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公路辅助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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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路辅助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公路局是滨海路、永莘路、永馆路、辛河路等省道及公路用地、两侧边
沟等辅助设施的主管部门;
县交通局是县、乡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边沟等辅助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边沟等辅助设施,有
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边沟等辅助设施的行
为,并应会同水利部门保持公路边沟、桥涵的畅通。
第三条滨海路、永莘路、永馆路、辛河路等省道两侧从路肩外沿算起25米以内为
建筑红线;
利富路、盐义路等县道两侧从路肩外沿算起15米以内为建筑红线;
乡级路两侧从路沿算起10米以内为建筑红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土地管理部门
在审批土地时应征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非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征得公路主管部
门同意建设的,为违章建筑,由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各乡镇政府在进行建设和水利统一规划时,要征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公路
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不准在公路边沟内截沟蓄水或平沟种田。已破坏原来沟型的,由公路主管
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边沟原状。
已填平或堵塞公路边沟的,有关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必须按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疏通修复;拒不疏通修复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单
位或当事人承担。
第五条不准违章占用、利用、挖掘公路用地,不准在公路用地内取土、堆积料物
、摆摊设点、集市贸易。违者公路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公路两侧店铺和单位门前要达到“一低三化”,即门前地面要低于公路路面20厘
米,场地硬化、绿化美化、边沟浆砌化。并实行“三包”,即包门前卫生无杂物、包公
路设施无损坏、包边沟畅通无淤塞。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在公路两侧已形成的建筑物,分别情况采取措施:
(一)不适于修建明沟的,要建设涵洞或涵管,涵洞或涵管直径为1米,距地面1米以
下;
(二)不占排水规划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要按标准自行打通公路边沟,其标准为:
边沟距路沿石外缘1米,边沟沿台20厘米,上口宽3米,深1.5米,底宽0.5米,浆
砌厚度5厘米。
(三)占用并影响排水规划的,要按照排水渠系规划,达到分段区域排水要求,在路
基1-1.5米之外开挖,深1.5-2米,底宽1-3米,边坡1∶2,并做到公路边沟通排
水支沟,排水支沟通排水河道。
以上打通或修复路边沟的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必须在5月31日以前完成

拒不自行打通或修复路边沟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责
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沟渠清淤、开挖池塘、引黄淤地不得侵占公路边沟;已经侵占的,要自行排
除妨碍,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人
承担。
第八条各乡镇对在本区域内违反规定的,应当会同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水利、公安、土地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与公路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辅
助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县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并处以罚款;违反规定,抗拒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
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