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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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管理

购进管理 建国初,国营商业经营的商品,由上级专业公司统一调拨。1953年,实行经济核算制,
根据上级商品流转计划和县的实行情况签订商品购进合同。特需进货,要申请临时货款指标,报县商业
局批准。驻外采购人员,只能催拨已签订合同的商品,不能擅自进货。财会部门收到托收承付凭证后,
即交有关人员审查,发现价格不符或合同不对,有权拒绝承付。途运商品时间在半月以上者,业务人员
就迅速催查调入。当商品到达时,收货人按供货单和随货同行发票所列商品、产地、规格、牌号、品名、
数量进行验收。对高档商品如手表、收录机、电视机等,逐件验收后填写收货单报送有关部门。发现实
收数与发票数不符,收货人会同承运部门做出详细记录,对短少商品,承运人员出示证明,进行查询或
索赔,若短少大量计划供应商品,则追查责任并报企业领导处理,商品入库手续完备,不得以白条顶替。
批发与零售管理 商品批发:1950年,国营百货公司承担全县商品的批发。1953年,国营商业改
变了上拨下卖的“供给制”,按经济区域,根据自然流向组织商品流通。1956年,为加强批发管理,利
津县商业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商品分配办公室,双方公开库存,互相支援。1958年,商品紧缺,批
发对象只限于基层供销社。 1962年因涝灾严重, 商业系统组织工业品下乡,凡城乡都需要的商品,
优先供应农村,城乡供应比例为城镇33%,农村67%。“文化大革命”中。受“左”的影响,批发管理
混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厂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办的商店增多,批发业务量扩大,不论
县内外,不分营业性质,只要有营业执照,均予以批发供应,县城3个工业品公司都建立小批发门市部。
1983年, 又增设陈庄、罗镇、傅窝、等3个批发点,供销系统及部分个体商业户也开始经营批发业务,
1985年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三者批发经营竞争的局面。
商业零售:1954年,利津县国营商业各零售店建立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即零售金额核算制),每
月一次清货盘点, 盘点时间一律定为28日(大月29日) 。1985年后,调整网点布局,组织送货上门,
1965年,实行四权下放(四权:资金使用权、费用开支权、短期准假权、残损商品处理权),五员分工
(五员:进货检查员、核算检查员、物价检查员、服务质量检查员、陈列卫生检查员)等制度,推行岗
位责任制。“文化大革命”中,零售企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服务质量下降。
1979年以后,企业恢复各种规章制度,开展送货上门,修售结合,一业为主,兼营其他等服务活动。
1982年,商业系统的3个工业品公司,6个零售门市部执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革除“大锅
饭”、“铁饭碗”,同时普遍制定工作人员职责、柜台纪律、营业员守则、奖惩制度,使零售管理适应
新形势。
仓储管理 建国初期, 各商店、门市部储存货物的仓库,半数是苇席和帐篷搭盖的临时仓库,半
数是古老的旧房。条件随差,但职工精心管理,库存商品损失数量极少。60年代后,临时仓库逐步被砖
瓦结构的永久性仓库代替。1980年以后,商品仓储“四防”安全设施逐步加强,今年统计商业系统共有
灭火机145架, 防火桶94只,防火锨104张,消防泵3台,水龙带150米,水井16眼,防火缸140个,石棉
被32床。

