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利津县委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试行)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4&A=7&rec=5&run=1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上级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全面
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今后全县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要切实做到让各级领
导强起来,让服务部门的灯绿起来,让个体私营业户红起来,让职工群众干起来,让
全县人民富起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县人民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2.允许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
余时间、公休日、节假日兴办第二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允许自收自支、差补单位
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准
滥用职权,搞不正当竞争;②依法经营,照章交纳税费;③不准无偿使用公家设施搞经
营,损公肥私。
3.直接从事第二职业或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所获得收
入,均属个人正常的合法收入,在交纳税收的前提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和干
预,并依法给予保护。
4.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县直、乡镇党政机关和全
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分别视其工作性质,按编委核定编制额的40%左右组织工作人员
(不包括一线教师、医生)领办、创办各类服务基地、示范企业或停职留薪从事个体私
营经济。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保留编制、保留职务、保留工资级别,工龄连续计算,
不影响正常晋级,三年内工资照发。接近内退年龄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
以提前办理内退手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规定。财政差
额拨款、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单位停职留薪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定,并签订合
同。
5.放宽税费征收政策。对年生产、销售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其会计核算基本
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允许使
用增值税发票。对新办的私营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给予一年的试营业期,缓交各税,免
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利发[1997]
39号、利办发[1997]35号文件和本规定,公布有关税费目录和承诺服务措施,
个体私营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税费缓、免、返手续,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予以审批。
6.积极扶持专业村、产业乡(镇)的发展。各乡镇要立足本乡镇实际,走农业产业
化路子,依托本地资源,发挥规模优势,引导农民全方位进入市场。引导、鼓励农民承
包土地进行开发,创办家庭农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户、专业村、产业乡(镇)
发照时,除登记工本费外一律不收费。凡符合条件的专业村、产业乡(镇)经县、市个
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工商部门逐级审批认定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享受县专业园区的
有关优惠政策。
7.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购买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也可兼并或通过控股、参
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兴办股份制公司和股
份合作制企业;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或三个以上个体、私营业户自愿联合,注册本金达到
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支持其
组建企业集团。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
20%的优惠,一次交不齐的,欠缴部分在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的前提下,允许3年内分期
交清。允许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接收原企业职工60%以上并签定不低于5
年劳动合同的,每接收一名职工按6000元标准冲低出售价格,最低为零。并缓征所得
税2年。
8.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进项目和资金。凡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建成投产后,按当年上交税金的2%给予奖励,期限为3—5年,资金由县、乡财政支付;
引进货币资金的,按到位资金的2—4%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9.拓宽融资渠道。县财政部门从1999年开始,按个体私营经济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提
取专项资金,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各商业银行要每年
安排30%以上的新增贷款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行信用评级贷款制度。
10.个体私营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用地或开发新产品增加用地,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出让
的形式,也可由乡镇政府征用后租赁给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
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收回、拆除、侵占;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搬迁的,应严
格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
11.个体私营企业每年上交税金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上交税额的5%给予奖励;
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上交税额的3%给予奖励。
12.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搞好“下岗职工市场”的建
设。凡持《失业证》在“下岗职工市场”经营的业户,除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执照外,
两年内不收取各种税费。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进入市场检查、罚款。对进入夜市、早市从
事商品经营的个体户、下岗职工(原经营业户除外),除收缴少量的卫生管理费外,两年内
免收一切税费。
13.对新上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持乡镇政府和县个体私营经济管
理办公室的证明,免收县级电贴费。对新上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持乡镇
政府和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的证明,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的半价安装电话一部。
14.利用工基交、商贸流通企业原厂房设备、临街商业用房和持原企业登记名称的营
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原单位只收取房屋或设备租赁费、承包费,其它民事责任和工资
福利由经营者承担的,不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15.加强对收费和罚款的管理。凡按国家规定属个体私营业户交纳的收费,不管哪个
部门均要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凡国家没有规定的一律取消。由物价部门公布
各部门的收费标准及降低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部门必须实行“三定一公开一统一”
(定时、定点、定额收费,公开收费标准和各户定额,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实行交费卡制度。未经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一律不准检查、罚款;凡经批
准检查又需要罚款的,先将检查、罚款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批准。
16.重点发展100户以上的利津镇、陈庄镇、盐窝镇三大经济园区。要成立专门管
理委员会,对应收的税费统一收缴、分户结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检查、收费。
17.对个体私营企业中符合职称等级或工人技师评定条件的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一
视同仁。个体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要严格遵守《劳动法》,搞好对职工的劳动安
全和社会保障服务。劳动部门要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的用工管理,指导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要
重视私营企业中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逐步完善。
18.切实搞好对个体私营业户的信息服务。县、乡两级都要成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
广泛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加强与大市场、国内外信息网络及有关企业的联系,积极为个体
私营业户提供各种服务。
19.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增加个体私营业者的比例,有关部门要做好
举荐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
20.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从事个体
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业户代办各种手续,实行最低有偿服务。
21.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成立资金互助组织,本着自愿互利、有偿使
用的原则,支持本组织成员及其他业户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依法经营,违者依法
查处。
23.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浓厚氛围。新闻媒体要设立个体私营经
济栏目和专题,深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宣传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是“光彩
事业”,全社会要对个体私营经济多支持、多保护、多服务。
24.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
充实加强办事机构,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
班子和部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抓好落实。
25.本规定与利发[1997]39号、利办发[1997]35号文件一并执行。
本规定由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