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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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提高,保障财会
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
1.各乡(镇)要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所有乡(镇)直部门和驻乡(镇)的县直部门派出
机构(按预算外资金属地管理原则)的各项收入必须由财政所集中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对应上缴预算的收入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县、乡(镇)国库。
对本级组织和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应缴上级的收入要按照规定
及时上缴。对挪用专款的,一经发现,处以50%以内的罚款,并从财政拨款中扣缴。
3.预算外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乡(镇)财政所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开设统一专户,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其支出由乡(镇)财政所按照预算
外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各乡(镇)直部门经财政所
批准只允许开设一个支出专户,用于核算财政所拨付资金的支出业务。对上缴下拨的预算外
资金都必须通过财政专户办理。
4.严禁在财政所之外,开设收入帐户,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对隐瞒、截留预算内外收入的除责令纠正以外,同时对违纪金额全部没收并处以一至二倍的
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支出管理
1.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正常的工资性支出由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
标准审核发放。对办公、水电、邮电、印刷、设备购置、修理费等开支,金额在300元
以内的由乡(镇)长批准后开支;金额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的,由乡(镇)主要
领导研究同意后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
开支。
2.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报销人必须持合法的报销凭证,由经办人员签字,乡(镇)
长审核签字后报销,每月底经乡(镇)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把关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财
会人员不得办理。
3.来人接待实行派餐单制度。各乡(镇)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对上级来人确需
安排就餐的要制定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填写派餐单按排就餐,并
详细记录。每月汇总报乡(镇)长审核确认,同理财小组组长会签后报销,若临时无支付
能力,可由乡(镇)长给饭店开具借据,作为今后的开支依据。
4.基建、农业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副业等重大工程项目,事先由有关部门
编制预算,经乡(镇)领导班子研究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由承办单位编报决算,经县
财政局审查确认其工程结算价值,并由项目负责人向乡(镇)领导班子报告其开支情况,
方可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乡(镇)长、理财小组组长
四方签字方能报销。工程拖欠款的借据,也必须由上述四方人员签字后,方能生效,否则,
财会人员不能支付工程欠款。
5.及时办理费用结算。对应该支付的款项,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必须在十日内结算。
对因无资金支付能力,而不能按时支付的费用,要先挂帐处理,其欠款在会计核算中据实
反映。对超过结算日期的,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
1.对财产物资实行财政所与政府办公室双重管理。所有的财产物资政府办公室要建
立有关的帐卡,财政所对固定资产和需单独核算的库存物资,设置有关明细帐。
2.购入财产物资,先由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到财政所报销。对增加
的固定资产,财政所要及时登记入帐。
3.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借用。若遇特殊情况,须经乡(镇)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方可
借用,若有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对职工个人借用的公物,须建立个人领用统计表(单
位和个人各执一份),每年核对一次。调动时应将使用的公物交清,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出租、捐赠、变卖、报废要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
定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对财产物资,要每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
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再调整帐务,达到帐帐、帐实相符。
四、债权债务管理
1.加强债权债务款项发生的审查。对债权的发生,必须首先取得债务方符合规定的凭
证,并有经办人、乡(镇)长、理财小组组长三方签字,方可办理。对债务的发生,必须
取得债权方认可的、符合规定的凭证,并有经办人、乡(镇)长、理财小组组长的三方签
字。严禁私人借用公款,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但必须限期归还,到期不还者从
工资中扣还。对数额较大的借出款项需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债务方、债权方或项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
明细核算,不得混淆,否则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向领导提供债权、债务到期情况,限期进行
清偿,并及时处理帐务。对干部职工因公预借的款项,须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公
务完成后十日内结清,并一借一清。对各项债权、债务至少每年核对一次,达到帐实相符。
对债务方(或债权方)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归还)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核销帐务。
五、票据使用和管理
1.乡(镇)政府(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收入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专用票据,否则,缴款人有权拒绝缴
款。对各项支出及往来款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两联单和自制票据。对不合
法票据,领导不能签字,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否则追究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2.票据的内容填写要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印章,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款。
3.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专用票
据),由乡(镇)财政所到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收费单位到乡(镇)财
政所领取票据,并设置专门帐簿登记票据的领取、使用和缴销情况。
4.收费单位每月末将用完的票据存根清理登记,加盖财务印章后交回财政所,领购新
票据。财政所将验讫后的票据存根妥善保管,每半年到县财政局换购新票据。需要销毁的
票据,要向领购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批准同意造册登记,由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5.严禁私刻收费票据专用章和涂改、伪造票据。收费单位不得将收费票据转借、转让、
出售,也不能挪用、丢失和损坏以及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否则,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六、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各乡(镇)要配备与财政(财务)工作相适应的财政(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
过专业培训,取得会计证,持证上岗。乡(镇)政府要确保其办理正常业务工作时间,不得
因抽调从事其他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财会人员的撤换必须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并
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2.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不得交叉使用,严格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
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同时,会计人员的工作
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各乡(镇)要加强对财政(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4.原始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合法有效。财会人员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
位重开,不得随意涂改、挖补。
5.各乡(镇)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人
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准确登记会计帐簿,并确保帐面整洁规范。业务量较大
的随时登记,业务量较小的可一旬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随业务发生时
间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与银行和库存现金核对一致。
6.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人要组织会计人员定期对会计帐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
实物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必须每月进行一次。
7.会计人员要按月结帐。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内所发生的各项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
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收入和支出类帐户,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年底要按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转帐,及时编制年度决算。
8.对于违反上述会计基础工作规定,造成帐目混乱的,对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吊销会计证,调离财政(会计)岗位。
七、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各乡镇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
2.各乡(镇)财政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
八、监督检查制度
1.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设3—5人,其
组成人员必须经群众推荐,乡(镇)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理财小组每半年对本乡(镇)的
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的审计,写出乡(镇)财务管理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报告,连同本期财
务开支情况,向乡(镇)领导班子通报,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各乡(镇)财政所、审计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直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定
期开展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
3.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务工作的指导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
经常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并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纠正,
两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调换会计人员,并追究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把乡(镇)财
务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对乡(镇)财务进行定期、不定期地审计,审计面每年要达
到50%,确保每两年审计一遍,并将审计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如发现违纪、贪污等重大问
题,对乡(镇)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九、其他
1.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各乡(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
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告县政府。
2.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