第二节 财务管理

商业财务 会计制度: 旧时商号无统一的财会制度,一般商号设总帐、分户帐、流水帐三种。流
水帐又分记钱流水帐和货物流水帐。账簿和银钱有记帐人监管,除掌柜和记帐人员外其他人不得随便翻
阅帐簿。
建国后,国营商业从1954年起按照中央商业部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立总分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
必要的辅助帐及各种报表。以公历纪年为合计年度,以公历日月为记帐日期。记帐须有合法的原始单据
或会计凭证。分设会计、出纳,钱帐分管,按月、季、年编制会计报表,由经理审查,签名盖章,上报
主管部门。除单位负责人外,其他人不得随便翻阅帐簿和报表。
1981年1月1日,根据惠民地区商业局文件精神,利津县商业系统所有帐簿全部更换,按新规定设帐
记帐。红字只用于划线和冲帐,帐户余额出现负数时。用“-”号表示,不用红字记余额。帐簿上一切
记载,决对不需涂改、挖补、刀刮、皮擦。
1984年4月, 县商业局对所属8个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大检查,审查原始凭证11198张,
完全符合要求的占94.03%, 记帐凭证1783张,完全符合要求的占95.3%,查帐簿53本,记帐6872笔,
差错率7.1%。各单位会计档案装订整齐,柜橱专用,清楚完整。
资金管理:解放后到建国初期,私营商业的资金,大多数商号为股份资金或取入资金,部分商家是
自筹资金, 商号资金周转不开时, 向银号取钱,利息比较高。1954年底统计,全县私营业资金总额为
16294.1万元。
国营商业的流动资金,有国家财政部门无偿拨给的自由流动资金和企业按计划向银行借入的有息信
贷资金。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业经营的周转性资金需要,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钱出去,
货进来,货出去,钱货两清。不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抽调和挪用。所有流动资金的使用,
都纳入计划或核定定额,并按批准的计划和定额掌握资金。各专业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每月坚持盘点
一次,做到“日清月结”。
费用管理: 1954年,省商业厅下达“增产节约劳动竞赛季度评奖试行办法”,利津县商业系统按
照文件精神,改善经营管理;降低商品流通费用。
1959年,按照“以最少的时间,走最短的路程,花最省得费用”的原则,对运输路线和供货地点进
行审查,确定合理的流转方向,防止迂回运输和商品倒流,使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在1958年的基础上降低
10%,节约费用51.4万元,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全年加速40天。
1961年, 商业系统为节省费用开支,土法上马,用转炉代替铁炉,节约费用400元,干部、职工自
装自卸货物11.5万公斤,节约费用172元。1962年费用计划率为20.1%,实用18.85%,比计划费用率低
1.25%。
1963年,商业系统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改变商品运输路线,节约资金7987元。建立规章制度,杜绝
商品缺少、 霉烂现象, 全年节约开支2万元。 1965年费用总额45万元,费用率9.86%,比1962年下降
2.52%。 以后十几年费用率持续上升,1985年费用总额136.4万元,是自商业局建立以来费用额最高的
一年。
利润管理:解放前,利津私营商号一般是一年一“小帐”,三年一“大帐”,利润分配是“东西各
半”,也有“东六西四”的。东西各半即东家(钱股)、西家(人股)各分一半,伙计(勤杂工)不参
加利润分配,有的商号年底拿出部分利润赠给伙计。
解放后,除了东家仍按出资额分利外,西家所得利润实行新的分配方式,即所有从业人员均参加吃
股份,根据各人的工作能力实行民主评定,这种分配方式一直延续到1956年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结
束。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商业实行报帐制,财务由上级公司统一管理,一切现金收入上缴,一切现金
支出先编制计划,由上级公司审批,各项开支向上级报帐。
1956年,各国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基金外,余皆按定额上缴县
商业局。
1979年后,利润留成按实现利润计算,商业企业按17%提取,商办工业按25%提取,饮食服务业按
实现利润、费用水平、营业收入、流动资金四项指标考核提取营业基金,其利润留成按利润净额的80%
提成。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所得税,交税以后,
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饮食服务公司交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利改税后的利润,55%提交所得税,13%提交调节税,32%作为企业
留利基金。
供销社财务 资金管理: 供销企业资金来源有自由资金(社员股金、公积金)、借入资金(银信
和其他单位借款)、结算资金(应付未付利税、应付未付费用、货到未付款)以及代管其他外来资金等。
从1952年开始,通过编制要货计划、贷款计划、财务计划,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1958年,“人
民公社化”后,商业和供销合并期间,受“左”的影响开展“大办工业”、“放卫星”活动,资金使用
失控,赊销预付普遍发生,商办工业大量占用流动资金,造成资金周转缓慢。1962年,商业供销分开后,
利津县供销社,按全国总社下达的供销合作社资金管理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使用
范围,严格审批程序,专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经济核算,坚持民主理财,接受财政、银信部
门和群众的监督,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文化大革命”中,财务管理一度混乱。1979年以后,县供
销社遵照总社指示,整顿财务工作,进行清产核资,改革利润留成部分。1980年,遵照全国总社和中央
财政部门关于《基层供销社财务管理几项规定》通知精神,对有问题的商品盘查摸底,规定流动资金不
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准挪用、摊派和私人借款,销货款及时回笼,异地托付限制在两天内办好,采购人
员不得带现金购货,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定额管理,及时收回预购定金。
1985年,全县供销系统资金计106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420万元,自有固定资金639万余元。
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商品流通费(运杂、保管、包装、商品消耗、保险、利息及手续等费)、职工
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修理折旧、简易建筑、低值易耗品推销等费用。采取分类管理办法。直接
费用定费用率直接控制,间接费用定额控制。对一时难以制定费用定额的各项费用,采用包干制。历年
费用率除1965年最高为21.33%外,其他年份一般保持在9%左右。1981年,县供销社采取扩大商品流通,
加速商品流转,合理组织运输,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商品储存保管等措施,平均费用率下降为8.83%,
比1980年降低0、15%。1982年后费用率上升到10%以上,主要是有问题商品处理损耗造成。1985年加强
费用定额和包干管理制度,费用率降为9.97%。
利润管理:县供销社根据国家政策,执行计划管理和分级管理两种办法。计划管理是根据上级下达
的利润指标结合年利润完成情况及当年经营目标做出预测,制定目标利润,在确定年度指标时,分季度
分月份确定利润额。分级管理,是把当年的利润指标加以分解,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情况,落实到基层单
位。 1951年,基层社利润分配:公积金50%,建设基金10%,公益金10%,教育基金10%,社员股金20
%。 县社利润分配:公积金70%,建设基金10%,教育基金5%,调剂基金15%。1955年,实行五级税率
法。1956年,实行所得税附征,即除按纳税率交纳税金外,附征一定比例税金(县社17%,基层社14%)。
1957年,采用综合税率法。1958年,基层社下放给人民公社,有公社统一包干上交利润。1959年,又改
为按月实现利润上交县商业局,统一汇交国库。1962年,商业局和供销社分设,恢复了税后盈余分配制
度,调剂基金和基本建设基金分级掌握,逐级借用。奖励基金由各级理事会统一掌握,从工资总额中提
取5%。1963年,按总社规定,基层社年终盈余分配,公积金40%,调剂金5%,教育基金10%,基本建
设基金9%, 社员股份分红14%,公益金暂不提。1965年,根据总社规定,县社改为利润留成,留成比
例为利润总额的43%,各基层社仍执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制度。1973年,根据中央商业部、
财政部指示,县社实行利润全部交国库,亏损弥补,基层社不变的办法。
1979年,为革命“大锅饭”弊端,供销系统恢复利润留成制度。1980年,改利润留成为县社汇总实
现的净利润,扣除按规定抵交款项后,40%上交财政,20%由县社按月上交地(市)供销社,余下的40
%有县社按情况与企业利润挂钩平衡安排。1983年,通过利改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利润留
企业。
会计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到1964年,供销社采用借贷记帐法。1965年,采用收付记帐法。19661984
年,采用增减记帐法。1985年,又实行借贷记帐法。
会计报表随会计科目不断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