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关于授予“利津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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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3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表彰在振兴利津经济和各
项事业中功绩卓著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授予的荣誉称号为利津县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凡在利津县“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包括特邀、特聘和在
外地为利津的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者,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被授予荣誉称号者,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同
党中央保持一致,致力于利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民群
众公认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真理,主持正义,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胆捍卫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事迹特别突出。
(二)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事业中,努力钻研科学技术,有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成
绩显著,知名度高;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对国家和利津
人民有重大贡献。
(三)忠于职守,艰苦创业,廉洁勤政,光明磊落,业务精,为人正,忘我工作,
多年如一日,事迹突出,贡献大,受到社会特别崇敬者。
(四)竭尽全力为我县的工农业生产服务,或防止、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
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失,功绩卓著的。
(五)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威胁,或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舍生忘死,奋
不顾身,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能保持民族气节,为国家和利津人民争得荣誉和利益,事迹
非常突出的。
(七)有其它卓著功绩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称号的报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规定条件的,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
院以书面材料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拟授予荣誉称号者进行考察核实后,以投票
方式表决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决定。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授奖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宣布授予荣誉
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六条:奖章称谓“利津人民奖章”。
奖章和证书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制。
奖金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由它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