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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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会
计基础工作的提高,保障财会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
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
1.各单位要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各项收入要由财务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由
非财务机构管理资金。
2.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收入帐户,确需设置的,需经县财政局批准,并在指定
的银行开户。
3.对应缴财政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收入和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的收入,要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4.由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5.严禁单位在财务机构之外设置银行存款帐户,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搞储蓄性存款或公款私存。对隐瞒、截留预算内外收入的除责令纠正以外,同时对违纪金额
全部没收,并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支出管理
1.单位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要
按照县政府确定出台的政策执行。各项支出一律通过县财政局批准设置的银行支出帐户核算。
2.各单位要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员经费要予以落实
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挤占行政和事业经费,各种基建资金要先存入
县财政局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对
不按资金管理要求安排的支出,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按违纪金额的5%对单位进行罚款。
3.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正常的工资性支出由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
标准审核发放;对办公、水电、邮电、印刷、设备购置、修理费等开支,金额在300元以
内的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开支;金额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业务、
财务的负责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批准后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批准后开支。
4.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报销人必须持合法的报销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分管财务的
负责人依据审批制度规定审核签字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5.来宾接待实行派餐单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接待标准,对来宾由办公室按规定标
准填写派餐单安排就餐,并详细记录。每月由办公室将饭费原始单据汇总,连同派餐单报分
管财务的负责人按规定标准审核,然后在报销单据上签字报销。若临时无支付能力,可由财
会人员开具借据,并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署挂帐。各单位招待费必须单独核算。财政拨款
的所有单位原则上在县宾馆接待,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在其他饭店接待;更不允许县内互相请
吃。
6.加强车辆支出管理。车辆购置要严格接照车辆编制及标准配备,首先要向县政府写
出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审批后,再办理有关社控手续,严禁无社控、超编、超标准购车,否
则,由县政府予以没收。对汽车大修理要实行预决算制度,事前由办公室编制预算,由分管
财务的负责人同主要负责人研究同意后进行修理。事后编报决算,经班子集体审议后报销。
对车辆保险实行政府统一投保办法,各单位将保险费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向保险公
司支付保费。
7.严格控制各种会议费。各单位要从严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较大型会议要经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召开。会议开支严格按标准执行,严禁利用召开会议赠送礼品和纪
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8.加强电话费用管理。各单位对公用电话要逐步推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
转使用”的办法。对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严格按照利发(1998)29号文件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电话费用,超范围和标准部分一律由个人自负。
9.对基本建设支出和较大型的修缮工程,事先由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单位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由承办单位编报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查确认
其工程结算价值,并由项目负责人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其开支情况,方可办理结算。工程款
支付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方能报销。工程拖
欠款的借据,也必须由上述四方人员签字后才能生效,否则,财会人员不能支付工程欠款。
10.加强对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对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
专款和县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各单位要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
用款单位要在1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
证核实。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金的,限期缴回或从其他财政拨款中扣
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1.及时办理费用结算。对应该支付的款项,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必须在10日内结
算。对因无资金支付能力,而不能按时支付的费用,要先挂帐处理,其欠款在会计核算中据
实反映。对超过结算日期的,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
1.对单位的财产物资由财务机构统一建帐、核算,由财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管理。
2.购入财产物资,先由财产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对增加的固定资
产,财务机构要及时登记入帐。
3.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借用。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方可借用,
若有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对职工个人借用的公物,须建立个人领用统计表(单位和个人
各执一份),每年核对一次。调动时应将使用的公物交清,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出租、捐赠、对外投资、变卖、报废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对捐赠、对外投资、
变卖的固定资产要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价值。
5.对财产物资要每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再调整帐务,达到帐帐、帐实相符。
四、债权债务管理
1.加强债权债务款项发生的审查。对债权的发生,必须首先取得债务方符合规定的凭
证,并有经办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三方签字,方可办理。对债务的发生,必须
取得债权方认可的、符合规定的凭证,并有经办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三方签
字。严禁私人借用公款,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但必须限期归还,借款期最长不超
过半年,到期不还者从工资中扣还。对数额较大的借出款项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债务方、债权方或项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
明细核算,不得混淆。否则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向领导提供债权、债务到期情况,限期进行
清偿,并及时处理帐务。对干部职工因公预借的款项,须经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在
公务完成后十日内结清,并一借一清。对各项债权、债务至少每年核对一次,达到帐实相符。
对债务方(或债权方)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归还)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核销帐务。
五、专用基金及结余管理
1.事业单位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
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2.专用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严禁超支、
乱支。
3.对当年专项经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资
金)结余,要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除追回全部结余资金以外,并给单位一
定的经济处罚。
六、单位划转撤并财务管理
1.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要在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
督指导下进行。
2.划转撤并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报经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票据使用和管理
1.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服务经营收入等,要使用合法
票据,否则,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对单位的各项支出及往来款项也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
禁使用白条、两联单和自制票据,对不合法票据,领导不能签字,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否则
追究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2.票据的内容填写要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印章,
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款。
3.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收
据及专用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到县财政局领取,并设置专门帐簿登记票据的领取、使用
和缴销情况。
4.执收执罚单位每月末将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和罚没收据交财政联进行清理登记,缴
回财政局并领购新票据。需要销毁的票据,要向县财政局提出销毁申请,经批准同意造册登记,
由县财政局监督销毁。
5.严禁私刻收费票据专用章和涂改、伪造票据。收费单位不得将收费票据转借、转让、
出售,也不能挪用、丢失和损坏以及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否则,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八、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专职会计人
员中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会计证后持证上岗。对无
证上岗的要全部调换。对已持证上岗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调
离会计岗位。会计人员的撤换,必须征得县财政局同意。擅自撤换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的财会
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从事财会工作。
3.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不得交叉使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
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
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5.对错误的原始凭证,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随意涂改、挖补。
6.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予以更正。不准涂改、
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重新抄写。
7.会计帐簿登记要及时,并保持帐面整洁规范。业务量较大的随时登记,业务量较小的
可一旬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随业务发生时间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与
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核对一致。
8.会计人员要按月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内所发生的各项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
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收入和支出类帐户,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年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转帐,及时编制年度决算。
9.各单位必须每月对会计帐簿、报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进行相互核对,保
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10.各单位的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平时要注意整理、保存,年终要进行全面
清理登记入档,集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对因主观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故意销毁会计
档案资料的财务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11.对于违反上述会计基础工作规定,造成帐目混乱的,对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吊销会计证,调离会计岗位。
九、内部财务会计管
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有关财政财务政策规定,
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
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
制度等。
十、监督检查制度
1.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设3—5人,其组成人
员必须经群众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理财小组每年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全
面的审计,写出财务管理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报告,连同本期财务开支情况,向单位领导班
子通报,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财务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各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
家的各项财经法规、财经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格监督。对财务人员不坚持原
则、监督把关不严、违反财经法规的,要严肃查处。对单位负责人无视财经法规,强行干预
造成违纪的,要追究其责任;对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3.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财政部门要经常对会计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并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纠正,两次检查
不合格的限期调换会计人员,并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把各单位财务审计列入
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地审计,审计面每年要达到30%以上,确保每三年审计
一遍,并将审计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如发现违纪、贪污等重大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
责任人员提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十一、其他
1.本规定适用于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
活动。
2.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