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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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控制基建规模,改善投资结构,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性
项目建设,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
行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县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1.全民所有制基建项目为300万元以内,生产性建设项目为500万元以内。
2.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为1000万元以内。
3.中外合资项目为500万美元以内。独资项目不加限制。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凡在利津县境内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计划委呈报基建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呈报基建项目
平面设计示意图,基建项目工程预算书以及县城建委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将基建资金
(一次或分批)存入当地建行,并办理有关手续。
2.建设单位持计划委出具的“建设项目计划通知单”,到地方税务局、所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凭纳税凭证、存款证明,到市计划委办理“建设项目投
资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项目批文及“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需征用土地的先到县城建委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征地手续。凡在原来属于划拨土

注:县歌初稿作者有张凤峨、郭青贤、张大民、赵玉武、田和平、牛吉山、崔建国。
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然后建设单位
持县计划委的批文等到县城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由计划委、城
建委、地税局、审计局、统计局、建行、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签署。
4.建设单位取得“开工许可证”前,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开工前审计。
三、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1.基建项目的管理收取投资许可证费分为生产性、非生产性两类,凡生产性建设
项目收费五百元,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收费八百元。
2.未经计划委批准开工的计划外项目,一律责令停工,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
,补办报批手续,项目呈报管理收费加倍,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处理,税务机关除按其
规定税率征收税款外,对纳税人处以税款五倍以内的罚款。
3.以更新改造为名,实为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
加倍征收,对偷税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教育、卫生、社会公益、福利建设项目,由县计划委把关,优先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保证金的收缴与管理
1.报批的基建项目,一律收缴基建项目投资规模保证金。
2.项目投资规模保证金按建设性质,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饮食服务、文化娱乐项目属非生产性项目)两种类别。凡属生产性建设项目收缴投资
总额的0.5%;凡属非生产性基建项目收缴投资总额的1%,属教育、公安、检察、法
院等特殊行业,基建项目保证金减半;属残疾福利方面的基建项目金额免缴。
3.基建项目报资额度造价的计核(含征地面积的计核,亩计核为1万元)。土建的
工程造价,平房每平方米为3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为500-700元,楼板平房按楼房
造价的下限处理。
4.项目规模保证金收缴后,由县计划委主管,专户、专款、专存(不计息),不得
挪用。
五、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前10天,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计委)、项目施工管理机关(城
建委),写出“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报告”,质量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项目工程验收时,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项目保证金按审计结论予以处理
。凡不超过项目批准规模,未改变项目用途,保证金返还建设单位;凡超标和改变用
途的项目,将投资规模保证金全额罚没,并上缴财政。
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利政发(95)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