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沿街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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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沿街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建设规划管理,落实新一轮城建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利政发〔1993〕107号文件
,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沿街道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均应执行县城总体规
划和道路区域详细规划,并按规定办理“两证”手续。
二、沿主要街道建设原则上不安排平房。
三、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红线按详细规划执行。平房建设按道路红线后退至少3
米控制;二层楼房建设按道路红线后退至少4米控制;三层楼以上楼房建设按道路红
线至少7米控制。
交叉路口建筑红线应增加后退距离(具体要求由县城建主管部门规定),留足转弯
半径,保证行车视线畅通。
四、沿街永久性、临时性建筑,其设计方案、结构造型、立面装修材料和色彩,
必须经县城建主管部门评审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沿街新建围墙或旧围墙改造要按照“低、透、漏”的原则;大门、传达室力求造
型新颖、美观。
五、沿街道路两侧建设,必须进行封闭施工。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使用砖砌实
体墙进行围挡;工期三个月以内的,要使用编织布或木竹板进行围挡。建筑材料不得
占压道路,建筑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到垃圾场。
六、沿街道路两侧建设,要爱护道路设施,保证道路油面、人行道、花草、路灯
、排水等完好无损;水磨石浆水或含泥砂多的污水要经过沉淀后,再排入街道排水管
道内。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