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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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搬运装卸管理,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搬运装卸市场,保护搬运装
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搬运装卸管理工作。城建、工商、
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搬运装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辖区的货源情况,成立搬运装卸管理站;村委会、单位成
立搬运装卸队,队划分为若干小组。搬运装卸管理站,归属乡(镇)政府领导,接受县交通
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搬运装卸人员进行登记、编队、办理证照;
(二)领取和发放结算凭证,收取管理费;
(三)对搬运装卸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作业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培训;
(四)对各搬运装卸队、组进行检查考核;
(五)负责搬运装卸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到所在乡(镇)搬运装卸管理站申报《开业申请登记表》;
(二)到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要,
对其经营范围、作业能力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三)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所在的乡(镇)搬运装卸管理站领取工作证
章和作业胸章。
第六条 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佩戴作业证章,否则,任何用工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第七条 允许国有、集体单位专营或兼营搬运装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垄
断搬运装卸市场。
第八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原则上在本乡(镇)辖区内从事作业,跨区域作业的,由双方
管理站协商解决。外地搬运装卸经营者进入本县从事作业的,需到作业区域管理站办理手续,
征得批准,方可作业。
第九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装卸质量。
对不属于搬运装卸经营者装卸范围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精密仪器、贵重设备、
保密材料以及生活、办公用品等不得强行装卸。搬运装卸经营者因过错造成货损货差事故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用工单位匿报、错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造成搬运装
卸机具、设备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用工单位货物损失的,搬运
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结算凭证,以队或组为单位
与用工单位结算装卸费。搬运装卸管理站按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营业额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和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
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
告、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利政发(1993)10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