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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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投资
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装饰、装修设
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及构配件生产,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质量、施工质量、
构配件生产质量,以及保修其内返修质量。
第四条利津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县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试验室
)桩基检测单位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负责处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县质监站应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和业务范围,经核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工程不准开工。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县质监站应按规定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巡回检
查。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不宜事后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不
经监督检查,不准转入下道施工工序,经检查发现问题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解决。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县质监站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经验评不
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可按工程
造价增加5-10%结算;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工程或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按工程造价扣减5-10%结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室)应由有权部门认定,出具的检测、鉴定
、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三章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的
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参
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纳工程
质量监督费,提交勘察设计等有关文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按照国
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严
禁无证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定及技术标准,满足
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修复与变更,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对工程选用的通用设备、构配件和建筑材料勘察设计单位可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和质
量标准,但不得确定生产厂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精心组织施工,接受县质
监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应达到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
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
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工程实行保修,签定建设工程保修书,
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修说明。
第十七条工程所有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
明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返修和损害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
停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拒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擅自开工的;
(二)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无证勘察设计、施工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以下质量问题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返工整改,并每项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技术资料假、错、乱、凑的;
(二)砌石工程立砌、包心砌的;不按规定设置拉结石的,砌砖工程组砌方法不正
确的;瞎缝、通缝、暗通缝超出规定的,干砖上墙,砂浆饱满度达不到要求的,砌体
随意留直槎的,拉接筋不按规定设置的,不按规定预埋木砖的;
(三)钢筋绑扎、焊接的搭接长度、锚固长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主筋位移超差的
,使用不合格钢筋的,箍筋绑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砼配合比控制不严格的,振捣不实的,孔洞、露筋、蜂窝麻面超出规范规定
的,钢筋砼保护层达不到要求的,砼施工缝留置处理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出现孔洞、
露筋等问题不汇报,不按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而是随意抹灰隐蔽的;
(五)楼板安装板头不堵孔,不座浆,板缝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六)铝合金门窗安装不按规范施工,不加防腐材料的,地脚规格不符合要求的,
砖砌体用射钉的,内外抹灰埋框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七)屋面防水使用劣质材料的,施工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八)内外装饰空鼓严重的,分格线、踢脚、阴阳角不顺直、不光滑的,水刷石冲
洗不清、污染严重的;
(九)安装、土建不密切配合,预留洞不准确,临时乱打洞破坏结构的,安装材料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安装不执行规范规定的,造成漏水、渗水影响使用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票据,罚没款收入应按
规定上交县财政。
第二十四条妨碍和阻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利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长曹连杰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