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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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法制工作,促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
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系指县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县各项行政工作,根据
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和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
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和充分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与国家
的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实事求是,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适应本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充分发扬民主,树立大局思想,不片面强调局部或部门利益,不忽视和损害
全局利益。
(四)概念准确,内容具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语言规范。对允许
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如何奖罚等,都应一清二楚,界限分明,不
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本规定,对本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培训指导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的长期立法规划,以及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
需要,编制本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并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
定。
第六条县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向县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
议。建议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理由、主要内容、起草部
门、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进行综合研究,编
制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和计划,由县政府办公室
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负责起草部门如撤销或增加项目,必须事先向
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报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对规划和
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由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负责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联合起草并会签。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不得借
故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负责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未能协商一致的问题,由县政府
办公室牵头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
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成起草小组或指定专
人办理。起草人员应熟悉业务、懂得法律,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条例。为
实施某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用实施办法、实
施细则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标明其主题名称,并冠以“利津县”字样。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
(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规范;
(四)奖惩办法;
(五)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形式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条可分为款、项
、目,款不冠数字。内容多的可分章和节。
第十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资料,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本县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
行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必须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
件予以废止的条款;现行规范性规范需要修改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应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起
草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以及对主要条款内容的说明等。
第四章审定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起草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
会签后,报送县政府。
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起草部门关于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正式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3份;
(三)起草说明和起草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
。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提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未经县政府办公
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直接送县政府审议。
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遵循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有无抵触;
(三)是否符合本县实际并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