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委县府发展个私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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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3日)

近年来,我县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利津经济的突破口来抓,全县个体私营经
济有了长足发展。实践证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促进生产力发展、活跃市场、
扩大劳动就业、增强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进一
步加快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
见:
一、实行“四放开”,进一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放开从业人员范围。鼓励人人参与、户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农民、城镇待业
青年及社会闲散人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均可兴办个体、
私营企业。鼓励在职的国家干部积极兴办各类经济服务实体,创办科技示范基地,从
事个体私营经济,经企业聘请也可到企业施展特长。
(1)副科级以上干部,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备案,与所在单位
签订1-3年合同。
(2)股级干部,由本人写出申请,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与单位签订1-3年
合同。
(3)一般干部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与单
位签订1-3年合同。
(4)凡积极从事兴办各类经济服务实体、科技示范基地、私营企业及到企业施展
才能的干部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保留编制,保留职务,保留工资级别,工龄连续
计算,不影响正常的晋级。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按原职务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2.放开经营范围。只要能促进利津发展,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经营范围全部放
开,准予经营。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
3.放开经营方式。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多种形式生产经营。可以
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购联销,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鼓励
他们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竞争。
4.放开名称登记和资本注册。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在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经县
或争取市工商部门批准后冠以县、市级名称。可刻制与其它企业同类规格的图章,允
许其使用不标明企业性质的统一发票。凡申请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即可
注册登记,注册资金按申报数额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提供资信证明和验资证明。凡
新办个体私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五天之内办好一切手续,核发证件时,只收
工本费。
二、加大对骨干私营企业的培植力度
5.对县里确定的九八年前年实现利税过100万元的20家、过50万元的100家重点民
营企业实行重点扶持,重点发展,重点保护。
(1)企业扩大规模征用土地,先收取土地补偿费,其它收费视企业情况缓缴。
(2)实行重点保护,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制作张挂重点保护企业牌照,每季度
联系一次,对干扰企业发展的行为及时查处。
(3)为企业主及其子女优先办理农转非户口。
(4)由县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在资金上优先扶持。
(5)水、电等优先安排。
6.其他当年利税过五十万元的或新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后也可
享受以上重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园区
7.各乡镇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优势,规划建设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力争二
年内基础好的乡镇都有一个个体私营业户在100家以上的规范的个体私营经济专业园
区,尽快在全县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个体私营经济专业园区体系。
8.个体私营经济专业园区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一头对外,具体负责园区内个体
私营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准进区参与管理和干
预。
9.对进入个体私营经济专业园区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允许
其先试办、试产、试销,半年后再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后当年不收税费。
10.凡进入专业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三年内免交一切属农民负担的税费。
11.凡进入专业园区创办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可办理农转非。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12.用好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制度,以上年
实际入库税金为基数,每年递增比例低于县税收计划的增幅,自1997年6月新办的个
体私营企业,从办理营业执照起,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私营企业,税务部门给予
代开即征,一年内不收其它税费。从第二年起,以上年应缴税金为基数缴税,年递增
比例低于同期县税收计划增幅。特困企业在职及下岗职工经办个体私营企业,凭劳动
部门的特困职工档案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可办理带有“特困职工”字
样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享受税费优惠待遇。
13.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各部门如技术监督、卫生、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
的检查,只允许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规范,一律不准罚款、不准乱收费。
14.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和用水、用电等。个体私营
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
15.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领办、创办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保留档案工资。对
成绩突出的,优先晋级、晋升和评定职称,是工人的在招干时优先考虑。
16.鼓励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去工作,或
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人事关系可放在人事局、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或隶属关系
相近的部门和乡镇,本人身份不变,保留档案工资,实际执行工资标准要高于档案工
资的1-2倍,或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工资、效益工资执行、工龄连续计算,并享受在
职干部职工的一切待遇。养老保险、劳动保险由所在企业交纳。对成绩突出的,优先
晋级、晋升和评定职称,是工人的,在招干时优先考虑。
17.改革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对个体私营企业主以登记注册的为准,只收缴属法
定负担的“三提五统”和县、乡统一规定的以资代劳项目,其它社会负担一律免除。
个体私营企业主愿意出让农业土地使用权的,乡、村要积极组织收回、转让,同时免
缴农业税、水费。
18.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自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的,劳动部
门可以给予招工,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时间可作工龄计算。个体私营企业中干部职工
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19.凡在县城或乡镇驻地购建住房,或已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优
先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优先照顾。在县内指定银行每存款1
0万元,存期两年以上的,可办理1人农转非或地方城镇户口,以此类推。
20.个体私营企业持营业执照或予约登记,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其开立帐户,设
立存贷关系。县政府以存款指定银行为主每年建立100万元专项贷款,重点扶持经济
效益好、信誉高的个体和私营企业。
21.个体私营企业研制的新成果、开发的新产品,要纳入名、优、新产品的评比
范围,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展销、产品质量、技术鉴定、商品检验、科技
立项、成果奖励、专利申报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其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
,参照集体企业办法评定。
23.要切实保障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敲诈勒索、流氓滋事、欺侮、殴打
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和非法侵占、抢劫、偷盗个体私营企业财产的、侵害企业知识产权
的,司法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乱集资。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缴、扣留、没
收、吊销个体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否则,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检举、控告,追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加大奖励力度
24.对乡镇、村的奖励:
(1)个体、私营企业以登记注册数为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总户数年增长
30%或新增加30户的,奖励乡镇5000元,每超10%或10户,多奖励1000元。
(2)以上年该村个体私营企业实际上缴入库税金总额为基数,年终考核,每增加
10个百分点,奖励村增加部分的20%,依此类推。
(3)积极引进外地客户到本地经营,外来客户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做出突
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凡吸引外商或国内客商来利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奖励
乡镇、村1万元。
25.对个体私营企业主的奖励
(1)对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群众威信高、乐于奉献、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个
体私营企业主,经考核,可进入村级、乡镇级领导班子;
(2)对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户,由县委、县政府表彰,披红戴花;
(3)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属农业户口的,办理家庭人口农转
非;
(4)对年上缴税金15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经考核,可聘为副乡级干部。
(5)对年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经考核可聘为正乡级干部。
26.机关干部领办或创办服务实体、私营企业,每年为国家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
,按上缴额的10%给予奖励,上缴税金15万元以上的,经考核可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30万元以上者,经考核可提拔为正科级干部。聘请到企业施展特长的干部,成绩突出
的,经考核优先提拔重用。
六、加强管理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7.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宏观上对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区域布局、行业分布等
,加强指导,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引导他们守
法经营,文明经营,自觉缴纳规定的税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做到讲信誉、讲文明
、守信用、守法规,为我县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
则。此前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