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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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财政部《村合作
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
1.村提留乡统筹费、以资代劳款、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电费、水费、社会
捐资、集资款、集体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一律纳入帐内管理。
2.严格实行村帐、村财乡(镇)代管制度。所有各项收入必须在5日内上缴
乡(镇)农经站管理。各村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
除全额没收外,还要扣减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全年工资。当前还没有实行村帐、村财
双代管的乡(镇),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3.实行周转备用金制度。各乡(镇)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村500—
2000元的周转备用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违者对责任人和主要
领导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撤销职务。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各项开支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金额在300元以内的
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内的由村支部和村委会研究确定;1000—
5000元的由村支部、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研究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分管
领导审批,大型的开支必须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
2.严格报销程序。报销人员必须持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
的权限由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审签后方可报销,否则,农经站财会人员不得办理。
3.严格招待费管理。实行招待费限额制度,各乡(镇)每年根据各村的收入来
源、人口多少、对外经济关系确定招待费限额,无经济收入的村原则上不得有招待费。
各村对规定的招待费限额,不得擅自突破,确有特殊情况,限额不足者,应向乡(镇)
农经站写出书面报告,经农经站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否则,由责
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自负。
4.严格费用结算管理。对应支付的款项,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必须在10日内结
算。对因无资金支付能力,而不能按时支付的费用,要先作挂帐处理,其欠款在会计
核算中据实反映。对超过结算日期的,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
各村的财产物资村委会要建立明细帐卡予以登记。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借用。若遇
特殊情况,须报乡(镇)农经站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若有损坏或丢失,
应予赔偿。固定资产的出租、捐赠、变卖、报废要经村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报乡
(镇)政府批准,每年要组织一次财产物资清查,达到帐实相符。
四、债权债务管理
1.加强债权债务款项发生的审批。各村严格控制个人及外单位的借款,任何人
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下的借款,必须首先取得债务方符合规定的凭证,
并有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方可办理。对债务的发生,必须出具债权方认可
的符合规定的凭证,加盖公章后并有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三方签字。对
数额超出1000元以上的借出款需经村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乡
(镇)农经站审核,乡(镇)分管领导批准。
2.严格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债务方、债权方或项目设置明细帐户,
进行明细核算,不得混淆,否则,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村领导提供债权、债务到期情况,限期
进行清偿,并及时处理帐务,对原来擅自借出的款项到期不归还的由责任人归还。对各
项债权、债务必须每年核对一次。对因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要按法定程序处
理帐务。对一些单位或个人的欠款,乡(镇)农经站可采取换据计息、以欠转贷、限期
归还的办法。
五、票据使用和管理
1.各村所收取的各项收入,要统一使用“山东省村提留乡统筹收费凭证”或有关部
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否则,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对各项支出往来款项必须使用合
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两联单和自制票据,对不合法票据,领导不能签字,乡(镇)
农经站不得报销,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票据的内容填写要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印章,否则,财会人员不予
报销,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款。
六、监督管理
1.各村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公布两次,即在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各
公布一次,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劳动积累
工和义务工使用情况等。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县。各村一律
建立醒目的有保护设施的公开栏,防止随贴随破坏的现象。对不按期张榜公布的村,乡
(镇)政府责成限期公布,并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公布的单位责任
人撤销职务。
2.各村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设3—5人,其组成人员必须经群众推
荐,由有较高威信的群众、老党员、老干部等参加,报乡(镇)政府批准。理财小组每
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审理出的问题,向村支部、村委会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有
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各乡(镇)要加强农经站的管理,确保业务人员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办理业务。
乡(镇)农经站每月底对村级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单据一律不准
入帐。乡(镇)农经站会同乡(镇)审计办公室必须每年审计三分之一的村,县农业局、
审计局每年抽审各乡镇年审村的三分之一。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
政处分;对有贪污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各乡镇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
或借口挪用村财乡(镇)代管的资金,如经发现,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对
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5.本规定由县监察局、县农业局监督实施。
6.本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