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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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干预“四乱
”现象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更快、更好
的发展,为全县经济的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经研究,决定实行“企业保护卡”的制
度,现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的指导思想、意义和原则
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治理“四乱”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外部环
境,促进企业生产力的解放,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使企业在改革、开放、发展中轻
装上阵,从而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做出更大贡献。
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有利于治理“四乱”,为企业发
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我县“四乱”现象比较严重,有的部门、单位不顾企
业的切身利益和全县的整体利益,以执行某些政策、规定为借口,到企业乱检查、乱
收费、乱摊派、乱干预;有的为了维护部门狭隘利益,巧立名目,影响了企业的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可以
为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抵制“四乱”等现象的发生提供依据和保障。(二)有利于企业
更好地落实各项改革、开放政策。(三)有利于企业及全县整体外部良好形象的形成,
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全县开放步伐。(四)有利于促进全县骨
干企业的隆起,加快全县财源建设步伐。(五)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的原则是,(一)服务性原则,“保护卡”制度的实行是
以服务于企业为宗旨的,在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为企业搞好服务这一原则。(二)强
制性原则,“保护卡”制度的实行带有行政强制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无条件地服
从并严格执行。(三)动态性原则,“企业保护卡”的发放具有动态性,凡符合县政府
规定条件,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重点企业才能领取“保护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
如果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效益下降幅度较大,可以吊销其“保护卡”。(四)鼓励
性原则,“企业保护卡”制度是县政府为发展企业而实行的一项倾斜政策和优惠政策
,通过实行,促进先进企业更先进,后进企业转化为先进企业,从而带动全县经济的
不断发展。(五)实事求是原则,“企业保护卡”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全县经济,将
上级各项政策与我县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从利律的实际出发,实事
求是。

二、“企业保护卡”制度的使用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范围。全县重点县属工业企业、重点乡镇工业,以及年利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流
通企业。
(二)内容。(1)对不经县政府同意的各种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包括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检查、安全消防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卫生检查、技术质量检查、工商物价检
查、财税检查、计划生育检查,以及所有职能部门进行的检查活动。(2)对不经县政
府同意的各种收费、集资,企业有权拒绝。包括教育集资、公共事业集资、社会福利
集资等各项收费集资行为。(3)对不经县政府同意的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绝。包括
工程摊派以及各种形式的报刊、书籍摊派等。(4)对不经县政府同意的各种行政干预
(不包括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能),企业有权拒绝,包括干预
企业生产、管理等行为。(5)受保护企业要严格守法经营,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照章纳税和交费,为社会多做贡献。(6)企业对一切“吃、拿、卡、要”等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县政府举报,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的
或经济的处罚。
(三)使用方法。(1)由县政府对重点企业进行颁证(卡),自颁证(卡)之日起宣布
有效。(2)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到企业检查或收费时,须先写出申请,报县政府办公
室法制科,由法制科报各分管县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领取同意检查或收费的
签字证明,然后持证明到企业进行检查。(3)有关部门在进入企业时,要主动出示签
字证明与企业联系,否则,企业仍可拒绝。

三、关于对实行“企业保护卡”制度的要求
要充分认识“企业保护卡”制度的意义,自觉执行“企业保护卡”制度。各企业要充
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加倍努力,搞好生产经营,严格按照《企业法》、《条例》、
《两则》搞好财务管理,强化自我监督约束机制。要落实各项改革开放政策,为全县
多做贡献。各部门从转变职能,服务企业出发,自觉遵守制度要求。各执法机关要密
切配合,对预计直接影响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事件,在办理前必须报告县政府,经同
意以后,方可办理。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