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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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
方针,促进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持原单位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等证明,可以
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临时营业执
照》。
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不受离退休时间、所
从事行业的限制。
鼓励、扶持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或开办私营企业。
二、农民个体户在照章纳税的情况下,年交税金2万元以上的经营业主或一名未成
年子女。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开发区户口”;年交税金4万元以上的经营业主的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开发区户口”。
三、凡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济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从
事经营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注册。
四、除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和专营、专卖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
可生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实行限制和搞行业垄断。国家专营的商品,经当地政府或政
府指定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或一次性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从事房地产业、经纪人活动、国内海运业、开办当铺等。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代购代
销、批零兼营。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可以向国有
、集体企业投资入股,组成企业集团或松散型联合体。经政府批准,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批准
,私营企业可以试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个人开办合资
企业与合作企业,支持个体经营者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允许个人承揽“三来一补”(即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代理
外贸业务。
七、大力发展“三高”农业,鼓励长途贩运、对外运、远销我县农副产品,尤其鲜
活产品(水产品、蔬菜等),使产品增值,为群众增加收入的运销业户,在税费征收上可
给予减免照顾。
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由县、乡人民政府纳入城乡建
设规划,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安排,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经批准拆迁的经营场地,由
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九、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帐户;对符合
贷款条件的,应给予贷款支持。
十、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公办福利企业规定标准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
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对生活贫困的孤寡人员、残疾人员、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其
经营状况,亦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和无偿占有。对哄抢、勒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部门要
给予严厉打击,保证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为其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按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外,有权拒绝乱摊派
、乱集资、乱罚款。有关部门合法的收费、罚款项目,要公开标准和范围,持证收缴。
十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无权更改、收缴或吊销。经批准使用的字号、图章、注册商标及在银行或信用社
设立的帐户,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
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名称、字号适当放宽。具备条件、信誉好,达
到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登记使用寇以县、市、省级名称,可以挂牌。
十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鉴定并发给
证书;对符合职称条件的从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按程序给予职称评定,并发给专业
资格证书。
十六、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个体户和外地来我县经营或推销产品的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有关部门要尽量为其解决经营场所及其他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关、卡、压和敲诈勒索,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十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个体户和外地来我县经营的个体户、私营企业,
可以向城建部门申请到居民小区居住。
十八、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少尺短称行为,情节恶劣和屡
教不改者,从严查处。
十九、对目前出现的“假集体”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妥善地进行清理,按
其真实经济性质重新登记。
二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
导其恪守职业道德,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利津县人民政府(印章)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