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骨干渠道管理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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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我县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既得益于水,又受制于水。我县地处黄灌区,多年
来,县委、县政府一直把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
大事来抓,狠抓了引黄灌区的清淤治理工作。但是,多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部分水
利工程用地存在权属不明,界限不清等问题,给工程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影响了
工程施工和效益发挥。仅一年一度的灌渠清淤就要在清障问题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
力,成了施工中的难点问题。为了彻底搞好灌渠清障工作,切实解决骨干渠道弃土坝失
控失管的问题,为今后清淤工程的顺利进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
规定。
一、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县的骨
干排水灌溉渠道已依法办理了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手续,县水利局依法取得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属县管的水利工程有九条。分别是:褚管河、太平河、义丰河、
刁口河、宫家东干渠、宫家西干渠、王庄一干、王庄六干。
二、确权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与管理。确权划界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县里统一规
划管理,但考虑到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确权范围内的土地暂仍有原使用单位使用。因
水利工程管理所必须使用的土地,由县水利局根据需要确定使用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
三、原使用单位使用确权范围内的土地时,只允许种植不影响正常清淤疏浚工程
施工的短期作物,如遇在确权范围内种植作物影响水利工程正常施工时,应无条件地服
从大局,提早收获。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毁坏不作任何补偿,对影响施工造成不良影响
和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从今年起,灌渠确权范围内,一律不准种植林果、芦笋、中药材等多年生作物
。否则,工程施工损坏不作任何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内的现有施工障碍物作如下处理:
(一)果树种植年限在3年以上的,视情况做出处理。可由果园发包方划定出弃土存
放场地,划定的土场距离不得超过150米。
(二)果树种植年限在3年以下(包括3年),借今春林业会战之机,移至确权范围之外
的适宜地块,最迟不能晚于今年四月底。
(三)确权范围内的建筑物、村庄原则上维持现状,并由有关单位指定好弃土场地
。建筑物拆迁后,所占地由县里统一使用,不得在原地重修建筑物。
(四)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确权范围之内建设房屋
或与水利无关的建筑物。
(五)在确权范围内的芦笋苗移栽到确权范围之外后,不得再在原地块种植多年生
作物。
(六)今后每年的清淤清障工作,由各乡镇根据本规定自行安排检查。县里将于每
年清淤工程开工前的5天之内进行全面检查,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凡在清障工作中
存在问题的乡镇,不能参加该年度的水利工程先进单位的评选。

利津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