行“三定”以后,利津县对油料的奖售作了规定:生产队缴售50公斤食油,奖售棉布
7尺, 化肥6公斤;缴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棉布2.5尺,化肥3.25公斤,并按缴售花生饼量的80%返还
生饼。 社员自留地生产的花生或自食油料,每缴售1.25公斤花生仁,奖售棉布1尺。国家收购生产队或
社员50公斤芝麻,奖售棉布3尺,化肥4公斤。收购2公斤中级标准的蓖麻籽,奖售食油0.5公斤。70年代
以来,规定每缴售大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27.5公斤,小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22.5公斤,返还饼
80%,每缴售芝麻50公斤,奖售小麦、化肥各50公斤。每缴售蓖麻子50公斤,奖售食油15公斤或化肥30
公斤,麻籽饼全部返还。还实行超购加价:花生超购的部分加价50%,芝麻按收购价格总值加价50%,
蓖麻籽加价13.5%。
对农业人口食油,要求生产自给。国家除对少数渔民及特殊农户外,一般不安排供应。利津县油料
作物品种多,油源广,一般农户能做到食油自给有余。
多年来, 利津县在油料作物的生产和销售方面对国家有较大贡献。1978年3月,省委、省革委授予
利津县油料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节 粮油议购议销

为调剂余缺,满足群众生活所需,县粮食局从1963年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1964年,全县销给农
业人口议价粮12.725万公斤, 销给非农业人口议价粮2.275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议购议
销被当作资本主义倾向受到批判。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粮食议购议销,同时规定,没有
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生产队,粮食不准登市和议价出卖,也不准将集体粮油分给个人出售。1982年,
县粮食局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 粮食议购议销业务进一步开展。当年全县粮食部门议购粮食545.5万
公斤,油24万公斤,议销粮食885.5万公斤,油62.5万公斤,实现议价利润4.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